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是年底收关之时,突然围绕《Voice Of China》/《中国好声音》版权问题,上演一场撕逼/打劫战争,牵涉放包括浙江卫视、灿星制作及上市公司唐德影视。笔者以为,在互联网都在无底线鼓吹所谓IP之时,传统主流影视内容业者却上演如此撕逼/打劫大战,实在是大煞风景!
灿星Talpa谁在撕逼?
1月28日晚,灿星制作发布公告,称曾研发《The Voice Of…》系列节目模式的荷兰Talpa公司违背国际惯例索要天价模式费,继而单方面撕毁合同,取消《中国好声音》节目原有授权,并拟将《The Voice Of…》的节目模式转授给唐德影视。对于Talpa公司上述所为,灿星制作从对内对外两个方面采取了应对举措。
(1)对外方面,星空传媒已启动针对Talpa的国际诉讼,拟将在荷兰、英 国和美国同步提起国际诉讼,状告Talpa单方面撕毁合约的行为。
(2)对内方面,灿星制作表示坚决捍卫《中国好声音》(简称《好声音》)的版权。灿星制作发布公告表明:该节目品牌属于灿星制作与浙江卫视共同拥有,Talpa公司无权授权任何一方制作名为《中国好声音》的节目。陆伟表示:灿星制作和浙江卫视保持统一战线。(同日,浙江卫视总监王俊也比表示:“浙江卫视会如期播出《中国好声音》。”)
灿星制作副总裁、宣传总监陆伟于1月28日表示,灿星做了几方面的准备:A1、在对方遵循国际惯例的情况下,在“不勒索”巨额费用的前提下,达成续约。A2、“最坏的情况是,对方坚持索要巨额模式费,谈判破裂,灿星原创自制《中国好声音》全新一季节目。”
笔者认为:如果不谈复杂的版权法律细节问题,灿星制作的上述表态可以说是不卑不吭,更重要的是坚持独立更生——笔者以为,在制作了四季的好声音节目之后,灿星制作对于《中国好声音》的运作应该是比较熟稔的。特别是在关于该节目的版权授权费用答复时,陆伟表示:Talpa公司只在2012年节目播出第一季时派出过一位人员来中国短暂指导节目制作,从2013年至今再没有人员前来。如果陆伟上述说法属实,那么从制作能力本身灿星制作是可以挺直腰杆的。
在这里,笔者必须声明:笔者并非不重视模式运作本身的复杂性与模式本身的版权价值。据笔者听业内人士所言,以湖南卫视引进的韩国节目模式《我是歌手》为例,湖南节目制作团队在制作了多期节目之后,依然没有完全吃透节目模式的Bible,对节目模式深层次的逻辑等依然有所敬畏。笔者只是认为:从引进节目模式到落地的过程肯定需要本土化的结合与创新,这个过程本身也是引进机构提升自己创作能力的过程。
为啥撕逼:利益纠纷or国内外版权环境差异?
在上述撕逼得背后,最明显的是利益的驱逐。从《中国好声音》第一到第四季的收视率情况看,除第三季外总体上是逐步上升的。公开数据表明:
(1)2015年《中国好声音》第四季广告收入约为20亿元,其中加多宝独家冠名3亿、百雀羚特约赞助1.8亿、优信二手车以3000万夺得冠军之夜60秒单条广告,刷新中国最贵广告纪录。
(2)2012-2014年加多宝的独家冠名分别是:6000万、2亿、2.5亿;同期百雀羚的独家特约名分别是:3000万、7000万、1.53亿。
图为:《中国好声音》1到四季收视率变化情况
而在这一变化的背后是节目模式版权费的变化。按照灿星透露信息,4年间,Talpa不断加价,从最初的200万元,至2013年时涨到一亿元(笔者估计应为出价码)。经过谈判,灿星制作最终以每年6000万元版权费续约,该模式费一直沿用到2014年、2015年未变。然而到了2016年初,Talpa公司找到了在A股上市的中国制作公司唐德影视参与竞价,并对灿星开出“承诺每年向Talpa支付高达数亿元人民币的模式费”的续约谈判条件。
笔者认为:如果上述说法属实,这多少有点打劫的味道。不过,一些业内人士也表示:双方在版权费用上无法达成一致,分歧可能在于对节目模式授权费中细分板块的认知偏差。按照国际案例,一般模式节目授权费由几部分构成:(1)按照节目制作和播出总成本的5%-10%计算的节目和制作和播出权益;(2)按照人工时长的顾问咨询费用;(3)衍生产品开发权益。这里笔者就不赘述业内人士的相关说法(参考:《浙江卫视首度发声:牌照在我和灿星手上》)。但上述所谓国际通行惯例与上述灿星/Talpa达成的授权费用显然有不一致的地方:前者更多是按照比例计算的,而后者显然是固定费用。这背后显然是参与各方对风险承担及受益分享方式认同上的根本性差异。
这里笔者并不想评价孰对孰错、孰优孰劣的问题。笔者想说的是:从大的角度来说,国际与国内整个大视频市场环境与其对应的游戏规则之间存在巨大差距!举个简单的案例,在美国、英国、欧盟这样的“主流”地区,在线视频的主流玩家(如Netflix、Hulu、Amazon甚至是目前推出付费服务Red的YouTube)其主流商业模式都是订阅/付费模式。但如同笔者的一位业内好友熊飞所言:国内的版权成本是对标欧美,而玩家的消费水平是对标亚非。所以,在节目模式引进这个问题上,一方面是潜在的巨大利益上升空间——当然同时也存在巨大风险,一方面是国际国内的知识产权相关的游戏规则差异。一定要评价的话,笔者只能建议:作为后发达国家,偶在尊重契约精神的基础上,比较认同“谁付出谁受益”的原则!
从当下做起,做好自己
这个事件中,不得不说的是唐德影视。中广互联编辑就此上述正义事件联系了灿星制作相关人员,对方表示:唐德影视在《公告》中故意隐瞒重大信息——尤其是在唐德影视实际控制人、董事长吴宏亮已将其所持股票质押融资的情况下,意图更加明显、情节更加XX(此处省略部分语句)。灿星制作相关人员认为:唐德影视在《公告》不披露包括灿星制作享有独家排他续约权、唐德影视与荷兰Talpa公司的交易对价等核心、重大信息,将致使广大股民严重误判(此处省略部分语句)。
笔者认为:不管存在何种认识的差异,都希望事件从“当下”做起,希望各方都能遵守当下法律法规明确的游戏规则和必要的契约精神,同时适度加强“对话”。同时,作为文化产业的核心参与者,笔者也非常衷心的期望,内容制作机构把核心工作放在提升制作能力和创新能力方面,不仅独立自主更要“走出去”,开放竞争才是真正的竞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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