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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短剧盗版年产值流失200亿元?对待“暗处收割”不应容忍

导语:维权本身并不难,难的是是否有决心。

  (作者:林沛)

  继中国网络视听协会于今年网络视听大会期间发布“微短剧版权服务平台”以来,微短剧版权问题又上升为国家层面的工作要点。

  4月25日,在国新办的发布会上,中宣部版权局表示,在接下来组织开展的“剑网2025”专项行动中,“将规范微短剧版权秩序作为重点任务”,指导各级版权执法部门查办网络视听领域大案要案。“洗稿搬运、侵权改编、抄袭剽窃等侵权盗版现象时有发生”,已成为微短剧的切肤之痛。

  版权问题早已有之,从短视频对长视频的“二创”“搬运”,再到当前甚嚣尘上的网盘传播,通过盗版牟取巨额利益并非行业新议题。

  但微短剧盗版“黑产”之巨,已对正常市场规模造成了严重威胁——DataEye研究院发布的《2024年微短剧行业白皮书》显示,2024年中国微短剧市场规模达504亿元;而据业内预估,盗版导致的潜在产值流失约200亿元,已对微短剧生态构成巨大威胁。

  微短剧发展之“快”与版权保护之“切”,已成为数字经济时代网络视听行业亟待解决的一对现实矛盾。盗版内容几乎同步上线、极速扩散,对于依靠短期爆发式传播的微短剧,无异于釜底抽薪。

  在实操过程中,这一问题早已超越行业监管本身,必然走向法律法规。这也是主管部门推进《微短剧管理办法》出台的重要背景。

  日前,针对微短剧版权保护中的一些关键难点,「视听潮」对话北京博渊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张辰。在过去的几年中,他为多家影视剧制作公司服务并代理过百余起视频著作权维权案件,了解行业并有着丰富的实践经验。

维权是“浪费”时间?

  「视听潮」:您认为目前网络微短剧面临的版权问题中,哪些是最突出的?

  张辰一是分享搬运,通过网盘等私域方式侵权,侵权者通过购物平台进行售卖,随后指引消费者到私域获取侵权作品,其更新分享码、设立马甲号等方式也给取证带来巨大难度。

  二是抄袭剽窃,由于对抄袭的判定需要法官介入,周期长,难度大。

  三是拿来主义,如微短剧对音乐作品直接拿来使用。

  「视听潮」:今年4月,有机构对旗下多部作品的盗版情况进行维权并取得成功。但对大量微短剧制作人员或团队来说,似乎并不愿意把时间“浪费”在维权上。对此,您的看法和建议是什么?

  张辰:站在律师的角度,我非常了解其中的时间成本。

  在实操中,取证结束之后,面临着找到侵权方并让其承担法律责任的问题,我们会试图通过平台找到个人,但信息披露一般需要24小时,有的时候会拖到3天甚至更多,有的平台对一天中披露信息的个数有限制,有的是只给信息,不给匹配——如果同一个时间提了很多案例,会得到一堆信息,我们分不清谁是谁。

  有的侵权方在网上工商登记信息里面找不到电话、地址模糊,快递员上门查无此地,换句话说我都通知不到他。

  如果起诉后采取公告送达,还要等一两个月时间才能找到这个人。

  这些都给我们起诉带来了很大难度。而且,这样的案子很可能因为执行问题拿不到赔偿。我接触的很多短剧创作者都觉得,去维权还不如再去拍下一个短剧。

  再就是开庭地点的分散。去年冬天我们集中做了一批,我们可以选择去平台地起诉,也可以选择去侵权人地进行起诉,其中,平台本身就很分散,像拼多多在上海长宁,淘宝在杭州余杭;而更多是侵权的个人很多都在偏僻的地方,很可能不会提供线上开庭,我们必须前往当地参加庭审。

  虽然如此,我认为维权是发展到一定阶段的必经之路,就好像蚊子扰人,虽然除不尽,但如果不进行防护,会越来越多,后果不堪设想。维权本身并不难,难的是是否有决心。

  维权建议交给专业的人来做,专业的团队在取证时有专人操作,成功率高,效率高,与审判的对接更紧密,庭审效果也更好。

  此外,维权的方式分为两种,第一种是刑事维权,第二种是民事维权。从实务中出发,我更建议先进行民事维权,证据十分充足时再考虑刑事控告。

  「视听潮」:维权成本是否过高?

  张辰:取证的成本并不高。以最复杂的私域取证为例,我们曾经代理过,需要先联系到商家,再从购物网站拍下虚拟商品,再下载商家自己的软件,配合商家的各种指引,最终去私域(如网盘)获取侵权的作品。经过核算,这样的每一个案件的取证成本也不过2000元上下而已。

  同时,网络侵权的律师费还可以由侵权方支付,这对一个小型的微短剧制作方而言也并不是很大的代价。且制作方如果胜诉,还有相对应的侵权收益。

  当然,为维权准备一点启动资金是必要的。现实中,有公司0元维权,也有律所0元受理,双方均从维权收益中划分利益,这是不可取的。

  一方不支付前期佣金但有自己的想法,另一方垫资却要听从指挥,双方的合作很容易出现问题。不如准备一点启动资金,再从维权收益中补充一部分维权费用,会获得更好的服务与结果。

明确界限,从微短剧开始

  「视听潮」:在微短剧版权侵权案件中,证据收集往往是关键环节,但网络数据容易被篡改或删除,如何保证收集到的证据具有法律效力?

  张辰证据收集要满足及时性”和“合法性”

  “及时性”是指发现后要快,因为链接很容易失效;“合法性”是指要被审判机构认可,费时费力最终不被认可,就几乎没有再次维权成功的可能。

  现在多采用可信时间戳”(编者注:用来取证的一款软件,也有手机APP,包含拍照、摄像、录屏、录音等多种取证方式,取证后会生成相关证书,相当于对侵权过程进行了公证。由于其公证效力已在当前法院庭审中广泛采纳,因此具有半官方性质)在线上进行证据保全,较从前更加容易。

  但现在的侵权者也有自己的反维权技巧,所以不再像从前那么容易,有很多突发事件会造成证据保全的失败,所以要谨慎认真对待。

  在面临较大的侵权行为以及跨国侵权时,还是建议去公证处进行公证,这是效力最高的取证方式。

  「视听潮」:今年初,在长剧中出现了编剧对他人的故事未经授权据为己有的情况,这与微短剧的侵权改编是否有本质上的不同?

  张辰:针对长剧与微短剧的侵权判断,在本质上是一致的。只不过,长剧时间长、元素多,往往存在多个框架与叙事逻辑;微短剧时间短、元素少,框架与叙事逻辑也较少。

  框架是否丰满,叙事逻辑是否多处巧合,都是判断是否存在“实质性相似”的重要影响因素。比如,同样是吃饭到睡觉,长剧的表现方式可能是“吃饭—调戏了服务员—打翻了邻桌的火锅—回家睡觉”,而短剧的表现方式就只有“吃饭—睡觉”,是不足以判定“实质性相似”的。

  所以判断是否侵权,长剧更繁琐,但短剧更难。

  「视听潮」:微短剧的侵权认定体系目前还不够完善,就您看来,在“合理使用”和“确定侵权”之间,应该建立怎样更加细致、专业的判断体系?

  张辰:目前,合理使用”通常认定理由为“时间较短”“非主画面”“非主背景音”“非主目的”;另外,还有一些约定俗成的规则,比如“唱两句可以,三句侵权”“音乐播放不超过6秒”等。但这些都要依靠判例和审判人员的主观性,其本身就不存在严格的判断体系。

  不过,在我所服务过的案例中,很多制作者对“合理使用”有自己的苦衷。比如,在我服务过的某网络剧中,制作者想使用一个音乐作品中约20秒的片段,作为一个年代的环境背景音。版权公司开口就要20万元,并表示只要用了,整首与片段的价格一样。制作者想换成其他音乐,但导演又强烈反对,认为只有之前的音乐可以传达他的思想与精神,后来不得不展开痛苦的谈判,虽然最终降低了版权费,但制片人也被折腾得够呛,这导致制作人后来使用音乐时开始发怵,不断找我确认是否能“合理使用”,比如降低背景音、剪掉多余时长等。

  我很清楚制作者并不是不想付版权费,版权费要价过高导致消耗精力过大,才是他们放弃付费进而选择“合理使用”擦边球的主要原因。

  如果想要明确“合理使用”与“确定侵权”的界限,必须解决这些现实问题,比如,建立版权付费公开透明的采购体系以方便使用者评估价格,建立版权者公示体系以方便使用人联系等。

  而且,界限不能太严格。如果太严格,拥有大量版权的营利性组织可能会展开大规模的维权行为,并将自己的版权授权费进一步提升,制作者付不起版权授权费,只得寻找替代方案,这会间接导致作品质量的下降。

  所以,虽然我们作为法律工作者,很希望从法律上明确“合理使用”与“确定侵权”的界限,这对我们的工作有帮助,但如果因此降低了视听作品的质量,并不是社会想要的结果,所以还要谨慎对待。

  广电总局对精品化的引领是一个很好的契机。很明显,现在的视听作品百花齐放,社会需要的是更多“精品”的出现,而“精品”去打“合理使用”的擦边球确实不太合适。

  微短剧体量小,结构简单,从微短剧开始明确合理使用”与“确定侵权”的界限确实是一个不错的时机。

  建立一个细致、专业的判断体系,有3种方法——

  第一是列举式,列举出对使用的第三方的各类作品版权的使用方式中哪些是合理使用,对不符合列表的均按照侵权论处,从微短剧入手,实验一下对合理使用的界限安排是否合理,进而再考虑是否发展到长剧中。

  第二种是原则式,比如明确应当满足“目的性”(目的不是展示作品)或“附属性”(不能借助作品的艺术性与知名度来提升主作品),以此明确判断的原则。

  第三种是将上面两种进行结合。

法律的威慑力就是最好的版权保护意识

  「视听潮」:目前,广电总局对微短剧进行分类分层管理,版权局也提到将“探索不同作品类型分类保护机制”。就您看来,分类保护机制应该如何施行,才能保证最大多数作品的权益?

  张辰从我们律师的角度来看,分类保护机制伴随而来的是审核”或者“备案”机制,这是行业合规的增加。

  行业合规是必然结果,但对于制作规模普遍较小的微短剧行业而言,势必会有一轮新的挑战。

  一般来说,规模越大、资金越雄厚、行业资源越多,应对行业合规增加的能力就越强,反之会弱。所以,分类保护机制的落点,一定是给有潜力的制作者一个发展壮大的机会,才能将劣质剧更快地驱除出去,这也是繁荣与管理并重的要义。

  「视听潮」:国家版权局发布了《关于进一步加强互联网传播作品版权监管工作的意见》及版权重点监管工作计划,基于此,重点作品版权保护预警名单正在以季度的形式发布。除此之外,在您看来还应建立起怎样的联合行动、快速处置机制?

  张辰应建立一个与权利人更加简便的衔接窗口,方便权利人第一时间获取信息并采取行动。

  「视听潮」:有人指出,微短剧是新生事物,这个阶段还不能简单化地处理版权问题,而是以提升版权保护意识为主。对此您的看法是什么?

  张辰:保护版权既是自己的权利,也是版权人的社会责任。良好的版权保护机制能够维持行业秩序,促进创作者的积极性,所以无论在什么阶段,版权保护一定要持续坚守。

  我们去年开始服务微短剧企业,发现这个行业已经开始“内卷”,虽然有大量的作品问世,但能够盈利的作品比例每天都在下降,今年这种情况进一步加剧。

  虽然微短剧是新生事物,但影视传媒企业这十几二十年在长剧、短视频领域有深厚积累,均能很快转型进行微短剧的开发与拍摄,所以微短剧已经进入优胜劣汰阶段。

  在优胜劣汰阶段,优秀的创作者对版权保护机制需求在进一步提升,而法律的威慑力无疑是提升版权保护意识的最好方法。

防盗版,要形成“一股自发的力量”

  「视听潮」:在微短剧确权的动线中,平台似乎总有办法“逃避”,甚至在一定程度上通过引流的方式加速了盗版获取灰色收益的进程。在法律责任的强调之外,您认为对于平台的治理应该遵循怎样的框架,以实现其主动地配合甚至引领?

  张辰实践中,平台可以凭借避风港原则”逃避法律责任,即“不知道且及时删除就可以免除责任”。如果是故意引流,或者配备的审核人员过少,都不能使用“避风港原则”

  当平台有利益时,指望平台自身进行强力的盗版控制,还是很有难度的。

  从平台控制本身而言,首先,除非是公知的版权作品,平台自身是无法进行盗版判断的,这需要权利人进行主张举证;其次,恶意的盗版投诉还是存在的,平台对此进行甄别也是存在难度。

  实践中,每一个平台对于盗版等侵权投诉的接待界面、举证方式、审查力度也参差不齐。

  我认为,统一盗版等侵权投诉的界面、举证方式、审查力度,是目前能做到的最好方式。

  例如,规定侵权投诉的点击必须出现在APP或者网页的某个位置、弹出窗口进行投诉填入信息的种类、后台处理的时效、进一步申诉的途径等,让每一个平台均能够统一方式。这样就能够给权利人带来极大便利,他不需要去每个平台都学一遍“规矩”,甚至有的平台隐藏得太深,干着急又找不到。

  权利人一方便,自己就可以积极进行盗版防控,从而自发地形成一股力量去做这件事,带动良好局面的最终形成。

  「视听潮」:微短剧的自动扣费应该负法律责任吗?在什么情形下可以认定是一种触犯了法律的“消费陷阱”?就付费的平台或应用而言,应设置怎样的提示?

  张辰微短剧的自动扣费,如果合法合规来进行,即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选择权和公平交易权,并不存在法律问题。

  综合来看,如果没有“以显著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便会涉及“消费陷阱”的问题。何为“显著方式”,法律并没有提及。

  实践中,平台多采用单独弹出一页,写清楚相关事宜或者附相关事宜的链接,需要消费者打勾并点击确定的方式来进行。这方面可以参照“优爱腾”,大的平台一般都会有详细的界面和提醒,大多是很合规的。

用技术防盗版?仍待商榷

  「视听潮」:目前AIGC创作在微短剧中越发盛行,但对其是否成为著作权法保护的客体似乎还存在争论。您认为这其中存在的问题是否需要法律手段予以解决,或者说著作权对此类创作保护的边界应该划在哪里?

  张辰:著作权法最初的立法目的是保护人的智力活动所产出的智力成果,从而鼓励更多人去创作智力成果,以此繁荣社会。

  AIGC是人创造的工具,虽然宣称其可以独立思考,但现阶段其思维方式是“抓取—总结—提炼—生成”,与人的智力活动与智力成果还是有着本质的区别,著作权法的总则部分确实也没有对此明确区分。

  我认为,AI的冲击会导致多个法律总则部分的修正,其中著作权法有可能会在总则部分明确其对于人的智力活动及智力成果的保护目的;而且随着AI技术的发展,其思维能力提升,其产出成果的经济价值提升,未来有可能会有新的立法对此专项进行规定。目前来说,其直接适用著作权法,并不合适。

  「视听潮」:区块链、人工智能技术对微短剧防盗版是否有特别确切的功效?您认为目前是否可以大规模运用?

  张辰首先,现在技术上很发达,对视听作品进行翻录或者进行软件处理之后,再进行投放,就可以让很多的防盗版的方式失效。

  其次,无论是使用区块链、人工智能还是其他防盗版的方式,都涉及一个公民权利保护的问题。公民有个人学习、研究、欣赏而进行合理使用的权利,公民行使权利时不应受到监视,也不应受到限制,这导致很多防盗版的方式不能够实施。

  随着技术的发展,这些问题应该能够解决,目前应该还不行。

抄袭会下降,搬运仍无法避免

  「视听潮」:随着行业的发展和技术的进步,微短剧版权保护还会面临哪些新的机遇和挑战?

  张辰随着司法力量的介入,微短剧版权两个重点问题——抄袭问题、搬运问题,会有不同的发展。

  随着司法判例的增多,警示作用加强,抄袭问题会开始下降;但搬运问题是所有视听作品共同的难题,在一定时间段内还无法避免。

  另一方面,随着技术进步,藏匿侵权主体的方式、藏匿侵权视频的方式都会“精进”,侵权的取证难度会进一步增加,相对应的取证成本也会进一步增加。

  版权保护与审判机构的力度密切相关,微短剧侵权者的退赔能力本身就弱,如果审判机构的审判力度与判决结果也不尽如人意,比如设立立案门槛、判决金额较低等,这会造成极大的困难。

  「视听潮」:当前,出海微短剧也面临着版权交易不畅、海外维权较难等现实难题。就您看来,这是内容国际输出的常态,还是微短剧的特殊情况?就此,我国能够建立的推进框架有哪些?

  张辰:出海微短剧维权确实困难,这是内容国际输出的常态。受国际条约的限制以及各个国际法律的不同,目前还没有更好的方法。

  国外的维权成本非常高昂,完全不是国内能比的。实践中,更多是委托当地的代理商进行维权。

【责任编辑: 徐亚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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