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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电视大会】马佑平:视听产业热点法律问题盘点

导语:北京博遵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马佑平表示,“回看"服务不同于直播,而是为用户提供了一种回溯式的、可重复的观看体验;用户通过点击“回看"按钮即可在线观看存储于爱上公司服务器中的涉案作品,与通常而言的内容服务提供者所提供的在线播放服务并无本质区别;回看服务的行为已经落入到信息网络传播权的控制范畴。

  11月20至21日,第六届“世界电视日”中国电视大会在北京国际饭店会议中心举行。本次大会由国家广播电视总局、中国文学艺术界联合会、北京市人民政府指导,中国电视艺术家协会、北京市广播电视局主办。 

  大会以“视界触手可及”为主题,涵盖媒体融合、视觉人工智能、5G与高新视频、电视广告市场等话题在内的十一场专题峰会,精准聚焦特定领域,探索新时代电视行业发展成果,展望未来电视行业前沿趋势。
 
  在11月20日下午召开的“音视频版权论坛”上,北京博遵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马佑平以《视听产业热点法律问题盘点》为题发表主旨演讲。她表示,“回看"服务不同于直播,而是为用户提供了一种回溯式的、可重复的观看体验;用户通过点击“回看"按钮即可在线观看存储于爱上公司服务器中的涉案作品,与通常而言的内容服务提供者所提供的在线播放服务并无本质区别;回看服务的行为已经落入到信息网络传播权的控制范畴。

图为:北京博遵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马佑平

  以优酷诉B站侵犯电影《我不是药神》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案为例,优酷享有电影《我不是药神》的独占性信息网络传播权。B站用户将电影《我不是药神》的纯音频上传“影视>影视剪辑”栏目中,并将标题编辑为“【1080P】我不是药神 影视原声”。原告优酷表示,被告未经许可,擅自提供涉案电影的全部影视原音的播放和下载服务,侵害其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300000元和合理费用20000元。被告B站则认为,只有电影原声的音频,缺乏必要的画面,无法构成实质性替代。被告系信息网络存储空间服务提供者,涉案音频系网络用户上传,被告不存在应知或明知,不构成帮助侵权。最终一审判决, B站赔偿优酷经济损失60000元和合理开支5000元。

  此外,“IPTV回看”模式实质上是利用电信运营商的通讯网络,以专网方式定向传输广播节目,开展的有线电视业务;IPTV回看”模式既有时间限制,又有地点选择限定,并不符合严格意义上的信息网络传播的“选定”特点;IPTV的本质是利用IP技术及电信运营商线路,通过物理网络、设备以及独立账号认证实现完全封闭传输IPTV节目信号的专网。电信方作为信号分发方实际上只是对电视节目内容的重播提供了回看的技术手段;IPTV本质上是传统广播电视产业借助现代网络技术,以低成本的方式传播尽可能多的广播电视信息。

 
更多精彩内容,可查看专题:第六届“世界电视日”中国电视大会

【责任编辑: 苗梦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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