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中央宣传部、文化和旅游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国家电影局等联合印发《通知》,要求加强对影视行业天价片酬、“阴阳合同”、偷逃税等问题的治理,控制不合理片酬,推进依法纳税,促进影视业健康发展。
《通知》指出,近年来,我国影视业快速发展,整体呈现出良好态势。同时,也暴露出天价片酬、“阴阳合同”、偷逃税等问题。这些问题不仅推高影视节目制作成本,影响影视创作整体品质,破坏影视行业健康生态,而且滋长拜金主义倾向,误导青少年盲目追星,扭曲社会价值观念,必须采取有效措施切实加以整治。
《通知》强调,要制定出台影视节目片酬执行标准,明确演员和节目嘉宾最高片酬限额,现阶段,严格落实已有规定,每部电影、电视剧、网络视听节目全部演员、嘉宾的总片酬不得超过制作总成本的40%,主要演员片酬不得超过总片酬的70%。影视行业主管部门要加强监管,对影视明星参与综艺娱乐节目、亲子类节目、真人秀节目等进行调控,严格执行网络视听节目审批制度,严格规范影视剧、网络视听节目片酬合同管理,加大对偷逃税行为的惩戒力度。电视台、影视制作机构、电影院线、互联网视听网站、民营影视发行放映公司,不得恶性竞争、哄抬价格购买播出影视节目,坚决纠正高价邀请明星、竞逐明星的不良现象。政府资金、免税的公益基金等不得参与投资娱乐性、商业性强的影视剧和网络视听节目、助长过高片酬。
《通知》要求,坚持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坚决反对唯票房、唯收视率、唯点击率。要加强影视行业征信体系建设,强化行业协会组织管理能力,健全经纪公司、经纪人管理机制,加强对从业人员的教育监督。各级各类媒体要加强宣传引导和舆论监督,强化对娱乐新闻报道的总量控制,为影视业健康发展营造良好舆论氛围。
6月3日,央视独家消息称,针对近日网上反映有关影视从业人员签订“阴阳合同”中的涉税问题,国家税务总局高度重视,已责成江苏等地税务机关依法开展调查核实。如发现违反税收法律法规的行为,将严格依法处理。
国家税务总局将在已经部署开展对部分高收入、高风险影视从业人员依法纳税情况进行评估调查的基础上,进一步强化风险防控分析,加大征管力度,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同样在6月3日,人民日报微博连发两条短评,谈明星“阴阳合同”及涉税问题——
当今行业绝大部分的一线艺人都是正常地直接报税后价格,税金由投资方或制作公司承担,不过行业内“阴阳合同”依然存在,甚至有制作公司强行要求签订“阴阳合同”,从而节省大额的税金。
“阴阳合同”是通过什么手段达到避税目的的?有律师表示,自己经手的影视圈“阴阳合同”金额高达千万的屡见不鲜。“阴阳合同”的走账方式通常有债转股、现金支付、设立名目转账等,演员的身份甚至可以变成剧组的“打杂工”。而多出来的合同金额也会分摊到影视项目的各环节,甚至行业中还存在分摊到第三方公司,再开虚假发票的情况,而这已经构成刑事犯罪。
随着此次多部门联合印发《通知》,“阴阳合同”的真相将一点点被揭开。如果证实“阴阳合同”是演艺界普遍存在的“潜规则”,那就必须将清查行动进行到底,把这种见不得光的勾当扫除干净。
而爆料者有义务配合税务机关开展调查,手里的相关材料也都要拿出来,让税务机关一一调查核实,也让公众知晓,到底哪些“大腕”涉身其中。
税务机关的调查,也要善于顺藤摸瓜、拔出萝卜带出泥。如果一地税务机关鞭长莫及,国家税务总局应该出面协调、督办,需要移交公安司法机关的,要及时移交查办。各方形成合力,才能彻底查清演艺圈阴阳合同问题,净化演艺圈风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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