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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兵等:如何看待长短视频平台的影视剧之争

导语:短视频侵权实际上只是数字经济时代下算法推荐技术所带来的法治挑战的缩影,不能仅着眼于事后司法裁判途径,更应从事前、事中的角度,全方位、多层次、全过程地加强对其的监管。

  一段时间以来,长视频与短视频平台之争引发了广泛关注。其中,短视频平台上有不少用户上传影视剧的分集剪辑,形成带评论或者只是简单拼接的合集,吸引了大批流量粉丝。这其中涉及哪些法律风险?应该如何完善相关监管?

应刺破“技术中立”的面纱

  影视剧属于中国《著作权法》中的视听作品,根据《著作权法》第十七条规定:视听作品中的电影作品、电视剧作品的著作权由制作者享有。基于尊重信息、文化传播特点和社会文化利益,具有独创性的演绎作品在中国是被允许甚至是被鼓励的,但是这些合集视频如果没有经过独创性的制作、剪辑或加工评论,只是照搬照抄、野蛮删减、拼凑影视剧作品,则可能构成对影视制作者作品的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侵权。

  这种不具有独创性的合集貌似可以方便网友在短时间内“追剧”,但长此以往,该种合集由于免费性,市场竞争力远远大于正版作品的吸引力,因而以极小的成本攫取了影视制作者本应获得的利益,影视制作者在作品中投入的时间、资金、研发、创作等成本不能被收益所覆盖,就会损害创作者的积极性,进而伤害整个影视市场的文化活力。

  此外,短视频平台借助该类侵权视频吸引了大量流量,纵使短视频平台没有故意促进该类视频的推广,但以争夺流量红利为底层逻辑的算法运用,仍然会自动给予该类视频推荐的地位,这无疑扩大了侵权损失的力度。此前,短视频平台可以以“技术不能”作为抗辩,主张“避风港原则”,但随着数字经济发展和数字技术能力的提高,究竟是“不能”还是“不愿”成为评价的关键,为此,应刺破“技术中立”的面纱,打破“避风港原则”让其承担与之不当甚或违法行为相应的法律责任已成为当前社会各界的共识。

数字经济下平台算法侵权裁判规则亟待更新

  可以看到,近年来随着数字经济的不断发展、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和保护力度的逐渐提高,短视频算法推荐侵权胜诉率与赔偿额都呈上升趋势。有数据显示,长视频在“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的案件中,胜诉率为51.8%,且判赔超过百万的案件几乎全部集中在近五年。由此可见,司法裁判的观点和态度也在进行着一个转变的过程,其主要目的在于调和保护著作权与促进数字经济发展之间的利益平衡。

  在判决平台算法侵权的案件中,法院实际上在仔细考量后放弃了适用《民法典》1195-1196条所规定的“避风港原则”,而是依据1197条适用“红旗原则”做出了最终判决。

  所谓“避风港原则”,是指网络服务提供者只有在接到被侵权人通知的情况下,未及时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的,法院才应当认定其构成帮助侵权行为。简单来说即“你通知我删,我就删;没人说,我就当不知道。”其制定底层逻辑实际上是在弱人工智能和弱数字化时代中对“技术不能”抗辩的支持,然而进入强数字经济时代,尤其是具有高端技术的头部短视频平台,很难认为其仍然需要高举“技术不能”的避风港原则大旗保护自身。

  同时,在算法推荐的加持下,影视制作者即使想要通过避风港原则进行维权,至少也面临着两大困境:一是侵权视频数量庞大,仅靠制作商进行“投诉-下架”的维权无异于精卫填海;二是即使投诉后下架删除,及时性也值得质疑,影视作品属于快消类的一次性产品,被观看后则价值消耗殆尽,而维权的速度永远也无法追赶侵权的速度。因此如果允许短视频平台躲在“避风港原则”之后,权利人就很难通过诉讼维权得到损失的弥补。

  “红旗原则”则是指如果侵犯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事实是显而易见的,就像是红旗一样飘扬,网络服务商就不能装作看不见,或以不知道侵权的理由来推脱责任,如果在这样的情况下,不进行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的话,尽管权利人没有发出过通知,也应该认定网络服务商知道第三方侵权。

  红旗原则优位于避风港原则,这其实是在数字经济时代算法推荐技术逐渐发展的情况下,对短视频平台课以的注意义务的扩大。这种义务范围的扩大并不是凭空而来,是理论和实践发展的必然产物。其一,短视频平台以长影视作品为养料,获取用户流量、攫取流量红利,就应当负有与利益相匹配的注意义务,因此该种注意义务的扩大实际上是权义相称的具体体现。其二,短视频平台以视听作品为主营业务,即使其不是作品的创作者,也是利益既得者,且其作为平台和管理者,尤其是头部短视频平台,理应对作品侵权与否具有审视和辨别的能力。

  此外,赔偿额的逐步攀升也是一大趋势。“长短视频大战”虽然屡见不鲜,但是判赔金额往往不高,不仅上传侵权视频的单个用户很难受实际影响,短视频平台通常在形式上输了官司,却实质上赢了生意。获得胜诉的一方,往往是赢了官司,损了利益,维权成本远远高于违法成本。另一方面,“长短视频大战”屡见不鲜的原因很难说不在于过往的赔偿金额过少,难以有效监管短视频平台,促使其切实履行注意义务。

多管齐下推进平台算法综合治理

  短视频侵权实际上只是数字经济时代下算法推荐技术所带来的法治挑战的缩影,不能仅着眼于事后司法裁判途径,更应从事前、事中的角度,全方位、多层次、全过程地加强对其的监管。

  实际上,在对包括短视频平台在内的各类平台的监管,不仅在于司法裁判途径的观点转变,还在于各种途径一起发力,维护市场的有序竞争,防止新型侵权行为和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继续发生。2022年3月1日《互联网信息服务算法推荐管理规定》正式施行,标志着对不同类型算法推荐治理的系统化、精准化和细致化,确立了算法备案、算法评估等制度,要求针对不同类别的算法予以不同的关注重点,对于短视频平台来说,治理侵权无疑是重中之重。特别是通过分类分级的治理方法将更加促进平台治理的精细化,对短视频平台企业正常的经营行为与可能涉嫌违法侵权行为的治理也将具有更加有针对性的精细化规制。

  总体来讲,目前相关法律法规正在不断调试,推动平台治理活动精准化,加大保护知识产权力度的呼声日益强烈,对侵权行为的规制力度和裁判规则也不断走实走细。通过典型个案裁判规则的时代化形塑,促进重点领域、新兴行业的健康发展,实现互联网平台经济领域的公平竞争与创新发展,引导和规范平台企业尽到更大的注意义务与监管责任,是有依据的也是必要的。

【责任编辑: 徐亚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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