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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强化微短剧领域“通知-删除”规则的工作指南》发布!

导语:《指南》鼓励网络服务提供者向权利人提供多元化的投诉途径;鼓励权利人与网络服务提供者加强合作,建立必要的沟通、协商机制,提高“通知-删除”处理效率,协力打击侵权盗版行为;鼓励版权行业协会牵头建立跨平台联合处理机制,对反复侵权用户实施跨平台联合惩处。

  4月26日,为积极响应2026年全国知识产权宣传周“加强新兴领域知识产权保护 加快新质生产力发展”主题 ,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家版权局关于强化网络服务提供者“通知—删除”法律义务、研究制定网络版权产业细分领域“通知—删除”实施细则的工作部署,中国版权协会发布《关于强化微短剧领域“通知—删除”规则的工作指南》(以下简称《指南》)全文,以切实行动维护微短剧作品权利人合法权益,推动实现权利人、网络服务提供者及用户间的利益平衡,确保微短剧行业健康有序发展。

  《指南》要求信息存储空间服务提供者、搜索或链接服务提供者、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等网络服务提供者,应严格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合法使用及传播作品,并积极履行著作权保护的法定义务,采取有效措施制止侵权行为,确保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得到充分尊重和保护。《指南》鼓励网络服务提供者向权利人提供多元化的投诉途径;鼓励权利人与网络服务提供者加强合作,建立必要的沟通、协商机制,提高“通知-删除”处理效率,协力打击侵权盗版行为;鼓励版权行业协会牵头建立跨平台联合处理机制,对反复侵权用户实施跨平台联合惩处。

  附:《关于强化微短剧领域“通知-删除”规则的工作指南》原文

关于强化微短剧领域“通知-删除”规则的工作指南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家版权局关于强化网络服务提供者“通知—删除”法律义务、研究制定网络版权产业细分领域“通知—删除”实施细则的工作部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中国版权协会制定本工作指南,以切实维护微短剧作品权利人合法权益,推动实现权利人、网络服务提供者及用户间的利益平衡,确保微短剧行业健康有序发展。

  一、信息存储空间服务提供者、搜索或链接服务提供者、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等网络服务提供者,应严格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合法使用及传播作品,并积极履行著作权保护的法定义务。网络服务提供者应明确提示网络用户遵守著作权相关法律法规,采取有效措施制止侵权行为,确保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得到充分尊重和保护。

  二、网络服务提供者应当建立健全侵权投诉机制,提供明确、便捷、通畅的投诉渠道,包括但不限于独立系统、产品功能、邮箱等。鼓励网络服务提供者向权利人提供多元化的投诉途径。

  三、网络服务提供者不得在独立系统或产品功能中设置阻碍权利人维权投诉的障碍,包括但不限于:

  (一)限制每日投诉频次,但针对同一作品同一侵权链接反复投诉的除外;

  (二)限制每日可投诉作品的数量;

  (三)不合理地限制通知材料文件大小;

  (四)无正当理由限制权利人用于投诉账号的正常登陆及/或进行投诉所必需的相关账号功能;

  (五)仅设置单条侵权链接投诉路径,不接受批量投诉,影响权利人投诉效率;

  (六)设置不合理的必填项目,如将微短剧导演、演员真实信息等作为投诉必填项;

  (七)其他超出法律法规规定的材料要求和审核标准。

  四、网络服务提供者应当完善平台“通知-删除”的内部工作流程,充分考虑微短剧作品的特点及行业实际情况,合法、合理设置通知材料要求和初步审核标准,并应提供针对微短剧作品的批量投诉功能或渠道。网络服务提供者通过独立系统或产品功能接收侵权通知的,并提供可查询完整投诉记录的功能或渠道,投诉记录需至少保留三个月。

  五、网络服务提供者应充分提示权利人提交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的通知材料;对于不符合要求的通知材料,网络服务提供者应及时联系权利人并告知其补充,网络服务提供者不得自行设置、增加超越现行法律法规要求的其他要求,不合理地增加权利人维权负担,阻碍权利人行使权利。

  六、权利人提交的书面通知书中,应当写明权利人的姓名(名称)、联系方式;要求删除或者断开链接的侵权作品的名称和网络地址;初步权利证明以及构成侵权的初步证明材料。权利人应当对书面通知的真实性负责,不得虚构授权、恶意维权。其中权利证明可以是以下一种或几种:

  (一)国家版权局及其指定机构,以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版权局颁发的作品著作权登记证书。

  (二)权利人取得权利的合同、授权书或权利声明(权利人方单方声明除外)等;涉及个人隐私、商业秘密等依法依规不得提供的信息可以隐去。该等权利证明可以为纸质文件亦可为电子邮件。

  (三)其他能够证明权利归属的初步证明,如作品首发时间戳等电子证明。

  七、网络服务提供者在审核权利人提交的证明材料时,应秉持审慎、合理原则,充分考量微短剧创作、传播的行业特性,不得擅自加重权利人的证明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一)对于未上线微短剧,如权利人可提供其微短剧早于侵权作品制作完成等能够证明其先于被投诉方微短剧享有权利的客观证明材料(权利人单方声明除外),网络服务提供者不应将原创内容首发链接作为认定有效权属的必要证明材料。

  (二)对于侵权作品存在更名情况,或微短剧名称与IP来源的文字作品名称不一致等情形,如权利人可提供客观材料证明其对微短剧权属情况的,网络服务提供者不得以名称不一致为由直接驳回投诉。

  八、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权利人符合法规要求的通知书后,应当结合监管要求、侵权行为严重性和危害性等相关因素,本着维护权利人合法权益的原则,提升微短剧投诉处理时效至24小时内,删除涉嫌侵权的作品或者断开与涉嫌侵权作品的链接。对国家版权局、省级版权局发布的重点作品版权保护预警名单内作品,应当进一步提高处置效率,采取快速处置措施。同时,网络服务提供者应当将通知书转送提供作品的服务对象。

  九、服务对象接到网络服务提供者转送的通知书后,若认为其提供的作品未侵犯他人权利的,可以向网络服务提供者提交不存在侵权行为的声明,声明应当包括对提供的作品享有相关著作权权利的证明材料等不存在侵权行为的初步证据,及网络用户的真实身份信息;声明证明材料的标准应与权利人投诉所提供材料的标准一致。服务对象应当对书面说明的真实性负责,不得虚构伪造、恶意反通知。

  十、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服务对象的声明及材料后,应当将该声明及材料转送给发出通知的权利人,并告知其可以向有关部门投诉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网络服务提供者在转送声明及材料到达权利人后的合理期限内,未收到权利人已经投诉或者提起诉讼通知的,应当及时恢复被删除的作品或者恢复被断开的链接。权利人未通知已经投诉或者提起诉讼的情况下,不得再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删除该作品,或者断开与该作品的链接。

  十一、网络服务提供者应当依法保存服务对象的名称、联系方式、网络地址等资料,并在在主管著作权的部门查处侵犯信息网络传播权行为时依法提供。

  十二、网络服务提供者应当建立侵权网络用户处置机制,根据不同侵权情形,给予警告、限制部分或全部功能、一定期限内封禁功能或账号、永久封禁账号及法律规定的其他处置措施。对于多次侵权、违规的账号,给予升级处罚。

  十三、鼓励权利人与网络服务提供者在打击侵权盗版方面加强合作,建立必要的沟通、协商机制,提高“通知-删除”处理效率,协力打击侵权盗版行为。鼓励版权行业协会牵头建立跨平台联合处理机制,对反复侵权用户实施跨平台联合惩处。

  十四、本指南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责任编辑: 徐亚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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