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广电总局发布了《关于网络视听节目信息备案系统升级的通知》,指出总局对“网络剧、微电影等网络视听节目信息备案系统”进行了升级,并对相关信息报备方式做了调整。
按照《通知》中的要求,重点网络影视剧在制作前,需由制作机构登录备案系统提交节目名称、题材类型、内容概要、制作预算等规划信息。重点网络影视剧包含投资总额超过500万元的网络剧(网络动画片)、超过100万元的网络电影。申报备案主体不再是视频网站。
规划信息提交后,需经由国家和省级广电行政部门审核后获得规划备案号并将备案号公示,才可以进行拍摄。拍摄制作完成后,制作机构需在备案系统中登记节目相关信息并报送成片,经过广电行政部门审批获得上线备案号并公示后,才可以进行播放、推广以及招商等活动。
即节目在正式与观众见面之前,需要经历两次备案和两次公示,分别获得规划备案号和上线备案号。
对比之前的制度要求,新规的变化主要体现在:
1.备案主体由之前的视频平台改为制作机构(片方)自行备案;
2.相关网络视听内容在拍摄前需要取得规划备案号,在招商和首页推荐之前需取得上线备案号;
3.规划备案号及上线备案号均需公示。
新备案要求将从2月15日起实施,2月14日17:30之前已由网站提交规划备案的重点网络影视剧,备案工作仍按原有程序和管理要求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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