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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之后是渠道管制,网络出版新政意义重大!!

导语:春节假期后第一周发布的《网络出版服务管理规定》,直接影响到众多互联网机构的业务资质和业务开展方式;更重要的是,该法令折射出众多监管诉求和监管趋势体现了当局近期在内容管制之后对渠道的管制举措,整体上形成对整个大文化领域显著的监管加强态势。

  导言:春节假期后第一周发布的《网络出版服务管理规定》,直接影响到众多互联网机构的业务资质和业务开展方式;更重要的是,该法令折射出众多监管诉求和监管趋势,体现了当局近期在内容管制之后对渠道的管制举措,整体上形成对整个大文化领域显著的监管加强态势。

  网络出版新政下周实施

  2月4日,也就是春节前夕,国家广电总局和工信部联合签发了第5号令,即《网络出版服务管理规定》。作为网络出版新政,该法令将在3月10日即下周四开始实施。原国家新闻出版总署、信息产业部2002年6月27日颁布的《互联网出版管理暂行规定》同时废止。按照该法令,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作为网络出版服务的行业主管部门,并依照该法令对在线音乐、数字杂志、数字图书馆、数字博物馆甚至是互联网新闻等领域进行监管。该法令还排除了海外机构在网络出版领域的准入资质,并对海外机构的VIE通道做了明确的防范!

  笔者注意到,在习近平总书记发表新闻舆论工作“48字”方针后,监管当局针对综艺节目、电视剧、网络剧等领域展开严格的内容监管,“线上线下统一标准”逐渐落实。而此次即将实施的网络出版新政,将加强内容发布渠道领域的监管。基于上述举措,笔者认为:当局从内容和渠道两个角度对整个大文化产业尤其是新媒体服务领域显著加强监管!

  网络出版新政解读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网络出版服务,是指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提供网络出版物。本规定所称网络出版物,是指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提供的,具有编辑、制作、加工等出版特征的数字化作品,范围主要包括:(一)文学、艺术、科学等领域内具有知识性、思想性的文字、图片、地图、游戏、动漫、音视频读物等原创数字化作品;(二)与已出版的图书、报纸、期刊、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等内容相一致的数字化作品;(三)将上述作品通过选择、编排、汇集等方式形成的网络文献数据库等数字化作品;(四)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认定的其他类型的数字化作品。网络出版服务的具体业务分类另行制定。

  中广互联解读:按照上述定义,“网络出版服务”至少涵盖了互联网新闻(例如微博微信公众号服务)、在线音乐、数字杂志、数字图书馆、数字博物馆等服务;尤其是将汇聚类服务纳入“网络出版服务”范畴,这是吸取了视听服务管理的经验,表明了当局在新传播形势下对汇聚类服务影响力的重视。

  另外,在网络传播链条和方式手段趋于复杂情况下,暂时不明确业务分类,这一方面是由于当局理清业务分类尚需十日,同时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当局在监管手段和落地举措的不足/不利。

  第四条 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作为网络出版服务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网络出版服务的前置审批和监督管理工作。工业和信息化部作为互联网行业主管部门,依据职责对全国网络出版服务实施相应的监督管理。

  中广互联解读:该条款确定了广电总局在网络出版领域的行政主管地位,而工信部则作为配合部门。

  第六条 国家鼓励图书、音像、电子、报纸、期刊出版单位从事网络出版服务,加快与新媒体的融合发展。

  中广互联解读:该条款再次表明,“媒体融合”政策鼓励的对象是传统媒体机构,“谁融合谁”这是个关键问题。

  第二章 网络出版服务许可

  第七条 从事网络出版服务,必须依法经过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取得《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

  中广互联解读:该条款非常关键,明确了许可证机制,体现了将网络出版服务纳入常规监管范畴的强烈需求。

  第八条 图书、音像、电子、报纸、期刊出版单位从事网络出版服务,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有确定的从事网络出版业务的网站域名、智能终端应用程序等出版平台;(二)有确定的网络出版服务范围;(三)有从事网络出版服务所需的必要的技术设备,相关服务器和存储设备必须存放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中广互联解读:系统内机构准入条件以硬条件为主,相对门槛相对较低,体现了鼓励态度。

  第九条 其他单位从事网络出版服务,除第八条所列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有确定的、不与其他出版单位相重复的,从事网络出版服务主体的名称及章程;(二)有符合国家规定的法定代表人和主要负责人,法定代表人必须是在境内长久居住的具有完全行为能力的中国公民,法定代表人和主要负责人至少1人应当具有中级以上出版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三)除法定代表人和主要负责人外,有适应网络出版服务范围需要的8名以上具有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认可的出版及相关专业技术职业资格的专职编辑出版人员,其中具有中级以上职业资格的人员不得少于3名;(四)有从事网络出版服务所需的内容审校制度;(五)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六)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条 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和外资经营的单位不得从事网络出版服务。网络出版服务单位与境内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外资经营企业或境外组织及个人进行网络出版服务业务的项目合作,应当事前报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审批。

  中广互联解读:又一关键条款!按照该条款要求,系统外机构以更复杂的“软件”条件为主,强调关键人员的行业资质和内容审核机制,门槛显著提高;特别是该条款直接排除了海外机构的准入可能——并对海外机构的VIE参与途径采取防范举措,这一防范要求在后续条款多次体现。这体现了当局对本土文化保护和文化例外的重视!

  VIE注释。可变利益实体(Variable Interest Entities;VIEs),即“VIE结构”,也称为“协议控制”,是指境外上市实体与境内运营实体相分离,境外上市实体通过协议的方式控制境内运营实体,使该运营实体成为上市实体的可变利益实体.这种安排可以通过控制协议将境内运营实体的利益转移至境外上市实体,使境外上市实体的股东(即境外投资人)实际享有境内运营实体经营所产生的利益。也就是说,VIE方式的目标是以协议控制取代股权控制,以规避相关政策要求。

  第十二条 从事网络出版服务的申报材料,应该包括下列内容:(一)《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申请表》;(二)单位章程及资本来源性质证明;(三)网络出版服务可行性分析报告,包括资金使用、产品规划、技术条件、设备配备、机构设置、人员配备、市场分析、风险评估、版权保护措施等; (四)法定代表人和主要负责人的简历、住址、身份证明文件;(五)编辑出版等相关专业技术人员的国家认可的职业资格证明和主要从业经历及培训证明;(六)工作场所使用证明;(七)网站域名注册证明、相关服务器存放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承诺。

  中广互联解读:申请服务许可要求提供可行性分析报告和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证明,这是之前网络视听服务所没有过的,这是对之前“软”件资质要求的呼应;并且,这种对细节的监管要求体现了强烈的监管信号。

  第十六条 网络出版服务单位变更《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许可登记事项、资本结构,合并或者分立,设立分支机构的,应依据本规定第十一条办理审批手续,并应持批准文件到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主管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中广互联解读:在业务变更、机构设置方面继续体现细节管理,但这些细节实质上是具有典型的中国式“多头管理特征”。

  第十九条 网络出版服务单位应当在其网站首页上标明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编号。互联网相关服务提供者在为网络出版服务单位提供人工干预搜索排名、广告、推广等服务时,应当查验服务对象的《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及业务范围。

  中广互联解读:继续体现细节管理。这是对行业自律性的要求,一定程度上体现了对互联网服务机构的连带责任问题;但貌似把不应有的责任推到第三方?

  第二十一条 网络出版服务单位不得转借、出租、出卖《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或以任何形式转让网络出版服务许可。网络出版服务单位允许其他网络信息服务提供者以其名义提供网络出版服务,属于前款所称禁止行为。

  中广互联解读:这主要还是防范VIE机制。

  第二十二条 网络出版服务单位实行特殊管理股制度,具体办法由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另行制定。

  中广互联解读:关键条款!特殊管理股制度志政府持有少量股权或象征性持有一股,但在某些重大事项上拥有一票否决权。这在文化领域能够确保正确导向,防止媒体融合及互联网资本渗透过程中的舆论阵地失守! 

  第三章 网络出版服务管理

  第二十三条 网络出版服务单位实行编辑责任制度,保障网络出版物内容合法。网络出版服务单位实行出版物内容审核责任制度、责任编辑制度、责任校对制度等管理制度,保障网络出版物出版质量。

  中广互联解读:在内容方面延续传统监管机制,体现了“线上线下统一标准”的核心诉求;这在后续条款继续体现。

  第二十六条 网络出版服务单位出版涉及国家安全、社会安定等方面重大选题的内容,应当按照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有关重大选题备案管理的规定办理备案手续。未经备案的重大选题内容,不得出版。

  中广互联解读:这是在关键领域(如建国建党、抗战、民族文化)要求坚持正确导向。

  第二十八条 网络出版物的内容不真实或不公正,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相关网络出版服务单位应当停止侵权,公开更正,消除影响,并依法承担其他民事责任。

  中广互联解读:该条款体现了对网络谣言的管制。

  第二十九条 国家对网络出版物实行标识管理,具体办法由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另行制定。

  中广互联解读:“标识管理”或与下一步数字化监管手段或直接相关;但目前形势迫切需要更详细的其管制细则,可见监管能力大大落后于实际需要。

  第三十条 网络出版物必须符合国家的有关规定和标准要求,保证出版物质量。网络出版物使用语言文字,必须符合国家法律规定和有关标准规范。

  中广互联解读:继续体现“线上线下统一标准”的管制要求。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六条 各地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网络出版服务单位及其出版活动的日常监督管理,履行下列职责:……(四)对网络出版从业人员进行管理,定期组织岗位、业务培训和考核。

  中广互联解读:紧紧把握关键人员资质管理。

  第三十八条 网络出版服务单位实行年度核验制度,年度核验每年进行一次。省、自治区、直辖市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网络出版服务单位实施年度 核验并将有关情况报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备案。年度核验内容包括网络出版服务单位的设立条件、登记项目、出版经营情况、出版质量、遵守法律规范、内部管理 情况等。

  中广互联解读:相比网络视听服务许可证的三年一次的核验更为严格。

  第五、六、七章  保障与奖励、 法律责任、附则

  第四十五条 国家制定有关政策,保障、促进网络出版服务业的发展与繁荣。鼓励宣传科学真理、传播先进文化、倡导科学精神、塑造美好心灵、弘扬社会正气等有助于形成先进网络文化的网络出版服务,推动健康文化、优秀文化产品的数字化、网络化传播。

  第四十六条 国家支持、鼓励下列优秀的、重点的网络出版物的出版。

  第四十八条 国家保护网络出版物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网络出版服务单位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等著作权法律法规。

  中广互联解读:在第45、46条体现了价值导向要求,但在新的传播形式下对于网络版权这样重大技术性问题缺乏明确的监管规则(例如今日头条这样的汇聚类服务),这或不利于行业竞争秩序。

  第五十九条 网络出版服务单位违反本规定被处以吊销许可证行政处罚的,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自许可证被吊销之日起10年内不得担任网络出版服务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从事网络出版服务的编辑出版等相关专业技术人员及其负责人违反本规定,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其资格证书。

  中广互联解读:该条款从法律责任及资质这些关键角度对从业人员的自律性提出了要求。

【责任编辑: 温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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