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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首例“AI换脸”软件侵权案宣判

导语:孙铭溪认为,在处理相关案件时,需要准确划分作品上的权利人、权利类型,以此来更好地规范授权行为,促进数据要素市场、新型文化市场规范健康发展。

  两名短视频模特发现,其出镜的多个短视频在未经授权情况下被用于制作换脸模板,供用户付费使用。北京互联网法院昨天一审开庭宣判本市首例“AI换脸”软件侵权案件,认定涉案行为虽不构成对两案原告肖像权的侵犯,但侵害了两案原告的个人信息权益。

  廖女士和吴女士均是在全网拥有众多粉丝的国风短视频模特。二人发现,未经其授权同意,其出镜的多段视频被制作成一款换脸软件中的模板。用户使用该模板,便可生成与原视频近似的换脸视频。

  两案原告认为,相关软件的行为不仅侵害了其肖像权,还侵犯了其个人信息权益,要求被告北京某公司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失和经济损失。

  北京互联网法院审理认定,被告使用了原告出镜的视频,通过深度合成技术替换成他人面部,再上传至涉案App作为模板供用户使用。这一行为不构成肖像权侵权,但侵害了原告的个人信息权益。

  被告公司最终被判赔礼道歉,并赔偿原告廖女士、吴女士精神损失各500元,赔偿廖女士财产损失1500元、吴女士经济损失1000元。

  担任本案审判长的北京互联网法院法官孙铭溪表示,尽管无法从最终展示给普通用户的视频中识别出具体人物身份,但在隐蔽的机器处理环节,被告已经获取并处理了原告的个人信息,特别是敏感的人脸信息,构成了对原告个人信息权的侵犯,因此需要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为何涉案行为不构成肖像权侵权?孙铭溪解释,换脸模板视频不具有肖像意义上的识别性。“如果侵权人直接使用包含个人面部形象的内容,公众能够一眼识别出视频中人物,这显然属于侵犯肖像权的行为。然而,换脸软件运营者主要关注的是视频中的妆容造型等,用户使用这类软件的目的也并非扮演特定角色,而是追求美丽的妆容和造型,这与传统意义上使用明星或名人肖像形象有着本质区别。”

  本案特殊之处在于,原告拍摄此类视频投入的劳动所创造的价值,包括妆容、发型、服饰、动作、灯光等,被换脸软件“搭了便车”,相关权利人可基于劳动创造投入、竞争性利益等其他请求权基础来维权。但原告没有主张相关权益,法院只能依据原告所主张的肖像权和个人信息权益来进行案件处理。

  这两起合并审理的案件,是北京市首例“AI换脸”软件侵权案件。孙铭溪认为,在处理相关案件时,需要准确划分作品上的权利人、权利类型,以此来更好地规范授权行为,促进数据要素市场、新型文化市场规范健康发展。

【责任编辑: 王熙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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