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为中广互联独家约稿文章,如需转载,请注明出处和作者。)
(本文作者:吴贤纶)
前言
2月27日,美国FCC表决通过网络中立性新规。有观点认为,这将使基础网络运营商失去投资的动力。
在这方面,中广互联曾在2010年做过研究,“网络中立性与互联互通密切相关,互联互通解决了身处不同网络用户之间连接的物理问题,而网络中立性则解决了这种互联互通不得采取歧视性原则的道德问题,网络中立性是是网络互联互通后的进一步延伸与发展。在中国,目前互联互通还没有完全彻底,而互联互通中的网间结算价格政策还很不合理”。
中广互联认为,提出网络中立性,主要在于互联网日益成为包括广电和电信业务在内几乎各行业、全社会发展的基础设施,具有越来越强的公共资源属性。由此,三网融合将互联网、电信网与广电网并列的做法,以及将互联网业务纳入电信业务分类目录,在当时有其合理性,而今天已不再适合。
中广互联特邀对国外相关政策研究方面功力深厚的吴贤纶老师撰文,就网络中立性、互联互通以及LLU(Local Loop Unbunding),将对产业链各方产生怎样的影响,以及对我国有哪些借鉴意义进行论述。
吴老师表示,由于美国执政党依靠在五名FCC委员中占3:2的优势,在2月26日强行表决通过了2015版Open Internet Order,net neutrality问题已演变为Open Internet Order问题。在以下超过1万字的文章中,详述了这一问题产生的背景、各方的态度并分析了深层次的原因,并结合我国国情,提出建议。
1.引言
1.1 情况简介
美国联邦通信委员会(FCC)在2015年2月26日举行的会议上,通过了“开放型互联网指令”(Open Internet Order)。它目前尚处于拟议中的法规地位,须由FCC提交Federal Register(《联邦公报》)[1] 公示60天,届时如无重大争议,方可由FCC修改定稿以后正式宣布生效。
这份FCC指令的出笼经历多年纷争,根据Wikipedia在2015年2月26日修订后的Net Neutrality Law(网络中立性法)条目之导言以及第3.3.1节与第3.3.2节所载:其第一版在2010年12月21日由FCC公布以后,美国电信巨头Verizon公司向哥伦比亚特区巡回法院上诉,该法院在2014年1月14日,以ISP(internet service providers[2],互联网服务提供业者)并非归属于common carrier(其广义是‘公用运载体’,概括陆运、海运和空运三类公用运载体,其狭义为‘公用电信’)为由,判决FCC不赋有强制执行网络中立性法规的职权。FCC在败诉以后经过广泛征询公众意见,在2014年5月15日提出了两种修订方案,其一是许可分设高速宽带和低速宽带两种管道从而损害网络中立性原则,其二是把宽带服务划归公用电信类属从而维护网络中立性原则。2014年11月10日,奥巴马总统表态赞成第二方案。于是FCC主席Tom Wheeler 凭借执政党在FCC五名委员中占三名的优势,终于在2015年2月26日FCC全体会议上投票决定,将宽带ISP归入公用电信类属,对之适用《Communications Act of 1934》(1934年通信法)[3] 第II编中的制约性规定,并且通过了2015年版“开放型互联网指令”。
此外,设于美国肯塔基州、面向信息技术专业人员的TechRepublic网站在2015年2月27日发表的、Alex Howard所撰“FCC的开放型互联网法规终止不了美国国内有关网络中立性的争论”一文的末段中说:“数百万美国人 —— 互联网用户、新兴企业创办人、小型企业主、学者、艺术工作者、民权组织、公益团体等等,为保卫互联网的未来而组织起来,向FCC提出了破纪录的400万条意见”。看来公众舆论促使Tom Wheeler下了决心。
综合多篇报道中的陈述看来,美国国内对于这份“开放型互联网指令”的态度是:表示赞成、拥护态度者是公益性机构、弱势族裔组织和弱势的互联网服务提供业者和其他小型企业,一些民权组织则往往从言论自由绝对化的角度表示赞成;电信企业和大型互联网服务提供业者则普遍地表示反对,甚至曲解FCC的用意,电信巨头Verizon公司等叫嚷要向法院上诉。
Multichannel News在2015年3月12日报道:(1)FCC今天公布了“开放型互联网指令”,待《联邦公报》公示60天以后这部法规生效,接着将出现抗拒改变互联网接入类属的漫长诉讼过程;(2)这部法规共400页,然而正文加上导言和摘要只有17页,绝大部分篇幅用于对疑问和责难的法理辩解以及刊登五名委员的声明。
USA TODAY(《美国今日》)在2015年3月12日发表的、Mike Snider所撰写“FCC公布400页的网络中立性指令”一文的首段中指出:美国国会中的共和党籍议员正在推动拟订一份其地位高于FCC行政法规的法律。共和党的这项行动显然是在与下届大选配合地开展新一轮两党之争。
以下第2节~第4节中,择要摘引对这份“开放型互联网指令”的简介以及上述三个方面对这份指令的评论,着重于可供我国有关机构和人士参考、借鉴的那些主张和陈述。第5节“归根到底是两党之间的斗争”中的引述,是呈现西方国家议会政治弊端的一瞥。第6节中陈述结合国情参考借鉴FCC新法规的鄙见。
2.2015年版“开放型互联网指令”简介
2.1 2015年版“开放型互联网指令”要点
设于伦敦、提供有关未来电视的信息的新闻网站Informitv News在2015年2月26日发表的“FCC支持网络中立性”一文,比其他报道更为简练、清晰地介绍了这份指令的主要内容。
(1)其开头一段说,美国的FCC再度重申了提供公平、开放并且高速的互联网接入法规,这部将施用于固定型和移动型宽带网的法规奠基于下列三条原则:(a)无阻塞(no blocking)—— 宽带服务提供业者不得阻塞合法的内容、应用软件、服务或无害的器具接入互联网;(b)无扼杀(no throttling)—— 宽带服务提供业者不得因内容、应用软件、服务或无害的器具方面的缘故,而使合法的互联网上信息流通受到损害或者降低品质;(c)无有偿优遇(no paid prioritisation) —— 宽带服务提供业者不得依靠给予某些合法的互联网上信息流通比其他合法的互联网上信息流通更高的优惠,以换取任何种类的补偿。
(2)这份指令中申明:(a)互联网服务提供业者们不得无理由地干扰或者损害消费者们选择、接入以及利用合法的内容、应用软件、服务的能力,也不得无理由地干扰或者损害消费者们使用自选的或边缘服务提供业者(edge providers)供给的器具,以利用合法的内容、应用软件、服务或器具的能力;(b)要求较大型宽带服务提供业者以始终一致的格式,公开其促销性质的资费率、附加费、其它费用与数据限量,以及有关网络上数据包损失和任何可能影响服务的网络管理举措方面的信息;(c)在符合为支持合法的网络管理目标而不是为营业目标这一条件的情况下,许可网络运营业者采取适合于所涉及那一型网络的、合理的网络管理举措。
(3)FCC申明,这份指令的意图是保护宽带网运营商对投资的积极性,并且指出,对移动话音服务一直按照与这份指令相似的轻触式(light-touch)方法施加监管,从而促成了对移动话音服务的投资和使用蓬勃发展。
(4)Tom Wheeler在一份书面声明中表示:“美国人民理所当然地期盼 —— 而且应当得到,公平、开放、高速的互联网。今天他们获得了他们应当得到的事物,即,有强大效力、可强制执行的法规,它将确保互联网在当前及将来一直保持为开放型的”。
2.2 2月26日FCC会议上民主党籍委员发言要点
设于莫斯科的rt.com网站在2015年2月27日,报道2月26日FCC会议上三名民主党籍委员对2015年版“开放型互联网指令”内容的阐述,其要点是:
(1)Tom Wheeler说:“重要的事情是,今天给予了网络运营业者为了继续扩展宽带服务和参与市场竞争所需要的事物 —— 实现公平、开放型互联网的法规。逐步法规并非老式的公用事业法规,而是适合21世纪服务的21世纪法规。资费率监管、加税和强制性不许捆绑销售这些措施被一种现代化的监管方式取代了,而这种方式已经证明为在鼓励把资金投向无线话音服务网方面发挥了作用”。
(2)Mignon Clyburn说:“(a)需要回答几个有关互联网的简单问题:谁在决定人们如何使用互联网?应该有高速道和低速道之分吗?应当让互联网服务提供业者们自由决定对某些内容或应用软件实施减速传输或者扼杀吗?人们用移动器具接入互联网时,应当受到与在家中用固定器具接入时相同的保护吗?(b)许可FCC按照《通信法》第II编,对互联网施加类似于传统电信已经受到的法律监管那样的监管,就将禁止互联网服务提供业者们对某些内容制作业者给予优惠待遇 —— 网络中立性倡议者就是担心准许互联网上开辟‘高速道’,从而使一些企业可以付些费而让它们的产品比较迅速地传送给消费者们。
(3)Jessica Rosenworcel说:“不能够让分成两个层级的互联网存在,其中的高速道给拥有特权的人加速,而让其余的人落在后边。也不能够允许将逐渐削弱互联网的那些阻塞、扼杀和因付费而获得优遇等行为”。
2.3 Tom Wheeler的会后声明
在纽约市出版的Library Journal在2015年2月26日发表称赞FCC表决结果的报道,其中引述Tom Wheeler 在会后发表的声明,其要点是:
(1)去年5月,FCC提出了有关保护开放型互联网的、范围广泛的问题以及几种供选择的保护方案,征求公众权衡各种可选方案、各种法规制定方案和不同的法理阐释的利弊得失。我们听取了一些新兴企业和世界领先的技术研发公司、大型和小型互联网服务提供业者、公益团体和公共政策思想库、国会议员和总统的意见。最重要的是,我们听取了将近400万美国人的意见,他们中的压倒性多数人赞成开放型互联网。我们听取了,然后根据公众意见记录簿调整了我们的方案。
(2)在去年FCC形成关于开放型互联网的长远观点的过程中,公众的拥护和评论发挥了重要的作用。
3 赞成新法规的舆论
3.1 高教界和图书馆界
3.1.1 两界11个联合组织的建议书
美国高教界的8个和图书馆界的3个联合组织在2014年7月10日,联名发布了一份名为“网络中立性原则”的建议书。这11个联合组织中影响较大、名声较高者有:美国教育理事会(American Council on Education,ACE)[4],美国大学协会(Association of American Universities),美国州立大学和学院协会(American Association of State Colleges and Universities),美国社区学院协会(American Association of Community Colleges),美国图书馆协会(American Library Association,ALA),研究型图书馆协会(Association of Research Libraries,ARL)和一批州立图书馆馆长。
这份建议书的序言中声明:我们坚信,对于国家的教育成就、经济增长和言论自由说,保全开放型互联网是必不可少的,因为互联网现在发挥的作用是信息交流、公民约会、创新、研究、革新、教育和学习的首要开放型平台。我们深切关心公用性宽带服务提供业者有着为金钱而干扰互联网开放性的动机,从而可能以损害教育机构和图书馆在互联网上提供的内容和服务的方式行事。因此从国家的社会、文化、教育和经济方面的福祉着眼,保全公用性互联网上不受阻碍的信息流通并确保全体人民公平地接入互联网是必不可少的。我们为此共同阐述下列关键性原则。我们相信,FCC在重新审议网络中立性政策之际应当采纳这些原则。
(1)在全部公用网络上确保中立性 —— 中立性是公用性宽带互联网接入的一项必不可少的特征。以下各条原则,不论所依托的传输技术(例如,有线的或无线的)以及本地市场情况如何,必须施用于面向全体公众提供服务的所有宽带服务提供业者和互联网服务提供业者。
(2)禁止阻塞 —— 不应当准许互联网服务提供业者和公用性宽带服务提供业者阻塞对合法的网站、信息源、应用软件或基于互联网的服务的接入。
(3)防止不合理的差别对待 —— 美国国内的任何个人应当能够在不受互联网服务提供业者以及公用性宽带网的业主和运营业者施加的不合理差别对待的情况下,接入合法的内容、应用软件和基于互联网的服务。这将确保互联网服务提供业者不至于向其紧密联系的内容提供业者提供优惠待遇,或者依据所提供服务的类型差别对待某些服务。
(4)禁止有偿优遇 —— 不应当准许互联网服务提供业者和公用性宽带服务提供业者向某些内容、应用软件和服务提供业者,包括高等教育机构和图书馆内为极其重要公共利益服务的同类单位,推销有偿优遇。
(5)预防降质 —— 不应当准许互联网服务提供业者和公用性宽带服务提供业者降低互联网内容、应用软件和服务的传输品质,不论故意为之,或者由于未能做到为使宽带功能足够容纳合理的信息流量增长而投入资金。
(6)许可合理的网络监管 —— 互联网服务提供业者和公用性宽带服务提供业者应当能够从事合理的网络管理,以处理拥堵、病毒和垃圾邮件等事项,只要这些行动符合上述原则。
(7)保持透明性 —— 互联网服务提供业者和公用性宽带服务提供业者应当按下述规定,公开网络管理举措方面的信息:(a)让用户以及内容、应用软件和服务提供业者得以在了解情况以后作出选择;(b)让决策者得以判定这些举措是否符合上述网络中立性原则。但是不要求公开重要的专利性信息或者危及网络安全的信息。
3.1.2 美国图书馆协会
美国图书馆协会(ALA)在2015年2月26日发表一份公报,其要点是:
(1)FCC今天经过投票,坚定地断言:将实施尽可能强烈的保护开放型互联网的举措 — — 禁止有偿优遇以及阻塞或扼杀合法的内容和服务。ALA作为一个网络中立性原则的长时期拥护者,赞赏这一向着确保公平、开放型互联网前进的勇敢一步。
(2)ALA会长Courtney Young说:“美国的各所图书馆经由互联网收集以及向公众传播必不可少的信息,并确保我們的用户能够接入互联网,创作及分送他们自己的数字化内容和应用软件。从完成我们为美国社区服务的使命着眼,网络中立性是必不可少的。对于学生、研究人员、创新人员和所有年龄段内从事学习的人说,今天FCC投票结果是一场胜利”。
(3)ALA信息技术政策办公室副主任Larra Clark说:“FCC经历了将近一年与各方面利益攸关者之间的接触,终于发布了我们所需要的、为确保所有人公平地接入互联网上的信息、应用软件和服务的法规。ALA与十来个图书馆和高教机构为了拥护网络中立性原则而实施了密切合作。草根民众的拥护以及ALA等机构的有组织努力对FCC的决定起了重要作用,我们为此感到高兴”。
3.1.3 研究型图书馆协会
美国研究型图书馆协会(ARL)出版的ARL News在2015年2月26日,发表“ARL赞扬FCC支持网络中立性的决定”一文,其要点是:
(1)由美、加两国中125所研究型图书馆组成的ARL赞扬“开放型互联网指令”,并且指望FCC依据《通信法》第II编第706授予的权力,提供为保护网络中立性所需的坚强法律基础。研究型图书馆既是互联网上内容和服务的提供者,也是其消费者,因此长期以来一直依赖互联网的开放性,包括无歧视的接入。
(2)FCC的2015年版“开放型互联网指令”承认,开放型互联网对于当前信息的分享和分送越来越成为必不可少之途这一事实。这份指令中采纳了图书馆界和高等教育界联合提出的原则中的很多条,将容许研究型图书馆继续提供数目越来越多的远程学习、网上教育、广泛的数字化内容接入以及促进创新等服务。
(3)ARL会长Deborah Jakubs说:“图书馆和高等学校历来在教育、研究、创新等方面拥护、推进并且提供启人理智的自由(intellectual freedom)。这些自由依赖网络中立性,而今天的FCC表决确保网络运营业者不可能把商业利益置于非商业性活动之上”。
3.2 民间社团和个人
3.2.1 自由新闻舆论
新闻报道和评论网站The Daily Beast在2015年2月26日发表的、关于各方对FCC会议结果的报道中,引述了Free Press(自由新闻舆论)[5] 执行长[6] Craig Aaron的评论:“我们在前几周内多次大声呼喊的原因是,有些公司即将更加猛烈地发力推翻FCC新法规。改变互联网服务的类属将迫使互联网服务提供业者们达到速度和可靠度标准,而且使阻塞通向竞争对手的信息流之举成为非法。这是一些人把这件事转移到法院和国会去的原因,没有什么惊奇之处。可惊奇的是,一些电信公司竟然声称,网络中立性是他们提出的,然而他们已经一掷几百万美元、几百万美元地多次为反对这条原则而在国会内游说过。这倒是对我们在这场争论中获得了什么的证明 —— 反对方现在声称他们是网络中立性原则的最大拥护者了”。
3.2.2 电子前沿基金会
The Daily Beast这篇报道中,还引述了民权社团Electronic Frontier Foundation[7](电子前沿基金会)的一名技术专家Jeremy Gillula的话:“我们迄今看到的共和党籍参议员提出的、有关网络中立性的议案都有点儿口惠而实不至,而且意图剥夺政府机构的很多执法权力。国会还可能通过投票,减少给予FCC的拨款,从而使FCC在应对一些电信公司的诉讼中陷入困境。不过,任何由众、参两院通过的法案必须由奥巴马总统签署方能生效,而他已经表明赞成“开放性互联网指令”。况且人民至少可以集合起来,使自己的声音被大家听到。倘若反对者们转而提起诉讼,他们除了造成大量噪声,干不了很多事”。
3.2.3 FCC会议上发表证言者
rt.com网站在2015年2月27日关于前一日FCC会议情况的报道中,提到会议邀请了三人发表证言:(1)万维网奠基人Tim Berners-Lee教授指出,网络中立性原则将使妇女获益;(2)主要买卖手工艺成品、佳酿酒和工厂特色制品的P2P电子商务网站Etsy的执行总监Chad Dickerson表示同意,并以美国网上商店从业人员总数中有120万妇女为实证;(3)电视剧作者、导演兼制片人Veena Sud指出,传统型电视剧中以女性为主的只占20%稍多,而在万维网平台上则将近40%。
3.2.4 法学教授
设于美国加州Carlsbad的business.com网站在2015年2月26日,发表专栏作家Robert McMillan撰写的“FCC表决维护网络中立性原则是对互联网而言的一次大赢”一文,其末段内引述首创‘网络中立性’一词的哥伦比亚大学法学教授Tim Wu发表的评论:“一直作为原理存在的网络中立性被纳入法典,看来经得起法院的严密审查,从更广范畴着眼,这标志着在美国监管信息流通的一个全新年代的开始”。
TechRepublic在2015年2月27日发表的、Alex Howard所撰“FCC的开放型互联网法规终止不了美国国内有关网络中立性的争论”一文的末段中,引述斯坦福大学法学教授Barbara van Schewick对FCC制订新法规的赞誉词:“今天的决定在一年以前是不可能有的。当时一批庞大并且强有力的企业开展猛烈斗争,要断送网络中立性原则。但是,数百万美国人 —— 互联网用户、新兴企业创办人、小型企业主、学者、艺术工作者、民权组织、公益团体等等,为保卫互联网的未来而组织起来,向FCC提出了破纪录的400万条意见,FCC听取了”。
3.3 弱势族裔
3.3.1 全国有色人种协进会
NAACP(National Association for the Advancement of Colored People,全国有色人种协进会)在2015年2月24日发表声明,阐明该协会对开放型互联网政策的立场,其要点是:
(1)NAACP与很多个全国性民权组织一起,曾经在去年共同向FFC提交了一份意见书,表达了需要广泛、迅速地部署宽带互联网的愿望,并且提出,在强调保护开放型互联网的重要性之际,需要特别注意目前受到水平低下服务的那些少数族裔社区和贫困社区。
(2)NAACP在百年历程中一直反对歧视,为全体美国人获得更高度的公正和平等机会而奋斗。我们相信,全体公民享有不分社会或经济地位参与民主政治的权利。我们把对宽带互联网的牢靠接入确定为这项权利的延伸。
(3)我们希望保证,FCC所审议的任何法规不会阻碍有色人种、经济上处于不利地位者进入互联网,阻止他们从包罗万象的互联网服务造成的民事、经济和创新方面的机会获得利益。
3.3.2 全国拉丁裔传媒联盟
NHMC(National Hispanic Media Coalition,全国拉丁裔传媒联盟)在2015年2月26日发表题为“采取行动,保全开放型互联网”的文告,其要点是:
(1)FCC今天表决通过了新法规,它是FCC历来提出的法规中最为强有力的一份。对拉丁族裔和其他有色人种说,开放型互联网已经成为教育我们自己、为社会变革组织起来、参与政治过程以及把歧视和排斥的历史逆流推回去的重要手段。
(2)我们现在能够用这部新法规保护自己,对抗互联网服务提供业者的不公平举动。他们不再能够阻塞网站或者使它们减速,也不再能够给予大公司不正当的利益了。
4 弱势企业的意见
4.1 弱势互联网服务提供业者
4.1.1 Netflix公司
Informitv News在2015年2月26日发表的“FCC认可网络中立性原则”一文中,有一段是:设于美国加州,以流式传播方式向美国境内客户提供视像(video)[8] 信息下载服务的Netflix公司是网络中立性原则的支持者,并且可能从这条原则获得利益,它认为FCC的这一举动是消费者们的一场胜利,因而对“把消费者们,而不是把好打官司的巨头企业们置于市场竞争政策中心的新年代”表示欢迎。
4.1.2 Vonage营销公司
在纽约市出版,为团体客户向传媒、公众和金融界发布新闻公报的杂志PR Newswire在2015年2月26日报道:设于美国新泽西州的控股公司Vonage Holdings Corp.下属的营销企业Vonage Marketing LLC运营着分别面向住宅和中小企业的流式传播和云通信服务,该公司执行总监[9] Alan Masarek发表了响应FCC通过“开放型互联网指令”的声明,其要点是:
(1)互联网是遍及全世界地交流、共享及接入内容的关键性平台,已经成为我们日常生活中一个必不可少的部分。开放型互联网确保市场竞争是健全的,并且消费者和企业得以接入他们所需求和期盼的大量选择对象。对这样的接入施加限制,诸如有偿优遇,会对消费者和企业,包括依靠互联网创新并提供新颖产品和服务的那些企业,造成长期的负面影响。
(2)我公司是一家流式传播服务和基于云计算技术的服务提供商,长期以来是有线和无线宽带接入的开放型互联网的坚定倡议者。我们赞扬FCC通过了这部新法规 ,它将确保互联网对所有人都是一个开放、无抑制的平台。
4.1.3 社交网站
在纽约市注册的interaksyon.com网站在2015年2月24日,发表法新社记者Rob Lever撰写的“凶猛的战斗赫然耸现于美国‘开放型互联网法规’之上”一文,其中一段引述设于华盛顿市、以形成代表公众利益的政策为目标、致力于促进开放型互联网的Public Knowledge(公众知识)负责政府事务的副总裁Chris Lewis的话:“已经有1.6万个网站组成一个联合体,其成员之一是设于旧金山的商户点评网站Yelp,该网站的一篇博文中说:“没有FCC执行的开放型接入,互联网就可能沦落为那些根深蒂固地垄断兼把门的互联网服务公司的受害者,这些公司将控制用户在何时、如何、从何人以及按何等价格,观看网上的内容。这将威胁到美国人的自由权和价值观”。提供社交网络和微博客服务的推特网站公共策略经理Will Carty说:“FCC的新法规会保证所有用户有能力‘不经许可就创新’”。(请参阅第5.4.1节。)
4.2 房地产经纪企业
National Association of Realtors(NAR,全国房地产经纪人协会)在2015年2月26日发布新闻公报,刊载该协会会长Chris Polychron声明,房地产经纪人欢迎FCC的保护真正的网络中立性的法规,这对于越来越多地从事网上交易的新型房地产业是必不可少的。FCC今天的投票结果确保消费者们将享有平等、不受阻碍地接入互联网以及网上合法的内容和应用软件的权利,而不至于被互联网服务提供业者们们阻塞或扼杀。拥有100万成员的NAR需要掌握网上资源以满足客户们的需求。NAR欣然看到,FCC将执行维护网络中立性的举措,并禁止有偿优遇,这种优遇造成分为两个层级的互联网,把NAR和其他小型企业置于竞争劣势地位。这部新法规是对消费者们和NAR而言的一场胜利。
5 归根到底是两党之间的斗争
5.1 对争议实质的剖析
《华盛顿邮报》在2015年2月26日,发表该报传媒和娱乐商业栏专栏作家Cecilia Kang和技术栏专栏作家Brian Fung合写的“FCC批准强有力的网络中立性法规”一文,其要点是:FCC的行动实现了奥巴马总统在2007年竞选活动中许诺的“我不会在对网络中立性的承诺方面落后于任何人”。但是在他执政以后,这个目标一直受到涉及这部法规的一些法律方面挑战以及耗费巨大的院外游说活动的阻挠。当FCC显得倾向于比较弱化的法规之际,奥巴马在去年11月发话了,要求制定尽可能强有力的法规。一些分析师和产业高管人员因而说,最终结果将是奥巴马的印记,虽然Tom Wheeler今天坚称,他的决定是在独立于白宫影响之外作出的。
TechRepublic在2015年2月27日,发表Alex Howard撰写的“FCC的‘开放型互联网指令’不会终止美国国内关于网络中立性的争论”一文,其要点是:
(1)FCC把宽带互联网服务提供业者回归公用电信类属的投票表决是具有历史性意义的瞬间,不过,网络中立性在美国的前景尚未确立。网络中立性是一条广泛的原则,电子前沿论坛关切FCC将如何行使新近授予它的权力。
(2)FCC制定强有力的“开放型互联网法规”的起因是,它察觉了市场竞争原则失灵了。美国消费者群体中的96%已经能够获得最低6 Mbps的下行速度,可是在大多数大型城市市场上实际上存在着两张宽带固定网的双头垄断和分层级的互联网。于是在缺乏强有力竞争的情况下,网络中立性原则的重要性就显现出来了。
(3)Tom Wheeler针对FCC将实施过度管制的传言解释说:“没有比《美国宪法第一修订案》监管言论自由更多的互联网监管计划。我们目前所采取的行动是保护互联网的开放性”。然而人们普遍认为,预期至少有一家电信公司将在法庭上向这部新法规挑战,而共和党控制的国会肯定将在今后两年内发声。尽管网络中立性拥护者认为,把互联网归类于公用电信是在法庭上扛住官司的牢固法律基础,但反对方持相反信念。共和党内看来在网络中立性议题上分成两派:一派希望依靠削减给予FCC的拨款来防范FCC凭着这部新法规执法;另一派则谋求两党协商制定一部比较缓和的法规,包含一些比较符合强大的电信公司意愿的条款,因为它们在以往十年内为了在国会内游说,已经几次一掷数百万美元。
(4)毫无疑问的是,这件事已经永久性地被政治化了。当奥巴总统发表公开声明支持强有力的开放型互联网法规,明确地敦促FCC把互联网服务归属于公用电信类之际,他的这一行动从根本上转移了争论的性质。总统的立场也使有关互联网的政策辩论转入主流政治活动。前国务卿希拉里•克林顿也在本周内表明,赞同网络中立性原则以及把互联网服务归属于公用电信类。谋求赢得共和党大选提名的一些州长和参议员可能也将在延续多时的竞选活动中,就这件事表明立场。一些人将同众议院议长、共和党籍众议员John Boehner站到一起,他指责FCC监管宽带互联网服务提供业者的法规是“一份把联邦政府置于监控互联网地位的秘密计划”。可是,当这些共和党人这样做的时候,他们将面对数百万新成长的万维网群体的怒火,这一群体把普遍、平等地接入高速互联网的权利视为互联网自由的核心。
5.2 FCC会议上两党委员的激烈争论
rt.com网站在2015年2月27日关于前一日FCC会议情况的那篇报道中,引述了民主党籍主席Tom Wheeler与两名共和党籍委员Ajit Pai和Mike O’Rielly之间的激烈争论。以下摘引一部分。
(1)Ajit Pai从会议开始就一直激烈地反对Tom Wheeler的提议,花了30分钟详尽阐述他的立场。他说:“互联网没有处于破败不堪状态,没有需要政府去解决的难题。互联网和网上自由正在有效地运行,这些应当是任何一个带着苹果iPhone手机、三星智能型电视机等等器具的人一目了然的。我们确确实实地能够在网上做成百上千件事情,例如,依靠苹果公司的数字媒体播放应用程序iTunes从网上购买影片,在社交网站YouTube上观看音乐视像,等等。事实是,在经历了1990年代的发展之前,我们现在所知道的互联网并不存在,是商业性的互联网引导了创新、改革以及我们今天看到的天才级工程的出现。关于互联网上的高速道和扼杀等的报告书是无根据的传闻、猜测和狂野情绪的爆发”。
(2)Mike O’Rielly同意那些针对着互联网服务提供业者的断言是猜测的意见,最后在表决开始之前说:“本委员会是在建立一整套通信法第II编的网络中立性体制,来防范那些假设的危害,可是没有一小片证据表明,这一结构是必要的。哥伦比亚特区巡回法院在2014年1月的判决书中,把那一版本的“开放型互联网指令”称作预防性举措,我则称它是因幻觉而犯罪”。
5.3 共和党在国会中展开活动
美国图书馆协会(ALA)在2015年2月26日发表的公报的末段中,陈述众议院能源和商务委员会下属的通信和技术分委员会在前一天举行的听证会的简况:(1)会上讨论了FCC将通过“开放型互联网指令”一事,该分委员会主席、共和党籍众议员Greg Walden认为,这份指令可能在今后导致加强管制而不是保护消费者群体的结果;(2)民主党籍资深众议员Anna Eshoo反驳说,这份指令将保证互联网是开放的;(3)会上几家互联网服务提供业者表示,他们将在法庭上挑战这部法规。
在华盛顿市出版、报道美国国会活动的日报The Hill在2015年2月26日,发表Julian Hattem撰写的“共和党痛斥‘抢互联网上的权力’”一文,其要点是:
(1)国会中的共和党籍议员正在全面地谴责FCC提出的关于网络中立性的新法规。众议院通信和技术分委员会内的8名共和党人在一份联合说明中说:“FCC提出了‘大萧条年代的法规’,它将在美国的世界领导地位和互联网经济处于比以往更加重要的时候,引发法院中的大慌乱,激发出持续多年的诉讼”。参议院商务、科学和运输委员会主席John Thune指责:“这部317页的法规是在抢互联网上的权力”。参议院多数党领袖Mitch McConnell在一次会议上发言时说:“这部法规会猛击国内的创新”。
(2)一些共和党籍议员着手起草法案,意图用明确的禁条规定互联网服务提供业者能够及不能够做些什么,同时限制FCC的权力。民主党籍议员迄今拒绝在这份议案上签署,但其中几人愿意接受协商。
5.4 对共和党议员和大型企业的言行的评论
5.4.1 凶猛战斗赫然耸现
在纽约市注册的interaksyon.com网站在2015年2月24日,发表法新社记者Rob Lever撰写的“凶猛的战斗赫然耸现于美国‘开放型互联网法规’之上”一文,其要点是:
(1)美国FCC将在后天开会表决以拦截互联网上‘高速道’为目标的一部法规,虽然这不会是历时多年的长期战斗的终点。这部寻求对所有网上服务保证同等接入的‘网络中立性法规’看来将在美国法院里触发新的挑战性诉讼,并在美国国会里引发为撤消或重写这部法规的勉力尝试。
(2)Public Knowledge副总裁Chris Lewis说:“FCC的举措对消费者群体说是向前一大步,消费者们将不再看到一些服务或应用软件由于市场竞争或财务方面原因而被阻塞”。民主党籍资深参议员Patrick Leahy欢迎FCC取得的成果,认为:“这部法规将禁止付费后方可参与的交易,因为这种交易可能扼杀来自新兴企业和小型企业的创新,并且造成把‘有钱人’与‘没钱人’分割开来的互联网”。批评Tom Wheeler的人则认为,他的举动依据1934年制定的、以监管电话公司为目标的法律,下了重手,将抑制投资并且使消费者付出得更多,因为宽带服务企业不可能通过特殊交易提高营业额来筹集基本建设资金,只得普遍提高资费率。还有人质疑,这部法规可能给FCC开启了监管互联网服务资费率之门。Tom Wheeler澄清说,没有这种意图。
(3)FCC此番举措还在由共和党控制的国会里触发了批评。众议院司法委员会主席、共和党籍众议员Bob Goodlatte说:“FCC过高估计了自己的权力,要重写通信方面的法律,并且忽视了现实 —— 它的网络中立性法规几乎肯定将在法庭上由于对其合法性的质问而被难住”。
(4)奥巴马总统表明对强力推动网络中立性原则的民间努力的称赞,并且说不应当把任何互联网服务驱赶进低速道之后三个月,FCC就实施了此番举措。一些共和党籍议员据此把FCC此番举措指责为‘奥巴马方案’,并且质疑总统是否不正当地谋求影响这个法规制定机构。共和党籍FCC委员Ajit Pai在一份声明中说:“这份总统方案将导致竞争减少,并且给美国人留下比原先减少的宽带选择余地,是曾经施加于欧洲而导致民间投资减少的方案”。设于华盛顿市,自称非营利、无党派的公共政策研究机构兼思想库的New America Foundation(新美国基金会)下属的研究机构OTI(Open Technology Institute)[10] 工作人员Josh Stager对Ajit Pai言辞的评论是:“他看来偏爱目前的状态 —— 宽带服务提供业者握有不受监管的、操纵消费者们的权力并且得以滥用市场力量”。
5.4.2 能够灭绝开放型互联网的竞选捐款
对美国有色人种社区遇到的各方面难题发表评论并探讨有关政策的网站politic365.com在2015年3月9日,发表“能够灭绝开放型互联网的竞选捐款”一文,其要点是:
(1) 31名共和党籍议员联名向众议院提出了一份名为“互联网自由权”的议案,其意图是摧毁新近被确立的网络中立性原则。这31人中有29人在2014年竞选活动中接受了大型电信公司或其院外活动集体的捐款(文中列出了Congress.gov网站上公布的各人分别获得的金额,总数为80万美元)。
(2)Free Press(自由新闻舆论)策略部主任Tim Karr说:“这一议案被称为‘互联网自由权法案’,然而可讥讽的是,它被设计为从互联网用户手中拿走自由权,然后把自由权放进那些资助政治活动人员的大公司手中。上一个选举周期里将近100万美元的输液与互联网服务提供业者可能从分成层级并且去除了网络中立性的互联网赚到的钱相比,或者同永远会有的竞选活动花费相比,仅仅是一满桶水里边的一滴。20年前互联网依托电话网,所以受到与电话网那样的监管,从那时候开始就发生了有关网络中立性的争论,电信产业界为了对抗这种监管而开展游说,累计花费了将近10亿美元。查查那名‘互联网自由权法案’牵头人的议员职业生涯,就能够看到,她是众议员中因电信方面立法而赢得最多竞选捐款的一位”。
(3)这一议案不会有获得通过的机会。奥巴马总统在今年国情咨文中和近来公开发表的评论中,坚称他将否决任何会许可互联网服务提供业者阻塞信息流,或者新增一项针对万维网上竞争者或消费者的高速道通行费的法案。Tim Karr对此发表的见解是:“电信游说者将提出多项倡议来撤消FCC的这份指令,上法院也是一条他们显然要走的路子。不过这份异常的议案肯定得不到侥幸机会”。
5.4.3 毕竟提供了一些透明度
在美国密歇根州底特律市出版的Detroit Free Press在2015年2月25日,发表该刊专栏作家Nancy Kaffer撰写的“本州的共和党人毫无效果地反对开放型互联网”一文,其要点是:
(1)密歇根州参议院在FCC开会之前通过了一份决议案,说:宽带服务提供业者应当能够随其意愿向较高速的互联网接入收费。显然,就是要消费者们按不同的资费率为互联网服务付费。但是,开放型互联网,或者说网络中立性是什么,它为什么是重要的呢?它是这么一种理念:互联网接入应当是公平的,宽带服务提供业者们不应当能够给付得起‘高速道通行费’的企业开辟高速道,从而默认给付不起的人群使用的低速道。这就是当前的互联网运营模式,可是FCC缺乏法定权力加以纠正。况且网络中立性牵涉到更为深远的方面。如果宽带服务提供业者向一些竞争性流媒体服务加收很高的接入费,结果会是什么?答案是,会给中小学校、图书馆、非营利机构等钱袋不宽裕的机构造成缺钱上网的难题。
(2)州的立法机构无权过问FCC的事,FCC也无须考虑来自密歇根州的信息,这一立法机构不过是发出一串讨好大企业的声音,发泄一通怒气而已。但是,这件事对于我们的立法机构站在什么地方、代表着谁,毕竟提供了一些透明度。我们的立法者把时光花到什么事情上了?原来是通过一些没有意义的决议案。
6 结合国情参考借鉴FCC新法规的鄙见
整理了上述素材之后,遵循中国共产党第十八届中央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阐明的原则,掂量了FCC“开放型互联网指令”中可供我国有关部门和人士参考借鉴之处,形成了一些鄙见,抛砖引玉,伫候明教。
6.1 须遵循的指导原则
《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有多处阐述给予笔者启示,其中最须遵循的是“必须更加注重改革的系统性、整体性、协同性,加快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民主政治、先进文化、和谐社会、生态文明,让一切劳动、知识、技术、管理、资本的活力竞相迸发,让一切创造社会财富的源泉充分涌流,让发展成果更多更、惠及全体人民”,理应是我国有关互联网监管的法规体系所应该遵循的指导原则。
以下陈述的五点鄙见的实施必须遵循这些指导原则。
6.2 须克服其未涉及保证国家安全的缺陷
FCC“开放型互联网指令”中丝毫未涉及美国国家安全,推测其原因有二:一则在美国既有法规中,这方面罪行的防范、认定及处罚属于刑法权限;二则涉及美国国家机密的信息传输可能另有管道。此外,由此联想到国内有关云计算技术、大数据等近来应用于互联网上的新技术的报道揄扬过甚,而未考虑信息安全问题,为此陈述以下鄙见。
6.2.1 机密信息传输可能需另辟管道
拙文“从产业运营角度辨析’广电网融入互联网’等说法”(《广播电视信息》2010年第4期)之第2.3节“美国研发及应用的下一代互联网”中,引述了美国政府和民间分别从事的两项研发计划(NGI和Internet 2)及其结果:
(1)1996年10月,美国政府宣布启动“下一代互联网(NGI,Next Generation Internet)研究计划”,美国国会于1998年10月制定了《NGI研究法案》,这部法案的主要目标是,“创建一种网络结构,它同目前可供应用的网络结构相比,能够具有更高的速度、牢靠度和灵活性,并增进各个联邦政府机构的先进电脑网之间的互联互通”。这部法案对“NGI研究计划”规定了4项重点任务,其中之一是,研发能符合重要的国家目标和政府机构任务所需要的先进互联网应用。经过查考,看来美国有关机构和企业已经完成“NGI研究计划”中规定的研发任务,但看不到“NGI研究计划”中规定的研发任务同目前形态的互联网有联系。笔者对此的解释是:这些研发是为适应大型政府部门、高级科研机构、特大型企业的高层次信息应用而从事的,这类高层次信息应用很可能主要是涉及美国国家机密的信息传输,因此可以认为,NGI与目前开放型商业性互联网是在不同层级上分道扬镳,互不相干。
(2)Internet 2是机构名称。它由美国的210家教育机构、70家公司以及45家非营利性团体和政府机构参与的合作团体。它的长期目标之一是研发能在全球互联网上应用的新技术和新功能,特别着重供商业应用者,以保持美国在网络互联技术中的世界领导地位。
6.2.2 慎重对待飘入‘云’中
拙文“美欧广电企业对云计算技术应用的尝试和探讨”(《有线电视技术》2012年第12期)第3节“对于采用云计算技术的安全性的担心和疑虑”中,首先引述了一些人士陈述的担心和疑虑,其中最使笔者感到震撼的,是曾与斯蒂夫۰乔布斯共同创办苹果公司、其后转向慈善和教育工作的Steve Wozniak的评论:“我们在云计算技术环境内不拥有任何东西,签约进入是在向他人发放许可证,而不是去购买货物以后拥有它们,既然不曾拥有它们,它们就可能不给警示就消失掉或者发生改变;我对一切都进入云计算技术环境确实感到担心。我猜想今后5年内那里将出现大量骇人的事情,我们把一件东西放进云计算技术环境越深,对这件东西的控制力就越弱”。这一节的其余部分中引述了有关确保云计算安全的设想与防范‘云’中的数据盗窃者的例子。
《互动百科》‘根服务器’条目中记载:主要用于管理互联网的主目录的根服务器全世界只有13台,1个为主根服务器,放置在美国,其余12个均为辅根服务器,其中9个放置在美国,其余3个分别放置在荷兰、瑞典和日本,所有根服务器均由美国政府授权的互联网域名与号码分配机构ICANN统一管理;攻击整个互联网最有力、最直接、也是最致命的方法,恐怕就是攻击根域名服务器了。
6.3 须引导互联网社会功能的拓展
FCC“开放型互联网指令”的主体属于经济法范畴。然而笔者推测:互联网可能履行的社会功能不限于辅助、配合乃至参与物质生产和交换活动,趋势是可能渗透入社会活动的多个方面和多个层次,辅助、配合乃至参与精神生产和交换活动。
6.4 须提升互联网的公共资源地位
FCC“开放型互联网指令”仅是一部行政法规,以美国《通信法》为其上位法,所以将common carrier用作狭义词,把互联网归属于公用电信类。如果第6.3节中陈述的鄙见可以成立,既然互联网将发展成为精神和物质两方面的生产和交换活动的新型渠道、新型公共资源,就不应该再把互联网视为公用电信的一个分支,而应该借鉴common carrier的广义,把互联网视为‘公用运载体’的新成员,与陆运、海运和空运三类公用运载体并列,在新的维度范畴内履行新型公用运载功能。
6.5 须着重于鼓励草根创新
第3.1.3节中引述的“研究型图书馆继续提供数目越来越多的远程学习、网上教育、广泛的数字化内容接入以及促进创新等服务”以及“图书馆和高等学校历来在教育、研究、创新等方面拥护、推进并且提供启人理智的自由”这些主张值得借鉴。回顾史蒂夫•乔布斯仅仅上了6个月大学就退学,在家庭车库内起步创造成功了突出伟业的生涯,并对照适应工业化社会需求、模仿标准化流水线生产方式、以培养‘高才’为目标的正规高等教育,看来史蒂夫•乔布斯这类‘奇才’只可能在比较宽松的社会环境内成长。这一点是我国有关互联网监管的法规体系中需加考虑的。对于弱势的新兴企业,也需要比照着予以宽容对待。当然,为谋求更高的社会效益与社会成本之比,法规中需要列入适当的引导、制约性规定,对这类自然人和法人的‘任性’施加适度的羁勒。
6.6 须谋求公平,但排斥绝对平均主义
第2.2节中关于‘高速道’的评论以及第3.3.1节NAACP的主张中透露出绝对平均主义想法,而第2.1节、第3.1节、第3.3.2节以及第5.4.3节中多次引述的形容词‘公平的’(fair或equitable)是可予肯定的用词。我国有关互联网监管的法规体系中,理应确保为保证国家的政治安全、经济安全、文化安全和信息安全所必须的高速道,也应当在法定条件下,给予履行教育、医疗、民生保障、社会救助等社会服务功能的公益性机构和企业优先使用高速道的便利。
6.7 超出具体互联网范围的设想和希望
希望我国有关互联网监管的法规体系不仅对国境内已投入运行的和将建立的互联网实施优良有效的监管,而且对互联网的长远发展予以引导,更希望这个法规体系所依据的哲理和法理以及具有特色的条款能够在世界上发挥引领作用。
国家发展改革委、外交部和商务部在2015年3月经国务院授权发布了《推动共建丝绸之路经济带和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的愿景与行动》文件。其第四部分“合作重点”的末段‘民心相通’末尾,明确地提出‘加强文化传媒的国际交流合作,积极利用网络平台,运用新媒体工具,塑造和谐友好的文化生态和舆论环境’;在‘贸易畅通’那一段中,提出了‘创新贸易方式,发展跨境电子商务等新的商业业态,大力发展现代服务贸易’的目标;在‘资金融通’那一段中,列出了一系列开创新颖投资融资业态的目标。
这份文件是政策宣讲性文件,所以没有涉及如何实现这些目标的方法,更不涉及运用什么科技手段。笔者管窥所及,看来互联网很可能为实现这些目标发挥重要作用,从而拓展其社会功能。
习近平总书记在博鳌亚洲论坛2015年年会开幕式上发表的主旨演讲中,提出了“迈向亚洲命运共同体,推动建设人类命运共同体”的宏伟理想,并阐释了迈向命运共同体所必须坚持的三条原则,其中第二条是必须坚持合作共赢、共同发展,而且合作共赢的理念不仅适用于经济领域,也适用于政治、安全、文化等广泛领域。这些阐释启示,互联网拓展社会功能有着更为宏大的空间。
期待从事互联网科技的研发和应用、互联网运营的实践和管理以及互联网法治的建立和实施等方面的才俊之士发扬其聪明智慧,在理论方面和实践方面获得创新性突破,为“一带一路”的圆满成功作出贡献。
注解
[1] 根据Wikipedia(《维基百科》)在2015年2月25日修订的Federal Register条目中的记载,Federal Register是美国国家档案记录总署(National Archives and Records Administration)公布联邦政府下属机构所发布的已生效的法规、拟议中的法规和通告的出版物,拟议中的法规须经历60天的公示期以征集公众评议,然后由提出该拟议中法规的机构修改定稿后方能生效。Federal Register的中译名为“联邦公报”,也有人译为“联邦文件档”,或因其在每个工作日公布而译为“联邦日志”者。
[2] 英语词provider和operator通常被译为‘提供商’和‘运营商’,欠妥,因为这些机构不全是营利性企业,故而揣译为‘提供业者’和‘运营业者’。不采用‘从业者’一词是避免与‘从业人员’一词相混淆。
[3] 美国法律名称中都标识初次制定的年份,其后虽然经受修订,仍然保持这一年份不变。Communications Act一词的中译名在1940年代由当时的电信界译为“通信”,约定俗成,笔者故而沿用。但须加说明:由于美国政体的表征之一是‘小政府、大社会’,利用电子信息技术的产业部门相继出现以后,历来不增设政府部门而由FCC统管,所以Communications Act的管辖范围持续扩展,美国法律中Communications一词的涵义也持续扩展,大大超越1930年代内所说的‘通信’,而概括各种用电子信息技术实施的信息交流传播。陆谷孙教授主编的《英汉大词典》(上海译文出版社)对这个多义词的释义可资参考:与本文中的陈述有关的Communication一词的释义是:1)传送、传播,2)通信、交流;Communications一词的释义是:1)传播技术、传播学,2)通信系统。
[4] 根据Wikipedia 2014年9月14日修订的ACE条目中的记载,ACE建立于1918年,其总部设于华盛顿市,由大约一千八百所具有授予学位资质的高等学校以及与高等教育有关的一些协会和法人团体组成,主要从事高等教育的关键性事项的研究与倡导。
[5] 根据Wikipedia在2015年3月23日修订的Free Press (organization) 条目中的记载,Free Press是设于华盛顿市的非营利性国会游说团体,有50万名积极活动的成员,每年500万美元的活动经费来自社会捐助,它主张政府加强监管ISP,支持网络中立性原则,推动将ISP视同公用电信的改变。
[6] 把此处的CEO译成执行长是仿效港台用语,因为把CEO译成‘首席执行官’实在不通。企业和非政府社团里哪来‘官’(应当只把高级公务员称为‘官’)啊?笔者当小学生时看见过一本微型英汉词典,其中officer释义只有‘官员’一个,并且举military officer为例。但陆谷孙教授主编的《英汉大词典》(上海译文出版社)中,名词officer的释义则有7条,其中之一是社团中的高级职员。其实望文生义,便可理解:officer是耽在office中工作的人员。如果去翻检国家图书馆收藏的英、美两国出版的多卷本巨型英语词典或百科全书,当会获得更深认识。
[7] 根据Wikipedia在2015年1月19日修订的Electronic Frontier Foundation条目中的记载,EFF是1990年成立于旧金山的非营利民间国际组织。
[8] 把video译为‘视像’,依据国防工业出版社《新英汉电信科技词典》。把video译为‘视频’是谬译,因为中文词‘视频’应该独一无二地对应英语词video frequency,而video frequency是只可能由仪器测出,却不可能由人眼看到的。人眼所能看到的是video frequency signal(视频信号)经过显像器具转换而成的、由可见光形成的影像。
[9] 以设于加拿大阿尔伯达省省会埃德蒙顿的Investopedia Inc.公司出版的网上词典给CEO下的定义为基础,参考Wikipedia英文版和中文版中陈述的北美、西欧大型企业实况,笔者归纳为:在一家大型企业中,董事会主要负责批准运营策略和重大事项以及事后审核其实施结果,但为了监管日常运营是否符合决策并应对运营中出现的重大问题,故而委任一名CEO承担这一职责,成为最高层级业务监管者,由一名资深董事担任甚至由董事长兼任。在董事长和总裁所代表的两个股东集团资力相近的大型企业中,则可能由总裁兼任CEO。其主要职责是:拟订高层级运营策略,报董事会(或董事长)批准后监管其实施,监管企业的总体运营,负责向董事会报告企业运营情况,但不过问具体运营。据此,把企业中的CEO译成‘首席执行官’固然不准确,港台地区所用的‘行政总裁’、‘执行长’译名也不妥当 —— 前者易与‘行政部门’、‘行政人员’混淆,后者会被误解成‘领着全体业务执行人员干活的人’,其实CEO是高层经理人员的总监管者,故而揣译为‘执行总监’。
[10] 根据Wikipedia 2014年7月15日修订的记载,OTI是新美国基金会的一个技术项目,其职责是在支撑开放性基础结构并便利开放型技术与通信网的发展和实施方面,草拟政策和行政监管的改革方案;OTI在积极研发开放型源头、低费用的社区无线网,尤其适用于受到水平低下服务的地区的这类无线网;OTI设有测量实验室。从这些陈述看来,可以把OTI译为‘开放型技术研究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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