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31日,湖北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表决通过《湖北省广播电视条例》(下称《条例》),将于8月1日起施行。
《条例》的制定旨在对湖北省广播电视进行规范化、科学化、法制化管理,促进广播电视科学发展。
《条例》加大对广播电视内容和传播的管理,明确广播电视节目禁止性内容应包括:歪曲、丑化、亵渎、否定英雄烈士事迹和精神的;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或损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等内容。《条例》还规定,从事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未取得相关许可,擅自开展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服务的,可以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为保障广播电视服务的有效覆盖,《条例》规定,对纳入广播电视公共服务的免费节目,广播电视传送服务单位应当无偿传送,保障公众免费收听、收看;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等措施,支持社会力量参与广播电视公共服务,鼓励社会资本依法投入广播电视公共服务,拓宽公共服务资金来源渠道;有线广播电视传送服务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对特困供养人员、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农村贫困户、优抚对象以及敬老院、福利院等社会福利机构,实行收费减免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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