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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大视频政策盘点:“线上线下统一标准”!

导语:作为监管最严格、市场化程度最低并且涉及多方面监管机构的文化领域,政策一直是大视频领域最大的约束条件(变量);这也是笔者的首要盘点对象。

经历了六年多实践之后,大视频处于后三网融合甚至是后媒体融合背景下。看着日历上即将消逝的2016,笔者不得不提笔对2016-2017年行业走势试做盘点乃至推测(继续挑战人品)。而作为监管最严格、市场化程度最低并且涉及多方面监管机构的文化领域,政策一直是大视频领域最大的约束条件(变量);这也是笔者一贯的首要盘点对象。

2016年大视频大文及TMT领域的监管政策及文件多且频繁,传媒圈真的很“忙”,这完全超出了笔者的内存上限导致严重溢出。所以,以下的盘点更多是凭感觉,估计有不少遗漏之处。

网生内容遭遇严管,“线上线下统一标准”是根本

在2015年开始实施“禁外令”之后,视频网站纷纷发力原创网生内容。而监管当局对于该领域的监管架势,从年初就拉开架势。春节前夕,《心理罪》、《太子妃升职记》、《无心法师》、《盗墓笔记》、《暗黑者》、《探灵档案》等六部知名网络剧被勒令下架,彼时笔者在《从太子妃下架看网生内容监管进化》一文中指出:互联网被赋予更多期望的同时,也必然被赋予更多责任,不管是互联网内容还是传播渠道都必然处于监管2.0阶段——这是自然进化的结果!笔者在该文对网生内容监管方式演进过程的归纳大体氛围如下三个阶段:(1)2012年属于“自审自播”(早期也需要制作许可证和传播许可证,但估计管理不严)阶段;(2)2014年强调“持证制作”、“持证审核”;(3)最近两年来包括2016年日益明显的“线上线下统一标准”(2014年年底提出)。从目前形势看看,上述归纳依旧可以涵盖2016年的情况。2016年期间,还有《十宗罪》、《余罪》、《灭罪师》《暗黑者2》等因为涉嫌暴力等被总局叫停。特别是最近(12月中旬)总局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网络原创视听节目规划建设和管理的通知》,要求网剧、网络大电影在创作规划阶段通过“网络剧、为电影等网络视听节目信息备案系统”进行备案,并需要填写思想内涵,不得擅自拍摄重大和特殊题材。更可怕的是,广电总局及各地机构(按照属地原则管理)将“即使组织专家对节目题材、思想性、艺术性等进行评议并提出改进意见,指导网站提升节目品质”。在监管指向明确性方面,视频网站重点推荐宣传的节目、网站(App)首页推广节目、会员观看节目及投资超过500万(100万)的网剧(网络电影)尤其需要备案,这算是精准打击吧。所以亲们,看明白啥叫“统一标准”了吧,专家亲自“指导”视频网站哦。所以亲,别再说什么大数据指导内容创作这种话了。

除了这些公开和极其明确的原因之外,还有一些网生内容可能因为涉及“河蟹”事宜受到监管。按照一位《晓说》粉丝的说法,高晓松在节目中曾经表达了这个意思。按照笔者作为内容制作行业外的观察,对于涉及近现代历史以及当下社会状况的评论(吐槽),肯定是有所约束的。

排除了色情、暴力、重大题材(河蟹)之外,还能有什么可选择的题材,爱情剧、古装剧、玄幻剧、行业剧?制作人应该心理比较清楚吧。总之,可以推测2017年网生领域还将继续执行落实“线上线下统一标准”这一监管思想,并落实在类似“网络剧、为电影等网络视听节目信息备案系统”这样的监管手段上。

直播:野蛮生长即将结束,转为“潜行”&多元化?

在笔者看来,网络直播可以说是大视频的一个缩影。今年中广互联有三篇重要文章涉及该领域。在《在线直播是否抄了电视台的后门?》一文中,笔者指出该服务从早期以YY、9158的“秀场”演变为目前的多元化服务,涉及电商、生活秀、垂直领域PGC、移动社交等。但是,创新总是少的而“少女搔首露沟”式的秀场和类秀场依然是最多的,所以监管必然到来。当然,笔者一直不明白,为何YY、9158能在过去8年左右时间在监管当局眼皮底下做“大”做“强”乃至“洗白”上市?这可不是一个“猪养肥了再杀”的问题。

4月份,文化部为规范“网络表演”等“互联网文化市场”经营秩序,下发第二十五批违法违规互联网文化活动查处名单,斗鱼、虎牙直播、YY、熊猫TV、战旗TV、龙珠直播、六间房、9158等25家平台列入查处名单。7月份,文化部进一步印发了《关于加强网络表演管理工作的通知》,要求网络表演经营单位对本单位提供的网络表演承担主体责任,对所提供的产品、服务和经营行为负责,应当确保内容合法、经营有序、来源可查、责任可究,并实施黑名单制度。9月份,广电总局下发《关于加强网络视听节目直播服务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要求直播服务机构应具有相应资质,甚至要求“开展直播活动前应将相关信息报属地省级以上新闻出版广电行政部门备案”(这完全是传统电视的监管风格,再次体现“线上线下统一标准”)。

对于上述两个部门的监管举措,在《劲风镇语:网络直播或结束野蛮生长,但依旧神仙打架?》,业内人士柯镇恶指出:网络直播服务将结束自长期以来的(像疯草一样)野蛮生长状态,开始正式进入监管范畴;但直播服务到底是归属为“节目”还是归属为文化“演出”,网络直播到底监管权在那个部门?两大部门到底是互相补台还是互相挖墙脚?

不过,鉴于直播的风头实在过盛(不论是从色情角度还是从舆论阵地抢占角度);所以,很快在11月份,中央网信办正式出手并发布《互联网直播服务管理规定》,该文明确互联网直播由网信办监管,基本解决了监管权归属的问题,而且监管级别与力度显著提高。该文除了在认证、技术能力方面提出要求外,还强调:互联网直播服务提供者和互联网直播发布者在提供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时,都应当依法取得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资质,并在许可范围内开展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显然,这使得直播服务的门槛大大提高,估计可以封死相当一部分直播服务的合法性路径。

只是,网信办的介入貌似更大程度上是出于占领媒体舆论阵地的需求,包括今年上海台Knews、广东台荔枝直播的兴起,与上述监管遥相呼应。笔者认为:传统电视媒体基于其公信力加强新闻直播服务是非常必要的,但与此同时也需要给予行业垂直领域从业者足够的创新服务空间,这是个问题。可以预计,未来几年内“秀场”模式的直播平台将遭遇严格监管,但垂直领域的直播创新发展或将是一条螺旋式路径。

在线领域媒体舆论监管

很显然,对于新闻媒体服务的从严管理在2016年也得到显著体现。在年初的春节前夕,国家广电总局和工信部联合签发了第5号令《网络出版服务管理规定》。笔者在《内容之后是渠道管制,网络出版新政意义重大!!》一文指出:法令的监管范畴涵盖了互联网新闻(例如微博微信公众号服务)、在线音乐、数字杂志、数字图书馆、数字博物馆等,尤其是将汇聚类服务纳入“网络出版服务”范畴,这是吸取了视听服务管理的经验,表明了当局在新传播形势下对汇聚类服务影响力的重视。而且该法令明确要求网络出版服务机构必须取得《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该法令还排除了海外机构在网络出版领域的准入资质,并对海外机构的VIE通道做了明确的防范!该法令在许可证申请方面对关键从业人员的行业资质和内容审核机制作出明确规定,显著提高进入门槛,这是之前网络视听服务所没有过的。总的来看,该法令对于种种细节的监管要求体现了强烈的监管信号,以及“线上线下统一标准”的核心诉求

到了11月,针对直播服务涉及的新闻服务则如前所述直接纳入网信办监管范畴。在上述法令和网信办监管基础上,12月,广电总局发布了《关于加强微博、微信等网络社交平台传播视听节目管理的通知》,对于播出机构和播出内容(包括电影电视剧及网生内容)两者都要求具备相应许可证。这或许相当程度是针对“SNS+短视频”这种新兴传播形态。当然,在难以实名制的SNS环境下如何划清UGC内容和PGC内容的界限,监管机构通过何种手段应对日渐庞大的SNS内容海洋?从目标设定到监管落实的距离,是进一步拉大还是缩小?这还需要观察。

电视台:收视造假是节目创新限制外的更大问题

上述工作加强了互联网领域的监管,而同时传统电视传媒的监管也没有放松。按照笔者的观察,这主要体现在电视剧和综艺节目这两大领域。

在电视剧方面,2016年初的全国电视剧行业年会上,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电视剧司李京盛司长对行业提出了众多要求,笔者在《带着镣铐跳舞——2016年电视剧新政解析》一文对此作了分析。按照此前总局要求,现实题材一定要高于50%的比例,因此2015年中现实题材依旧是创作主流。2016年初广电总局则指出了一些现实题材创作问题,除了继续整改一些新奇特的“抗日神剧”外,广电总局还指出“中国很多剧的戏剧冲突是人与人之间的,所有的矛盾是人造成的,是人与人的斗争;而反观世界上先进国家的剧,多数优秀剧本是自然环境造成的,人和客观环境的斗争。”这就是要求现实题材电视剧中的人物冲突不能过分。按照笔者个人观察,现实题材电视剧在反映人际矛盾时过度放大了冲突矛盾,使得人物性格过于极端,“好人太好,坏人太坏”,这种脸谱化的人设违背了人心皆有阴阳两面的现实,而且本质上就是在愚弄“吃瓜群众”。当然,电视剧管理最大的要求是反映“主流价值观”,思想导向和内容导向必须是健康的、正确的,并注意民族和宗教问题,“对特定人群、特定地域不能调侃;坏人不能说某地方言”。这方面的管理审查要求,身在其中的电视台应该都非常清楚,笔者就简单一笔带过。

在综艺方面,国家广电总局在6月份下发《关于大力推动广播电视节目自主创新工作的通知》。通知就加强综艺节目自主创新、引进模式管理、920时段编排、总局扶持政策等做了进一步明确,这标志着广电总局叫停“天价”引进版权行为,要求大力扶持原创节目模式。《通知》对卫视引进版权节目提出备案要求。“上星综合频道播出引进境外版权模式节目(包括当年新引进和往年引进的节目),均需提前两个月向省新闻出版广电局备案,审核同意后,向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备案”。并且,该通知指出:“与境外机构联合研发、邀请境外人员担任主创人员或境外人员在节目制作中发挥主要指导作用的节目,如中方未取得完全知识产权,视同引进境外版权模式节目管理。”这就是明确防止“中外联合开发“这种擦边球形式。

显然,笔者认为,身处复杂媒体竞争环境的电视台是“带着镣铐跳舞”。而行业在此方面的另一个关键问题是收视率造假问题。一些小成本剧用买数据的方式,获利竟然比优质剧目还高,从而形成了“收视对赌协议倒逼收视造假”的恶性循环。2016年年初,广电总局也明确指出:“国家机构不能去和民营机构对赌,也忘记了自己的社会属性”。但就笔者观察来看,造假问题在2016年似乎没有得到治理,甚至有愈演愈烈之势

此前,微信公众号“新剧观察”在《收视率造假产业链年捞40亿?》一文中指出:“最近不光电影市场出幺蛾子,电视剧市场也同样高潮迭起,有从开播到现在收视率翻四倍以上的剧,创造新的低开高走的新高度;有一线卫视因为新剧开播跌到三线卫视收视水平的剧,创造一线卫视触底的新洼地;有首轮在一线卫视播出,结束就在三线卫视播出,却比首轮一线播出收视率还高的剧,创造扰乱市场新坐标”,“至今年下半年,已形成大面积,全方位塌陷的恶劣局面。据调查,目前购买收视率的价格已攀升至每集30万至50万元人民币。以全国排行前20家卫视频道每年播出13000集电视剧计,全年有40多亿人民币被这股黑势力所非法窃取”。12月12日,中国电视剧制作产业协会法务委员会召开新闻发布会,指出电视剧行业存在的收视率造假、收视率黑色产业链及其严重危害,发布声明呼吁全行业携手与之斗争。中国电视剧制作产业协会郑重向主管部门建议,从维护国家文化安全出发,尽快调集技术资源,建立一个现代化的、客观公正的,能够真实反映全国电视观众收视情况的电视收视率调查机构,彻底根除收视率作假现象

对于收视问题,在笔者的印象里,监管部门此前更多是从行业公益服务属性和宣扬主流价值观的角度反对“唯收视率论”。但目前的问题是:在电视媒体面临生存或退出市场的境地时,却被自己人连续捅刀子,并且刀刀插在心口。作为制作领域的旁观,笔者对此深感困惑:收视率是广电行业商业模式的关键环节,但面临新媒体的巨大冲击,收视率调查机构不去推动行业创新发展,反而背道而驰,这种严重违背行业整体利益的恶劣问题怎么一而再再二三出现,并且多年不见解决?!在这一涉及公平公正问题上存在如此复杂的利益纠缠问题,绝对是广电行业的悲哀!笔者不知道监管部门到底将如何应对?

与电视收视造假类似的情况是,近年电影票房的神马趋势:在连续疯狂翻番增长的背景下,2016年电影票房颇有不升反跌的势头。按照笔者的观察,这其中,电影票房造假绝对是其中的罪魁祸首之一。事实上,笔者曾经试图从电影产业切入 “工业化制作”这一课题的研究,但笔者目前的一句话总结是:欲令其死亡,先令其疯狂!这方面更多的研究,且留待日后吧。

“线上线下统一标准”是未来核心目标,监管手段或将显著提升

除了上述四个典型领域之外,2016年当局试图继续加强对IPTV和OTT领域的监管则延续此前的要求。尤其是7月份,广电总局下文加强了对电信运营商OTT服务的管理,要求牌照商“不能用OTT平台变相开展IPTV业务,不得擅自开展IPTV+OTT业务”。总的来看,在整个大视频领域都处于严格的监管之中。可以推测,未来几年内广电总局年还将继续执行落实“线上线下统一标准”这一监管思想,并落实到许可证/牌照管理、从业资质要求(包括人员与技术能力等)以及“网络剧、为电影等网络视听节目信息备案系统”这样的监管手段上

在者方面,面对越来越复杂的文化传媒根据,监管手段的提升和改进或许是未来几年内可以预见的事。在今年5月份,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进一步深化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改革的意见》。该文件明确要求“健全综合执法制度机制”和“推进综合执法信息化建设”。前者要求“建立文化市场跨部门、跨区域执法协作联动机制,完善上级与下级之间、部门之间、地区之间线索通报、案件协办、联合执法制度”;后者要求“加快全国文化市场技术监管与服务平台建设应用,加强与各有关行政部门信息系统的衔接共享,推进行政许可与行政执法在线办理,实现互联互通。通过视频监控、在线监测等远程监管措施,加强非现场监管执法”。显然,这些要求都是针对互联网新媒体领域的监管机制与手段。

这种监管加强的倾向,在年中广电总局科技司法发布的广电“十三五”科技发展规划之中也有显著体现,该规划的重点科技项目中最多正是各类监管机制和监管平台项目。

呼吁:行业整体格局相关政策亟待规划与突破

笔者认为:当国家和政府其它相关部门不断加强信息化推进,并且整个传媒格局已经处在根本性转变的背景下,大视频行业非常缺乏行业整体格局走向的规划和引导。毕竟,科技是手段而非目标,上述的广电“十三五”科技发展规划是不能代替行业整体规划。目前,整个传媒领域进入后三网融合和媒体融合深层次发展阶段。一方面,传统报业的式微已经是现实,同时电视传媒今年的广告收入下滑成为全行业现象,部分地区已经是断崖式下滑,某些地方电视台甚至已经完全退出市场由财政“包养”。另一方面,有线电视网络在IPTV及OTT TV的竞争下用户流失也日益显著。在这种背景下,广电领域亟待面向全行业整个格局的关键资源配置与高层规划。

笔者认为广电行业性规划至少应该涵盖如下关键领域:三网融合关键资源配置,700Mhz无线频谱利用,广电台网关系,新的媒体形势下公益服务与产业服务的关系,区域媒体整合,新形势下的广电行业业务目录等

在三网融合与信息化方面,2016年,国务院分别在在年中和年底发布了《国家信息化发展战略纲要》和《“十三五”国家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规划》。《国家信息化发展战略纲要》明确指出坚持国家利益在哪里、信息化就推进到哪里……加快构建网络空间命运共同体”,可见政府已经将信息化之与国际话语权、国际网络格局、国家软实力乃至国家安全问题紧密关联。该文件还要求“统筹国家现代化建设需求,实现信息基础设施共建共享”,“协调频谱资源配置,科学规划无线电频谱,提升资源利用效率”,“加快下一代互联网大规模部署和商用,推进公众通信网、广播电视网和下一代互联网融合发展”,这些要求都是与广电网络密切相关的。《“十三五”国家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规划》也明确要求“加快构建下一代广播电视网”,“推动有线无线卫星广播电视网智能协同覆盖,建设天地一体、互联互通、宽带交互、智能协同、可管可控的广播电视融合传输覆盖网”。在此在情形下,如何面向三网融合真正推动互联互通和互联网基础资源优化?如何利用700Mhz频谱资源?在下一代广播电视网中如何协调广电台网关系?笔者认为整个广电行业的从业者和有志之士都非常期望高层明确上述关键问题。

举个例子,今年5月份,广电总局下发《专网及定向传播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6号令),对IPTV、手机电视。对此,业内大咖在《6号令深度解读:广电将重获IPTV的用户与计费管理主导权!?》一文中指出:广电能否重夺用户与计费管理的权力,至少落实“双认证、双计费”,是一大看点。笔者认为:6号文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监管当局对产业服务及监管细节落地的重视,但考虑到电信运营商在IPTV发展的主导权,这样的法令对于行业的产业化进步及资源整合并不会起到真正的推动作用。另外,今年7月份广电总局还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快广播电视媒体与新兴媒体融合发展的意见》。但按照笔者的观察,貌似大部分广电人在媒体融合发展这个问题,依然缺乏清晰的路线和看法。因为各种原因,笔者更希望明年此时能够进一步讨论该问题。

再如,去年年底工信部颁布了新版电信业务目录。对此,笔者在《新版电信业务分类目录3月1日施行,背后有何玄机?》一文中指出:电信条例及电信业务目录是电信市场的最重要的法律法规,是确保电信市场竞争秩序的基本保障;尤其是该版电信业务目录,就是在互联网业务显得越来越重要之际,把电信业务管理之手进一步向互联网延伸。从具体细节案例来看,该版业务目录将CDN列入电信业务目录之后,对于CDN的准入资质、业务细分方式及管理举措,将直接影响到视频网站、大型互联网公司及有线运营商未来的运营。笔者还特别注意到,新版电信业务目录将日益重要的云计算服务以“互联网资源协作业务”的形式纳入其中。这些案例都体现了工信部针对ICT最新发展格局的全局管控意图。年底网宿获得CDN业务牌照,正是上述新版电信业务目录逐渐显示其影响力的体现;而且,笔者估计对应的CDN业务详细管理条例也已经制定完毕,所以才正式颁发牌照。

而与之相比,广电传媒及大视频领域更多是一个又一个的文件,而全局性的法令和规划则非常缺失。这在当前传媒背景下,对于面临巨大行业编剧的从业者来说,未来的变革方向到底在何处,哪些可以做?那些不能做?这是个很大的问题。

最后,再次强调笔者的一个观点:文化是信息的信息,是深层次的信息,文化产业的发展是国民经济整体结构调整和优化必然需求;而大视频作为文化产业中的核心部分,意义重大!

【责任编辑: 高广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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