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单位:贺涛,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发展研究中心;杜宇晨,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
2026年伊始,广电总局在全国范围内部署开展了为期一个月的“AI魔改”视频专项治理工作,累计清理相关违规视频近23000条、处置违规账号100余个。同时,AI魔改是对经典影视、动画片等内容进行的颠覆性篡改、魔性解构与低俗化改编,涉嫌版权侵权,亟需予以规制,构建常态化、制度化的长效机制,持续营造健康的网络视听空间。

与基于剪辑、解说等创造性劳动的“二次创作”不同,AI“魔改”的核心特征在于其创作流程的极简性、低创造性以及其对原作的异化性,其版权规制的难点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在侵权行为的认定层面,AI“魔改”所涉及的版权作品涵盖经典影视作品、长短视频兼具,侵害客体范围广;与传统的著作权侵权往往以单一侵权样态出现不同,AI魔改可能同时涉及侵犯多项著作权专有权与邻接权;如何区分在合理使用范围内的二次创作行为和无法获得侵权豁免的“魔改”行为,亦需要更为明确的界定标准。
在侵权主体和责任划分的层面,区别于传统著作权点对点的侵权样态,AI“魔改”视频的制作、传播所涉及的主体广,包含视频制作者、AIGC服务提供者、视频上传者、视频平台服务提供者,司法实践中,给被侵权人寻求救济时确定被诉主体、法院审理时划分主体间责任承担带来了巨大挑战。
在损害结果的扩大和因果关系的证成层面,搭载深度伪造技术的AIGC服务软件普及,使得AI“魔改”视频的制作成本低、时间快、传播快、范围广,损害结果的扩大迅速,难以定损;同时因AI魔改视频的传播链条长,损害结果与侵权行为之间的因果关系认定困难。

AI“魔改”视频的制作与传播链条,同时侵害在先作品的多项著作权与邻接权,其侵权样态复杂,在责任认定时也面临着新挑战。
(一)著作权侵权风险
1. 著作人身权侵权
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一至四项规定,著作权人对其作品依法享有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等人身性权利。修改权主要保障作者自行修改或授权他人修改作品的权利,保护作品完整权则禁止他人对作品进行歪曲、篡改,以维护作品内容的完整性与作者声誉,二者共同构成了作品精神权利的核心。AI“魔改”通常未经许可对原作品的角色形象、关键情节、主题思想进行颠覆性改动,涉嫌对著作权人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的侵权风险。
2. 著作财产权侵权
我国《著作权法》第十条第一款包括了多项财产权,使得权利人可以通过许可他人使用或转让等方式获取报酬而实现作品的经济价值,这种制度设计为激励创新提供了法律保障。AI“魔改”视频的制作、传播过程中,主要涉及对复制权和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侵犯。一方面,为利用AIGC工具对原作进行“魔改”,行为人必须首先获取并数字化复制原作品的片段,其中,亦可能涉及到通过“爬虫”手段,破坏技术设施而从互联网上获取原作品数字副本的情形,构成了我国著作权法意义上的复制行为。同时,将制作完成的“魔改”视频上传至短视频平台,使公众可以在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取,构成典型的交互式传播,构成对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侵害。
(二)邻接权侵权风险:以表演者权为例
AI“魔改”影视作品,还可能涉及侵害表演者权。角色形象的经济权利一般依合同约定归属于制片方,但表演者可依据《著作权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的“保护表演形象不受歪曲”独立行使请求权。该权利旨在保护表演者因其表演活动所形成的人格利益。AI“魔改”通过“换脸”、篡改台词或动作,使得表演者饰演的角色从事与其设定截然相反或具有贬损意味的行为。这不仅歪曲了角色,也直接关联到表演者自身的艺术形象。当表演者能证明AI“魔改”导致其精神痛苦或社会评价降低的潜在风险时,即可寻求救济。

1.法律法规层面。首先,完善侵权认定规则解释。明确AI生成视频行为在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侵权上的认定要件,特别是对“歪曲、篡改”在AI语境下的解释。其次,细化责任条款,明确立法文本中关于平台注意义务及其责任条款的表述,AI工具/服务提供者对其模型可能被用于生成特定侵权内容(如经典影视角色)负有“合理注意义务”,若明知或应知此风险而未采取关键词过滤、模型微调等技术措施进行防范,应与直接侵权人承担连带责任。
2.监管执法层面。加强AI“魔改”视频的专项治理,强化平台主体责任,AI“魔改”所针对的经典影视作品通常具有相当的知名度,当平台上充斥大量对同一经典作品的明显歪曲、篡改内容时,侵权事实已像“红旗”一样显而易见。平台不能再以未收到通知为由主张免责,而应承担更高的主动注意义务,采取过滤、屏蔽等措施。同时,借鉴域外对AI生成物的平台管理经验,指导平台建立“重点作品版权库”,对于入库的经典作品,平台需实施事前过滤与人工复审核验;对于一般作品,则可采取“通知-删除”事后处理与算法推荐降权结合的方式。

3.技术监测层面。严格落实《人工智能生成合成内容标识办法》,推动平台对AI生成视频添加不影响使用的显性水印(如角标、语音提示)。同时,应用深度合成内容溯源技术,鼓励采用区块链等技术,记录AI视频的生成模型、关键提示词、初次上传者等信息,实现跨平台技术溯源,破解当前侵权主体认定难的困境。
4.行业生态层面。制定行业伦理公约,鼓励由行业协会牵头,平台、版权方、创作者代表共同制定《AIGC创作伦理公约》,禁止未经授权对已有影视作品进行恶意歪曲的“魔改”。同时,构建正版素材与授权通道,充分发挥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作用,鼓励互联网平台与版权方合作,建立正版素材库和便捷的授权机制。

结语
AI“魔改”视频的版权治理,是一场围绕技术、法律与文化的综合考量,应坚持“发展与安全并重、创新与治理结合”的思路,在整改恶意侵权与文化虚无现象的同时,也为健康的、富有创造力的AI辅助创作留出空间。通过法律规则的完善明确底线,通过行政监管的协同提升效能,通过技术标准的赋能实现精准,通过行业自律的引导培育生态,最终形成一个既能有效规制乱象,又能激励正向创新,兼顾版权人利益、公众文化福祉与产业技术进步的良性数字内容生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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