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格兰观察:公共文化服务体系政策简析

导语:“公共”服务与“公益”服务两者有交叉重叠之处,但并非一回事。“公共”强调的是服务对象的广泛性和不可分离性(难以进行细分和区隔),例如公交、铁路的运营。而“公益”强调的是运营以非营利为目标(甚至可能就是免费的),所以需要政府财政支持或公共捐赠支持。

  格兰研究成立于2004年3月,是中广格兰旗下专注于视讯产业的独立第三方专业行业研究机构,公司研究领域覆盖视讯内容、传输通道、智能终端、用户受众等整个视讯产业链。

  经过十余年的发展,格兰研究已成长为权威行业研究机构,建立了一套科学的数据搜集体系和规范的研究分析方法,形成了自身独特的产业研究模式并得到行业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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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导言:本文试对2015年月国务院发布的《关于加快构建现代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的意见》这一政策文件进行解析。

  2015年,1月14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加快构建现代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而早在2011年10月《中共中央关于深化文化体制改革推动社会主义文化大发展大繁荣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中,就明确要求“坚持政府主导,按照公益性、基本性、均等性、便利性的要求,加强文化基础设施建设,完善公共文化服务网络”,要求在2020年 “文化事业全面繁荣,覆盖全社会的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基本建立,努力实现基本公共文化服务均等化”。而此次发布的《意见》则可以认为是对上述要求的进一步贯彻和落实,在发展目标和原则等方面都是一脉相承的。

  由于该《意见》涵盖内容非常广泛,本文仅对《意见》部分内容加以摘录和解读。

  (1)区分“公共”服务与“公益”服务,引入竞争机制

  《决定》在“构建公共文化服务体系”中要求“以公共财政为支撑,以公益性文化单位为骨干”完善公共文化服务体系。而最新的《意见》在“基本原则”表述中,不再强调“公益性文化单位”的“骨干”作用,而是明确要求“坚持社会参与”,“引入市场机制,激发各类社会主体参与公共文化服务的积极性,提供多样化的产品和服务”;进一步地,《意见》在“鼓励和引导社会力量参与”表述中,要求“推广运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等模式,促进公共文化服务提供主体和提供方式多元化”。再次明确了公共文化服务供给中的竞争机制。

  与之相关的是,《意见》在“培育和促进文化消费”表述中,要求“鼓励有条件的公共文化机构挖掘特色资源,加强文化创意产品研发,创新文化产品和服务内容”,“鼓励网络文化运营商开发更多低收费业务”。

  格兰研究解读

  “公共”服务与“公益”服务两者有交叉重叠之处,但并非一回事。“公共”强调的是服务对象的广泛性和不可分离性(难以进行细分和区隔),例如公交、铁路的运营。而“公益”强调的是运营以非营利为目标(甚至可能就是免费的),所以需要政府财政支持或公共捐赠支持。但很多公益服务是在特定环境下针对特定人群的,不一定是公共服务。而公共服务本身并不排斥营利性目标,盈利可能性更多在于运作效率。

  因此,公共文化服务与市场机制并非背道而驰,市场机制内含的高效机制有助于提高公共服务的运作效率。各地政府可以招标的形式由具备公共文化服务提供能力的各方机构参与其中。因此,对于传统“公益”事业机构而言,在形式上将面临外部社会力量竞争。这将大大促进公共服务的运作效率。

  从《决定》相关提法到《意见》相关提法的转变,显然体现了上述概念区分,这表明中央政府对公共文化运营绩效的重视。

  就数字电视服务而言,就能力而言包括有线电视运营商、地面数字点数运营商、电信运营商、数字直播星运营机构等都具备一定的公共文化服务条件。值得注意的是,为了鼓励这一竞争性,《意见》鼓励“网络文化运营商开发更多低收费业务” 。这一说法来自于2014年4月国务院印发的《进一步支持文化企业发展的规定》,该文件要求“通过政府购买、消费补贴等途径,引导和支持文化企业提供更多文化产品和服务”,“鼓励网络文化运营商开发更多低收费业务”。此次意见继续遵循了上述文件的说法。虽然在国家层面目前尚未有正式的政策文件对“网络文化运营商”一词进行诠释和解读;但从字面含义看来,IPTV运营商、互联网电视服务商都属于被鼓励的范畴,这两者完全可以参与提供与电视有关的“公共文化服务”。

  (2)促进文化资源共建共享,尤其是通过数字手段促进互联互通

  《意见》在“基本原则”中要求“坚持共建共享”,“优化配置各方资源”。这方面,《意见》要求“建立公共文化服务城乡联动机制”、“建立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协调机制”,具体讲“以国家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协调组为平台,由文化部门牵头”,“在规划编制、政策衔接、标准制定和实施等方面加强统筹、整体设计、协调推进”。在具体的实现措施方面,要求“加快推进公共文化服务数字化建设”,“结合‘宽带中国’、‘智慧城市’等国家重大信息工程建设,加快推进公共文化机构数字化建设”,“统筹实施全国文化信息资源共享、数字图书馆博物馆建设、直播卫星广播电视公共服务、农村数字电影放映、数字农家书屋、城乡电子阅报屏建设等项目,构建标准统一、互联互通的公共数字文化服务网络,在基层实现共建共享”。

  事实上,2013年8月国务院《关于促进信息消费扩大内需的若干意见》一文已经明确要求“促进公共信息资源共享和开发利用”,“制定公共信息资源开放共享管理办法,推动市政公用企事业单位、公共服务事业单位等机构开放信息资源”;而《“宽带中国”战略及实施方案》则明确要求“提升宽带网络对文化事业和文化创意产业的支撑能力”,“加快文化馆(站)、图书馆、博物馆等公益性文化机构和重大文化工程的宽带联网,优化公共文化信息服务体系”。

  与之相对应的是,《意见》在“基本原则”中对地方政府提出“坚持改革创新”、“加快转变政府职能,完善管理体制机制,创新公共文化服务内容和形式,促进文化与科技深度融合”的要求。

  格兰研究解读:

  传统上我国并不缺乏公共文化服务设施及资源,但在传统的管理思维机制经常将公共服务等同于公益服务,纯粹按照事业机制运营。这些文化服务设施、资源及信息更多是分布在多种事业机构之中,不同的机构和部门对资源形成“独占”格局,无法进行统一的资源协调和共享。而数字化手段可以在技术层面改善这一分裂局面。例如,中宣部改革办副主任兼中央文资办副主任高书在其著作《感悟文化改革发展》中,提出“电视图书馆”、“电视剧场”、“电视报刊”、“电子书包”的应用建议;同样是在该书中,高书生以上海世博会期间《清明上河图》“动”起来的案例,指出:“文化传承要搭上数字化‘快车’”。

  可见,中央政府充分意识到数字化、网络手段在公共文化服务中的作用,并在上述相关政策中多次强调文化服务数字化共享及互联互通的重要性。当然,这一目标需要各级地方政府着重落实,打破传统的“资源独占”思维。这也是《意见》中所谓“转变政府职能”,“创公共文化服务内容和形式”、“促进文化与科技深度融合”的深刻含义。

  对有线运营商来说,这就需要发挥自身作为“网络文化运营商”的承载能力——特别是已经形成的服务于千家万户城市家庭的落地服务能力,积极与图书馆、博物馆、美术馆、公园等文化资源拥有机构建立“协同机制”,以数字化手段将上述文化资源提供给大众百姓。

  (3)建立基本公共文化服务标准体系与文化服务评价机制

  《意见》继承了《决定》“基本公共文化服务均等化”的基本思想。而对于“基本文化服务”的定义,此前《决定》要求“围绕看电视、听广播、读书看报、参加公共文化活动等群众基本文化权益,根据国家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供给能力,明确国家基本公共文化服务的内容、种类、数量和水平”。贯彻上述要求,《意见》进一步——也是第一次在国家政策层面上提出“促进基本公共文化服务标准化”的概念和说法,并以附件的形式较为清晰的明确了“国家基本公共文化服务指导标准”(参考附件,提供链接)。《意见》进一步要求“各地要根据国家指导标准,制定与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具有地域特色的地方实施标准”,“标准以县为基本单位推进落实”。进一步,意见在“鼓励和引导社会力量参与”表述中要求“出台政府购买公共文化服务指导性意见和目录”。显然,上述以县为单位的“基本公共文化服务标准”,在“政府购买”这一关键环节需要真真切切地落实和体现在“指导性意见和目录”上——而这显然是必须公开的。

  为了推动各级政府对上述政策的落地,《意见》要求“完善公共文化服务评价工作机制”,“以效能为导向,制定政府公共文化服务考核指标,作为考核评价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政绩的重要内容,纳入科学发展考核体系”。

  格兰研究解读:服务标准关系全局

  “无规矩不成方圆”。《意见》将公共文化服务体系落实在具体的、“以县为基本单位”的“标准”和“指导性意见和目录”上,这体现了中央政府对政策执行力和可监督的高度重视,同时也体现了“依法治国”这一基本国策的遵循。并且,《意见》自身就以附件形式公开《国家基本公共文化服务指导标准(2015-2020年)》(下称《指导标准》),这本身也是一种“阳光政务”的具体展现。

  可以预计,上述“规矩”必然对各级地方政府的贯彻执行能力形成具体的压力和挑战。尤其是《意见》指出:“各地要根据国家指导标准,制定与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具有地域特色的地方实施标准,逐步形成既有基本共性又有特色个性、上下衔接的标准指标体系”。在这短短71个字中,笔者预计其间将产生无数的权衡、讨论乃至争议。

  对于有线运营商来说,在此关键时候应该与各级地方政府相关部门积极沟通,参与各级地方政府部门制定地方基本公共文化服务标准的探讨,并着力关注地方政府部门制定的公共文化服务“指导性意见和目录”。

  但《指导标准》一些具体的提法,笔者百思难解。其对于“观看电视”的基本能服务项目中,要求“通过直播卫星提供25套节目”、“通过地面数字电视提供不少于15套电视节目”,笔者实在看不出相关依据何在?

  在数字直播星方面,此前该项服务一直是针对划定的农村地区提供免费服务。但如果该项服务列为“国家基本公共文化服务指导标准”,从“国家”和“公共”二字的含义,似乎是要包括城市地区的。直播星服务“一夜之间”从划定的农村区域直接“进城”??要发生这样巨大的、根本性的、革命性的转变?笔者不得不怀疑自己的逻辑思维?同时,在直播卫星提供的节目数量方面,目前其提供的节目数量是54套,包括了各地卫视以及实际上属于“付费节目”的央视3、5、6、84套节目(参考曾会明《从CCTV5+开播看台网融合》相关论述)。数字直播星到底是什么属性?笔者一直都难以理解。

  在地面数字电视方面,按照2012年初广电总局发布的《我国地面数字电视发展规划(征求意见稿)》,在第四点“实施方案”中指出:“国家出资建设”的地面数字电视覆盖网,“在直辖市、省会城市、计划单列市和地级市规划一个数字电视频道”(笔者注:此处的“一个数字电视频道”的指的是一个无线频点),“可播出中央电视台第一套高、标清节目,播出中央电视台第七套和新闻频道标清节目”。按照笔者理解,该“征求意见稿”所指的“国家出资建设”的地面电视覆盖网原则上应该比较符合上述国家标准,也就是说在全国范围呢只提供3套中央节目。地面数字电视播放节目数量为何从2012年初“征求意见稿”的3套变成2015年初《指导标准》的15套?笔者完全无法理解。

  (4) 提升现代传播能力

  此前,《决定》在“大力发展公益性文化事业”相关论述中就要求“发展现代传播体系”,“构建技术先进、传输快捷、覆盖广泛的 现代传播体系”,“整合有线电视网 络,组建国家级广播电视网络公司”,“推进电信网、广电网、互联网三网融合建设国家新媒体集成播控平台,创新业务形态,发挥各类信息网络设施的文化传播作用”。可见,在国家政策层面,“公益性文化事业”与“三网融合”并不互相排斥。其中,《决定》提及“国家级广播电视网络公司”也是与“三网融合”直接相关。

  而最新发布的《意见》一文,再次要求“提升公共文化服务现代传播能力”,“大力推进三网融合”。不过,《意见》一文中,并没有提及“国家级广播电视网络公司”和“国家新媒体集成播控平台”,而是强调发展“高清电视、互动电视、交互式网络电视(IPTV)、手机电视”等新业务和推广“数字智能终端、移动终端”等新型载体。

  另外,不管是《决定》(“建立统一联动、安全可靠的国家应急广播体系”)还是《“宽带中国”战略及实施方案》(提高“应急通信技术支撑能力”)以及最新的《意见》(“完善应急广播覆盖网络”),都对应急服务有相关论述和强调。

  格兰研究解读:

  正如国家将宽带网络作为“国家战略性公共基础设施”一样,现代传播体系对于公共文化服务和同样属于一种“基础设施”,需要多方的参与,需要通过三网融合推动各方提升相关支撑网络和服务平台。

  《意见》不特别强调国家级机构在公共文化服务体系中的作用,转而强调多种数字电视服务和终端载体的作用;这与前述“鼓励和引导社会力量参与”的原则是一致的。

【责任编辑: 徐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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