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广格兰旗下网站:中广互联  格视网  卫星界  社区
登录注册

登录X

没有账号?  快速注册>

首页新闻正文

每周观察 | 优爱腾如何与广电合作?从25号文看总局DVB、IPTV、OTT的管理思路

导语:总局对DVB、IPTV、OTT的管理思路是“播控权”必须在广电机构手中,此次通知是再次重申DVB平台点播业务主导权。

  据流媒体网报道,近期国家广播电视总局网络司给安徽、广西、青海、宁夏四省的广播电视局下发了25号文《国家广播电视总局网络司关于对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中与商业机构开展内容合作进行核查的通知》。文件中,总局对核查中发现该省在点播端安装优酷、爱奇艺、腾讯、搜狐等商业机构的客户端软件,但并不掌握客户端软件的内容播控权的违规行为要求限期整改,整改不到位,不予以发放或换发《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许可证(甲种)》。

  中广互联认为,总局对DVB、IPTV、OTT的管理思路是“播控权”必须在广电机构手中,此次通知是再次重申DVB平台点播业务主导权,其依据是2004年的《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第35号)》精神。优爱腾及其他商业机构与广电合作是否合规,主导权的归属是管控关键。

  Part1 “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的管理依据是2004年发布的《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第35号)》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政府网站上,国务院公报2006年第16号是《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第35号)》,即《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管理办法》。该文件由时任广电总局局长徐光春同志签署。

  该规定在“总则”中显示,广电总局“负责全国视频点播业务的管理,制定全国视频点播业务总体规划,确定视频点播开办机构的总量、布局。县级以上地方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负责本辖区内视频点播业务的管理”。

  特别注意,总则第四条明确指出,“国家对视频点播业务实行许可制度”。由此可以理解,总局此次通知中提到的,“整改不到位,不予以发放或换发《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许可证(甲种)》”,即不再“许可”该业务进行。

  Part2 《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许可证(甲种)》是个啥?那么有(乙种)证么?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第35号)》中不仅明确规定“广播电视视频点播”是许可制,而且将该许可证分为甲、乙2种。甲种证持有机构可用于在“行政区域内从事视频点播业务”;乙种证持有机构“可在许可证载明的宾馆饭店内从事视频点播业务”。

  35号令显示,可以申请《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许可证(甲种)》的机构是地(市)级以上广播电台、电视台;广播影视集团(总台);可以申请《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许可证(乙种)》的是三星(或以上)宾馆和具备一定点播服务能力的机构。

  此后,根据2018年发布的《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许可证(甲种)》审批事项服务指南显示,经批准设立的地(市)级以上广播电台、电视台、广播影视集团(总台);有线电视数字化试点实施整体转换的地(市)级以上有线电视网络运营机构,包括有线电视网络公司和数字电视公司可以申请该许可证。

  我们注意到,此次总局网络司发放通知的对象是四个地方的广电局,要求地方广电局对开展广播电视视频点播服务的机构进行管理,并不是总局网络司直接针对点播业务的开展单位进行管理。

  Part3 此次通知并非新规,是依循《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第35号)》

  中广互联认为,该许可证制度的实质是将点播业务的“播控主体“限定为广电结构——即电台、电视台、有线网络运营机构。

  此次国家广播电视总局网络司向四地发布核查通知,并非新规,只是重申并遵循2004年的《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第35号)》。

  Part4 总局对DVB、IPTV、OTT的管理核心是“播控权”归属广电

  中广互联认为,总局对DVB、IPTV、OTT的管理思路的核心是“播控权”必须在广播电视运营机构,此次通知是对DVB平台的点播业务重申主导权。IPTV、与OTT的管理方式不同,但思路也是一样的:IPTV的管理设置了两级播控平台,OTT则实行牌照制。

  此前,国家广播电视总局网络视听节目管理司下发了2020年6号文《关于不得在IPTV中安装“奇异果TV”等APP的通知》。根据该通知要求,将对IPTV现有业务中未经网络司批准安装的第三方APP进行清查与下线。有媒体指出,6号文的通告其目的还是为了规范IPTV市场的内容引入机制,但对于当下面临规模触顶,运营转型期的IPTV而言,冲击不小,如何在政策的合规范畴内实现市场价值的最大化,这可能是IPTV运营双主体的通信运营商和新媒体播控方亟需沟通解决的命题,唯有求同存异,合则两利,方能更好面对OTT和DVB的竞争。

  而2011年总局印发的《持有互联网电视牌照机构运营管理要求》(181号文)明确规定,互联网电视集成机构所选择合作的互联网电视终端产品,只能唯一连接互联网电视集成平台,终端产品不得有其他访问互联网的通道,不得与网络运营企业的相关管理系统、数据库进行连接,即不管是智能电视还是机顶盒等电视机附属产品,若想接入互联网电视,必须与牌照持有者合作。条文同时规定,集成机构所选择合作的互联网电视终端产品,只能嵌入一个互联网电视集成平台的地址,终端产品与平台之间是完全绑定的关系,集成平台对终端产品的控制和管理具有唯一性。

  对于商业视频机构的合作,总局若干次发文的的态度,不是say No,而是要求各方清晰”主次之道“,广播电视运营机构为主,商业视频机构为辅。总局通过此次发放通知,再次表明了态度。

【责任编辑: 白晶 】

相关阅读

推荐阅读

热门标签

作者专栏更多

关注我们

    中广互联
  1. 大视频行业颇具影响力的行业社群平台,重要新闻、热点观察、深度评论分析,推动电视行业与各行各业的连接。

  2. 电视瞭望塔
  3. 集合电视台、网络视听、潮科技等各种好玩信息。

  4. 5G Plus
  5. 专注于报道广电行业新鲜5G资讯,致力于成为广电行业有权威、有深度的5G自媒体平台。

  6. 4K8K
  7. UHD、4K、8K的最新资讯和最深入的分析,都在这里。

  8. 中广圈子
  9. 视频产业的专业圈子,人脉、活动、社区,就等你来。

  10. 格兰研究
  11. 我们只沉淀有深度的信息和数据。

  12. 卫星界
  13. 致力于卫星电视信息、卫星通信技术、天地一体网络应用案例、以及广电、通信等产业的市场动态、政策法规和技术资讯的传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