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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电总局发布最新通知,要求各省广播电视管理部门加强对有线电视、IPTV等发展情况的统计分析

导语: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发布《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办公厅关于做好2024年广播电视统计年报和2025年定期报表工作的通知》。

  12月24日,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发布《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办公厅关于做好2024年广播电视统计年报和2025年定期报表工作的通知》。

  通知要求,各级广播电视部门和单位要充分认识新时期广播电视统计工作的重要性,认真落实总局领导关于统计工作的部署要求,紧跟行业高质量发展步伐,不断优化完善统计指标体系,加强对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新业态新领域的统计调查,确保覆盖广电视听两大业务和提供广电业务的四个层次,以真实准确、完整及时的统计数据反映行业发展新情况。

  各省广播电视管理部门要加强对有线电视、IPTV等发展情况的统计分析,组织辖区内有线电视运营机构、IPTV集成播控服务机构、互联网电视集成服务机构真实、准确填报用户数据。

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办公厅关于做好2024年广播电视统计年报和2025年定期报表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广电局,广电总局机关有关部门、直属各单位,中央广播电视总台办公厅、中国教育电视台、电影频道节目中心,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加强统计工作有关部署,保障统计数据质量和报送时效,更好地发挥统计对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发展的支撑保障作用,现就做好2024年广播电视统计年报和2025年定期报表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贯彻新修改《统计法》,增强依法履职本领

  《统计法》是统计工作的基本法。新修改《统计法》,是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统计工作重要讲话和重要指示批示精神的重大制度成果,是更加有效发挥统计效能、更好服务中国式现代化的内在要求,是解决实践突出问题、推动统计工作高质量发展的重要保障。各级广播电视部门和单位要加强组织领导,扎实做好新修改《统计法》学习宣传,准确把握加强党的领导、强化统计监督、提高统计科学性、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等重点修改内容,全面抓好贯彻落实,切实增强依法履职的责任意识和能力担当,不断提升广播电视统计工作科学化、规范化、法治化水平。

  二、深化统计重点领域改革,提升统计服务水平

  统计是行业发展的重要综合性基础性工作,是广播电视科学决策、科学管理的重要依据。各级广播电视部门和单位要充分认识新时期广播电视统计工作的重要性,认真落实总局领导关于统计工作的部署要求,紧跟行业高质量发展步伐,不断优化完善统计指标体系,加强对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新业态新领域的统计调查,确保覆盖广电视听两大业务和提供广电业务的四个层次,以真实准确、完整及时的统计数据反映行业发展新情况。要按照《广播电视行业统计管理规定》(总局6号令),科学合理制定工作计划和方案,精心做好各项统计任务的组织实施,强化部门之间的协同联动,为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依法独立开展工作提供必要的保障。

  三、强化数据质量责任落实,提高统计数据质量

  各级广播电视部门和单位要按照《防范和惩治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统计造假、弄虚作假责任制规定》(广电发〔2020〕71号)等有关要求,健全完善统计数据质量责任体系,全面落实领导责任、第一责任、主要责任和直接责任,筑牢维护统计数据质量坚实防线。要做好所辖区域、所辖单位报表填报、报告编制、指标解释等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工作,严格执行逐级汇总审核上报的工作制度,确保统计数据客观真实。统计人员要耐心细致地做好解释和沟通工作,指导各级填报单位认真履行统计法定义务、主动提供真实情况,避免漏报、虚报和瞒报,避免产生错误数据。要强化报表数据审核,确保报表指标之间的逻辑关系正确,同时加强与行政审批、业务系统的数据衔接,切实提升统计数据质量。按照《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统计数据质量管理办法》(广电办发〔2024〕4号),总局将对各单位统计数据质量情况进行评估。

  四、做好基本单位信息维护,夯实统计工作基础

  各级广播电视部门和单位要以第五次全国经济普查为契机,加强与地方统计部门基本单位名录库比对,积极推进统计“全覆盖”。要按照《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统计调查制度》(广电办发〔2023〕334号)、《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统计基本单位信息库管理办法》(广电办发〔2020〕295号),组织所辖区域、所辖单位及时登录“广播电视统计信息网上直报管理系统”(http://gdtj.nrta.gov.cn)更新完善单位基本信息,相关更新操作需经上级部门、单位在系统中审核、确认后生效。为做好国家统计局国有经济、民营经济统计监测等有关工作,请各单位加强对“登记注册统计类别”“是否国有控股”“单位类别”等信息的核对。

  五、及时报送各项报表,确保统计工作时效

  各级广播电视部门和单位通过“广播电视统计信息网上直报管理系统”进行网上数据填报。登录后通过“报表类型”选择相应报表,点击“数据录入修改”进行填报,需要注意相关统计指标的数量单位,避免填写错误;点击“制度下载及文档上传”,选择“文档类型”可上传分析报告、工作总结、数据审核表等有关文档电子版,对数据变动较大的指标、行业发展新情况新特点等进行说明。广基9表“应急广播情况统计年报”由各级应急广播运营单位填报,广基10表“广播电视覆盖情况统计年报”、广基22表“广播电视覆盖情况统计快报”由县级广播电视管理部门填报,广基16表“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产业基地(园区)情况统计年报”由各产业基地(园区)运营管理机构填报。

  各省(区、市)广电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广电局、中央广播电视总台、中国教育电视台、电影频道节目中心应于2025年3月1日前通过系统审核、上报“2024年广播电视统计年报”,于4月15日、7月15日、10月15日和12月20日前审核、上报“广播电视统计季报”(季报说明可在数据上报后5日内完成上报)。各级广播电视管理部门应于2025年12月20日前通过系统审核、上报“2025年广播电视覆盖快报”。在系统填报报表的同时,将加盖单位公章的报表及说明通过公文系统或邮寄等方式报送广电总局规划财务司(地址:北京市复兴门外大街2号,邮编:100866)。

  六、加强数据分析解读,发挥统计数据效能

  各级广播电视部门和单位要积极发挥统计信息服务作用,持续加强统计数据分析和研判,编制本区域(部门、单位)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发展分析报告,敏锐把握行业发展新特点、新变化、新情况,为行业决策、行业管理等提供权威客观的数据支持,统筹做好数据定期发布,释放提振行业发展信心的信号。各省(区、市)广电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广电局、中央广播电视总台、中国教育电视台、电影频道节目中心要组织好统计分析报告工作,积极向广播电视统计信息简报报送工作信息,同时做好年度统计工作总结,并于2025年3月31日前向广电总局规划财务司报送本区域(部门、单位)《2024年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发展分析报告》和《2024年统计工作总结》。

  七、强化大数据制度执行,做好相关数据报送

  各省广播电视管理部门要切实抓好《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节目收视大数据统计调查制度》(广电办发〔2024〕170号)的落地执行,督促辖区内填报单位及时向“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节目收视综合评价大数据系统”报送收视数据。同时,要加强对有线电视、IPTV等发展情况的统计分析,组织辖区内有线电视运营机构、IPTV集成播控服务机构、互联网电视集成服务机构真实、准确填报用户数据,于每月5日前(逢重大节假日于9日前)将加盖单位公章的广收视107表“有线数字电视、IPTV和互联网电视收视用户综合情况表”(含电子版报表)报送至广电总局广播影视信息网络中心,邮箱:cvb@abp2003.cn。

  在报表编制、报送过程中,如遇指标解释、填报口径等问题,请及时与广电总局联系。行业统计制度联系电话:总局规划财务司,010-86093644、86093843、86092181;广播电视统计信息网上直报管理系统登录、操作等技术支持,010-63880559。大数据制度联系电话:总局广播影视信息网络中心,010-86096492、86093595、86097841。

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办公厅

2024年12月24日

【责任编辑: 王熙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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