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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料”合集!针对短视频版权治理,20余位专家这样说

导语:5月14日,中国新闻出版传媒集团和中国传媒大学在京联合主办短视频版权治理研讨会,来自版权管理部门、司法单位,相关企业、高校以及行业协会的二十余位专家学者立足自身定位,结合实际工作,针对短视频版权治理中难点、痛点问题展开讨论,探讨构建良好的短视频版权授权合作机制,努力推动形成共融共生、共享共赢的良好版权秩序。

  5月14日,中国新闻出版传媒集团和中国传媒大学在京联合主办短视频版权治理研讨会,来自版权管理部门、司法单位,相关企业、高校以及行业协会的二十余位专家学者立足自身定位,结合实际工作,针对短视频版权治理中难点、痛点问题展开讨论,探讨构建良好的短视频版权授权合作机制,努力推动形成共融共生、共享共赢的良好版权秩序。

  我们一起听听他们的主要观点吧!

此次研讨会由《中国新闻出版广电报》副总编辑冯文礼主持

全国政协文化文史和学习委员会副主任中国版权协会理事长阎晓宏

  阎晓宏从短视频界定、作品概念、合理使用三个方面对短视频领域版权保护问题进行了阐述。他认为,短视频的版权保护是版权领域的热点和焦点问题,学术性很强,实践性也很强。究竟什么是“短视频”,并不十分重要,关键是看它能否构成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只有构成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才是著作权保护的客体,才能适用于“版权治理”的概念。

  他认为,《著作权法》第三次修订对作品概念进行了新的界定,即:具有独创性,是智力成果,能以某种形式呈现。只有符合这三个特征,才是著作权保护的客体。但是对于独创性和智力成果这两项标准如何认定,要根据作品的具体情况进行具体分析。这需要司法与行政部门,高校研究机构,相关文化领域的企业共同研究,才能进行更科学合理的治理、规范、引导和发展。

  此外,打击侵权盗版,也分不同情况,版权行政执法与司法部门各有优势。阎晓宏认为,治理侵权盗版要重点打击以牟利为目的团伙性侵权行为,达到刑事“门槛”的一定要追究刑事责任。同时,平台要负起责任,充分运用技术手段最大限度过滤、删除侵权内容。版权治理还要考虑效能,现在的行政执法队伍和企业的审核队伍都很庞大,如果通过法律对相关版权问题进行更好界定,就会降低成本,有利于作品传播。

中国新闻出版传媒集团编委会主任《中国新闻出版广电报》总编辑丁以绣

  在数字技术和移动互联网的迅速发展的背景下,以短视频为代表的新型传播业态发展日渐活跃,侵权盗版行为常有发生,这为版权保护工作提出了新的挑战。中国新闻出版传媒集团致力于搭建对话交流平台,通过专家研讨,共同为短视频领域的版权保护、治理和发展建言献策,激发创新活力,为推动构建短视频基于版权保护治理的新发展格局贡献力量。

中国传媒大学副校长段 鹏

  世界正在进入人人皆媒、万物亦媒、人机合一、共同进化的智媒时代。新的创作形态、新的艺术形式、新的技术手段不断涌现,给版权保护和发展带来新机遇和新挑战。如何在保护中发展,在发展中保护,守正创新,需要各方深入对话,合作共赢。在这一时代背景下,研讨会邀请各方代表,探讨短视频版权治理问题,对于优化版权生态,构建版权治理机制、促进文化产业繁荣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主持人:中国传媒大学文化产业管理学院文化法治研究中心学术委员会主任、教授 刘文杰

中国传媒大学动画与数字艺术学院副院长、中国电影剪辑学会短片短视频艺术专业委员会主任张歌东

  根据现有二次创作短视频的表现形式可以大致大致分为“剪刀手”视频、低原创度的故事改编、电影解说、电影解读、电影盘点/电影横评、影视混剪MV、改编故事短片、主题混剪、视频人物志、视频影评等几种类型。分门别类梳理短视频类型是为了更好地对他们开展深入研究。影视剪辑短视频核心点在于如何判定原创性和独创性。

中国电影剪辑学会短片短视频艺术专业委员会副主任、电影宣发机构伯乐营销创始人张文伯(左一)

  去年我们公司共做了5部电影,票房冠军《八佰》单条短视频在千万播放量以上的有26条。目前,短视频营销已经成为电影营销的规定动作了。我们会从片方选择一些有授权的正面片段给到平台。反过来平台希望版权方可以根据针对“二创”的新形态开放“二创”版权库,然后平台买单,按照双方协商好的规则向版权方付费,帮助片方进行更有效的营销动作。

知名影视评论公号主编吴燕雨

  作为内容创作者,我们坚决反对直接搬运视频和切条等一切侵权行为,拥护和支持版权保护,并一直都在积极贯彻正版化。但在推进正版化过程中也遇到很多实际困难。

  第一,目前市场授权渠道比较少,甚至没有清晰的授权渠道,而拥有较多版权的中间机构大部分其实只拥有发行权或者说整片信息网络传播权,没有授权二次创作的权利。

  第二,在当前的机制下,由创作者、版权人、使用人以及其他参与者之间的利益分享机制尚未建立,标准化程度不足,获得授权的成本高、效率低,不适合短视频创作和传播发展要求。

  希望能建立合法、合理的授权机制,使短视频创作者能够在合理的成本下获得合法授权,创作出更多优质作品,实现优质影视剧和短视频的传播,促进社会主义文化的繁荣发展和经济建设发展。

阿里大文娱公司法务总监李 巍

  侵权盗版的博主躲在短视频平台后面,现有的一些处罚触及不到他的根本。如果短视频平台,包括长视频平台联合起来,让低质内容断了流量、不会有奖金支持,或者说有过侵权历史的博主上了黑名单以后,广告品牌方投入或者合作就会有所减少,这些跟整个商业实践结合的措施,可能对改善侵权状况有帮助。

  短视频治理不能靠一堵了之,还是需要有渠道开放,并联手鼓励原创。我们呼吁能够有人代表短视频开展类似集体谈判,商讨合理健康的授权模式,让链条上各方实现共赢。

北京互联网法院综合审判二庭副庭长朱 阁

  北京互联网法院受理的第一个短视频版权案件,是2018年一个主题为纪念汶川地震10周年的13秒短视频。该案件的争议点就是独创性的问题。该案件的合议庭认为,针对短视频独创性与作品长短没有关系,独立完成和创作性实际上是作品认定的核心要件。

  独立完成即作品不是作者抄袭完成的,但对于创造性大家观点比较不一样。在该案中,我们当中提出了创作性的观点,即个性化的表达。这个涉案短视频是对汶川地震的缅怀,我们感受到这个作品传递的这种直击人心的力量,所以说这不但是作品而且是优秀作品。短视频怎么样才能够实现长发展呢?应该是以优质的内容传递主流的价值,所以在该案中我们把带给观众的精神享受作为它的创作性。

中国人民大学未来法治研究院执行院长张吉豫

  在短视频侵权判断中,一方面要增加社会共识,认定合理使用。另一个方面需要各方一起探讨降低交易成本,从技术和相关合作角度出发,建立一个更好的生态。带有一定支付机制的许可,可以便利相应版权人和用户之间的许可达成。除了平台购买之外还应积极推动面向用户端的便利许可机制作为补充。

  主持人:中国人民大学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副主任姚欢庆

中央广播电视总台视听新媒体中心内容一部影视组、影视二创大赛项目负责人沙莉雯

  网络短视频用户数量与市场规模与日俱增,与短视频相关的著作权纠纷与争议也频频发生。央视频作为中央广播电视总台旗舰新媒体平台,计划于年内推出影视二创大赛,以使用合法合规版权内容为活动前提,划分混剪赛道、解说赛道、盘点赛道、宣传片赛道等四大赛道。我们期待与影视二创选手们的相遇,共同推动短视频创作的良性发展。

腾讯研究院版权研究中心副主任刘政操

  大家反对的不是短视频本身,也不是创作,而是过度搬运,粗暴的剪切、速看。短视频已经形成了一个产业,要有一个规则。第一,应坚守先许可后使用的规则。第二,制定相关的短视频行业标准,比如合理使用范围、标准。第三,用科技手段加强短视频管理,同时提高甄别侵权盗版的能力和速度。

爱奇艺法律部高级经理朱 媛

  短视频侵权大概分切条搬运型、解说类、混剪类侵权三种类型。在日常维权监测过程中,我们发现大部分的头部或者剪刀手账号都加入到MCN机构中,当侵权发生的时候,产生侵权内容的时候应该怎么去承担相应责任,是权利人非常关注和亟待明确讨论的问题。

  版权保护与鼓励创新从来不是相悖的。不论长视频内容、短视频内容,还是“二创”内容,都应该基于先授权后使用的原则,共同推进整个产业发展和共赢。

完美世界影视副总裁、法务负责人石青山

  对于快速授权机制,提几点建议:建立合理使用的规范,确定什么内容可以用,怎么用。设定合理的授权费用以及适应行业特点的授权类型,例如打包授权、包月授权、预付授权等多种类型。采取便捷的授权手续。多家影视作品版权方联合授权。

  此外,考虑建立一个视频行业知识产权快速维权的自律机制。

北京韬安律师事务所创始合伙人李景健

  短视频平台在技术和成本可行范围内建立符合现实的版权监测核查机制,对于长期多次侵权用户进行惩戒,建立黑名单机制都是有现实必要性的。“二创”问题目前亟待解决的是侵权尺度认证的问题。现在“二创”形式、数量繁多,应该进行针对性的剖析,或者说举例式剖析,确定不同类型“二创”权利边界在哪里,这也是为了达成《著作权法》中促进作品创作和重播的宗旨和目的,不能一概而论“二创”可以不可以。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庭法官王栖鸾

  一旦涉及到二次创作,那么制作者首当其冲提出的抗辩理由就是“合理使用”问题。纵观22条列举的合理使用情形,都是与商业使用不相关的。不容忽视的是短视频本身具有流量价值,流量变现可获取报酬。

  关于使用作品的质和量的问题,不仅要把短视频使用的内容与原权利作品体量进行对比,同时还需要将使用内容和短视频本身进行对比。

  短视频平台只是网络服务提供者,还是说要承担更多责任,这需要综合考虑平台具体行为,平台和主播、平台和用户之间的合作关系,以及平台的主观过错来综合判断。

中国传媒大学文化产业管理学院、文化法治研究中心顾问委员会主任、教授李丹林

  大家都提到平台经常利用避风港原则,我们要知道避风港原则确立的时代到现在已经有20多年了,那时候的技术水平和这种传播模式决定了,无论是其他国家还是我们国家都普遍缺避风港原则。但是今天,平台有没有技术的支撑使他事前能够对其聚合传播的内容的性质和属性有一个判断呢?从发展的视角来说,技术发展到今天,平台应该积极采取过滤技术对明显侵权的短视频进行识别,采取技术手段对针对重复侵权的用户进行规制。短视频的海量时代仅靠监管、司法不太能够解决现实问题。在强化对平台的监管同时,还应该引导技术的应用与研发。

中国传媒大学文化产业管理学院、文化法治研究中心主任郑宁

  随着互联网产业地不断发展,总会出现各式各样的矛盾和利益的冲突,我们如何通过合作、授权机制促成各方对话非常重要。希望相关方能够最终达成一个利益平衡、各方共治的版权治理的机制,促进版权生态平衡。

【责任编辑: 胥雪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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