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15日上午,北京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对《北京市禁毒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 进行审议。《条例(草案)》提出,演艺人员应当自觉抵制毒品,演艺人员涉毒将受自律惩戒。对此,北京市人大监察和司法委员会建议,在《条例(草案)》中增加不邀请、相关节目或商业广告不予播出等限制性措施,对演艺人员涉毒问题从严规范。
《条例(草案)》提出,演艺人员应当自觉抵制毒品,树立健康、向上的社会形象,积极传播正能量。有关行业协会应当对会员单位及其从业人员开展禁毒宣传育,加强行业自律,建立健全行业管理规范,明确行业行为准则和职业道德准则,对违反相关规定的,实施自律惩戒措施。文化旅游、广播电视、电影等部门应当加强行业监管,落实禁毒工作责任。
北京市人大监察和司法委员会建议,《条例(草案)》第三章“禁毒管制措施”中增加相应条款,明确广播影视部门、演艺团体及相关单位应当对此类涉毒人员特别是知名演艺人员,采取如不邀请、相关节目或商业广告不予播出等限制性措施,并明确具体法律责任。
北京市人大监察和司法委员会陈永表示,广播影视及各类文艺作品是传播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引导公众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重要载体。坚持对社会公众人物、 演艺人员涉毒违法问题从严管理规范,有助于树立正确价值导向,弘扬社会正能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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