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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办公厅发布了《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办公厅关于规范电视直播频道业务秩序的通知》。
通知提到,当前,电信运营商与互联网电视集成平台违规合作、电视机厂商与地方有线电视网络公司违规合作,通过开放的公共互联网渠道开展“互联网电视直播”等业务,一些地方已发生了重大播出安全事故,直播节目源来源不明、非法插播风险高、公共互联网传输节点多易受攻击等已构成对电视安全播出的重大风险,严重影响广播电视意识形态安全。
为深化治理电视“套娃”收费工作,规范广播电视传播秩序,要按照“遏制增量、治理存量”的原则,坚决遏制“互联网电视直播”业务增量,确保电视业务的意识形态阵地安全。
据了解,今年8月底中国广播电视网络集团有限公司、中国广电网络股份有限公司曾发布《关于停止发展违规互联网电视直播业务新增用户的通知》。
此前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党组成员、副局长杨小伟在对未来电视、银河互联网电视调研时也表示,互联网电视集成播控机制是在互联网电视领域落实党管媒体、党管意识形态原则的重要机制,集成平台企业必须旗帜鲜明讲政治,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使命感紧迫感,把互联网电视业务合规作为一项重要的政治任务抓好落实。
要切实履行好集成平台的主体责任,确保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在互联网电视领域得到全面严格落实,牢牢把握互联网电视内容、用户、技术管理的主导权;
要抓紧制定实施集成平台主导集成播控的路线图、时间表,全力推进,将智能电视机等终端完整纳入互联网电视集成播控管理机制,使各类收视终端内容呈现从源到端实现全链条、标准化、一体化管理,并在短期内取得实质性成果;
要加强对互联网电视节目违规内容和违规行为的常态化巡查,确保互联网电视领域违规不良问题得到全面深入治理,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的收视权益,展现互联网电视集成平台担责负责尽责的良好形象。
附:
广电办发〔2023〕278号
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办公厅关于规范电视直播频道业务秩序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广播电视局,中央广播电视总台办公厅,中国广播电视网络集团有限公司,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有限公司,中国电信集团有限公司,中国联合网络通信集团有限公司:
目前,我国收看电视节目的主要方式为有线电视、交互式网络电视(IPTV)、互联网电视。有线电视和IPTV两大传输体系以较高的传输安全保障等级向广大电视用户提供了安全规范可靠的电视直播服务。当前,电信运营商与互联网电视集成平台违规合作、电视机厂商与地方有线电视网络公司违规合作,通过开放的公共互联网渠道开展“互联网电视直播”等业务,一些地方已发生了重大播出安全事故,直播节目源来源不明、非法插播风险高、公共互联网传输节点多易受攻击等已构成对电视安全播出的重大风险,严重影响广播电视意识形态安全。为深化治理电视“套娃”收费工作,规范广播电视传播秩序,要按照“遏制增量、治理存量”的原则,坚决遏制“互联网电视直播”业务增量,确保电视业务的意识形态阵地安全。
一、各电信运营商一律不得继续违规发展各类“互联网电视直播”新用户,并出具书面承诺书,明确承诺:
不新增“互联网电视直播"业务,不新发展“互联网电视直播"用户;
新发展的相关用户严格按照专网传输安全保障的要求,规范对接省IPTV集成播控分平台,纳入IPTV全链条闭环式规范运营和管理。
自2023年10月起,于每月10日前分省上报IPTV存量和新增用户数据。
二、各互联网电视集成平台一律不得继续违规发展各类“互联网电视直播”新用户,并出具书面承诺书,明确承诺:
不新增“互联网电视直播"业务,不新发展"互联网电视直播"用户。
自2023年10月起,于每月10日前通过总台办公厅和属地省局分省上报互联网电视存量和新增用户数据。
三、中国广电督导地方有线网络公司一律不得继续违规发展各类“互联网电视直播”新用户,并出具书面承诺书,明确承诺:
不为新增违规“互联网电视直播”用户提供直播信号;
不新增“互联网电视直播”业务,不新发展“互联网电视直播”用户。
自2023年10月起,于每月10日前通过中国广电分省上报属地互联网电视存量和新增用户数据。
四、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广播电视局督导属地各类广播电视机构一律不得为违规发展的各类“互联网电视直播”新增业务提供直播节目信号,并出具书面承诺书,明确承诺:
不为新增违规“互联网电视直播”业务提供直播信号;
不新增“互联网电视直播”业务,不新发展“互联网电视直播”用户;
电信企业新发展的相关用户严格按照专网传输安全保障的要求,规范对接省IPTV集成播控分平台,纳入IPTV全链条闭环式规范运营和管理。
对于为违规“互联网电视直播”业务新增用户提供直播信号的广播电视机构,发现一起,查处一起。
自2023年10月起,于每月10日前通过省局上报属地IPTV存量和新增用户数据。
五、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广播电视局对属地各电视机生产厂商提出要求,责成其一律不得继续违规发展各类“互联网电视直播"新用户,并出具书面承诺书,明确承诺:
不新增“互联网电视直播"业务,不新发展“互联网电视直播"用户。
自2023年10月起,于每月10日前通过省局分省上报“互联网电视直播”存量和新增用户数据。
该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各主体于10月8日前将书面承诺报总局。总局将采取定期检查和随时抽查的方式,赴各地联合属地广电管理部门抽查IPTV、互联网电视业务新增用户发展情况,对继续违规发展新增“互联网电视直播”用户的行为,总局将采取约谈、通报以及行政处罚等手段,严肃处置相关违规主体。
特此通知。
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办公厅
2023年9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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