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国家广播电视总局科技司发布《对<网络视听收视指标及计算方法>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行业标准报批稿进行公示的通知》。
本文件规定了网络视听收视指标的定义、分类、统计要求和计算方法。本文件适用于采用电视大屏、计算机、移动智能终端、投屏等方式播放的网络视听点播内容的收视指标计算。
在用户有效性判定方面,文件规定应在指标统计前进行用户有效性判定。满足下述条件之一的视为无效用户,不应纳入各项指标的统计:
a) 在1min内产生多于60条收视行为的用户;
b) 在1d内产生多于10 000条收视行为的用户;
c) 采用视频刷量软件等非常规操作手段播放视频的用户。
在有效触达方面,对于时长不小于2s的内容触达,记为有效内容触达;对于时长不小于1s的广告触达,记为有效广告触达。
在有效播放行为方面,要求对于内容收视行为中的播放行为,应进行有效播放行为的判定,以下条件均满足的应视为有效播放行为:
a) 播放速率小于3倍速的播放行为;
b) 收视时长大于3s的播放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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