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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网络出版规定解读 外国资本没戏唱?

导语:总之一句话,法规已经出台,对于大家关心的App Store和Steam没有影响,对于国内游戏公司来说,再咬文嚼字找漏洞也是无益之举,还是顺势而为吧。

  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日前公布了《网络出版服务管理规定》,该规定将在3月10日起施行,这项规定有以下几项重点:

  1、网络游戏上网出版前,必须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核同意后,报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审批。

  2、有从事网络出版服务所需的必要的技术设备,相关服务器和存储设备必须存放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3、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和外资经营的单位不得从事网络出版服务。

  据了解,此规定可能会对在海外上市的视频网站有一定影响。正在进行私有化的爱奇艺和被马云全资收购的优酷土豆视频网站,很可能正是因为此规定而筹划拆VIE架构和进行海外退市;而此前盛传的Netflix入华事件,很可能会因为“5号令”而被无限期搁置;今后韩国企业可能将无法与中国企业采取合资形式进行合作,利润分配上将处于不利境地,某韩媒体企业近期计划与中国某网络视频企业合作在中国创办微电影制作公司,该计划或因规定的出台而落空。

  记者于近期采访了相关领域的专业人士,对此作出解读。这可能是目前关于《网络出版服务管理规定》最准确的解读。

  首先解释这项规定的发布背景,它为什么发布,和以前有什么区别?

  本次出台的新规,最根本的要素,其实就是“明确”二字。一是明确概念,二是明确依法行政的依据和边界。

  这里最突出的表现就是,新规适用的对象从以往的“互联网出版活动”转变为 “信息网络出版服务”,不仅明确了概念,还明确了管理边界。

  “互联网”和“信息网络”、“出版活动”和“出版服务”有什么不同?首先,“互联网”这个概念有广义和狭义的解释,在法律上不严谨,以往曾经出现过有人试图钻空子,提出“移动网络不算传统网络,是否还要申报”的疑问;也曾有人提出过“假如一款网游只在网吧架设服务器(不是盗版私服)进行推广,是不是就不用前置审批”等问题。新规定将对象变为信息网络,不仅目前来讲再无歧义,估计在今后相当长的时间里也能包罗万象了。

  至于“出版活动”变为“出版服务”,最明显改变的是延长了管理半径,新规不仅是管理以往传统意义上的“出版活动”这种进行时,还要管理为“出版”这种“活动”进行“服务”的过去时和将来时。

  其次,新规再次明确了“网络出版物”的定义。新规中指出:

  网络出版物,是指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提供的,具有编辑、制作、加工等出版特征的数字化作品,范围主要包括:

  (一)文学、艺术、科学等领域内具有知识性、思想性的文字、图片、地图、游戏、动漫、音视频读物等原创数字化作品;

  (二)与已出版的图书、报纸、期刊、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等内容相一致的数字化作品;

  (三)将上述作品通过选择、编排、汇集等方式形成的网络文献数据库等数字化作品;

  (四)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认定的其他类型的数字化作品。

  新规中明确增加了手机、平板(包括可以通过网络下载内容的电视盒子)等智能终端的网络服务出版服务范围,可以说只有做不到没有想不到,定义的范围已经非常完美。

  另外,新规再次明确了网络出版的前置审批权。为什么要明确这一点,还要从前置审批的来龙去脉说起。

  在不算太早的早年间,大约是2004年以前,前置审批主要针对的是进口游戏,当时鉴于外国游戏几乎垄断国内游戏市场,为了鼓励国产游戏发展,同时也因为当时法律法规不甚完备,国产游戏只需要事后备案,是不需要进行前置审批的。2008年国务院“三定”规定后,2009年新闻出版总署发布了“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三定”规定》和中央编办有关解释,进一步加强网络游戏前置审批和进口网络游戏审批管理的通知”,明确了当时“新闻出版总署”对于游戏出版物有前置审批权,且并未单指进口游戏。而且2009年时国产游戏已经风起云涌,“问题”也层出不穷,国产游戏开始需要前置审批。

  时光如梭,在新闻出版总署和广电总局合并后,国家开始进一步加强依法行政的措施,如2014年底国务院发布“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引发当时一轮关于网游是否还需审批的猜测和传言,虽然事后均已辟谣,并如常执行过往规定,但是仅靠行政管理部门的通知、办法这类“红头文件”进行行业管理的模式,确实已经跟不上我国法制建设的脚步,因此本次以部门法规的形式正式颁布就是一个合情合理的结果了——这也是很多人的疑惑之处,在媒体公开报道中,出面进行解读的并不是新闻出版广电总局负责游戏审批事务的数字出版司,而是法规司的负责人。

  本次发布的新法中再次明确了对未成年合法权益的保护范围,这是很多人可能并未太在意的一点,但其实也值得一提。许多厂商在过往的游戏送审中,总是感到审查要求严格而苛刻,一切沾上对他人进行“偷”“盗”“抢”“杀”的行为都不行,连“偷菜”也不行,还有类似奖励“红名”,卖“洗罪符”,“砸牢劫狱”等等,这些在现实社会中可以入刑的行为,根据《出版管理条例》:属于诱发未成年人模仿违反社会公德的行为和违法犯罪的行为的内容均被禁止在游戏中出现。一直有人在说,我的游戏是18禁不行吗?对不起,我国目前还没有分级制度。至于为什么不分级,在这里暂不讨论。

  以Steam、App Store为例他们会受影响么?答案是否定的!

  解释完来龙去脉和颁布背景,接下来是引发热议的重点部分——那就是“关于有从事网络出版服务所需的必要的技术设备,相关服务器和存储设备必须存放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很多人因此联想到App Store和Steam,担心是否会受到影响。

  答案是不会。

  这项规定在第八条中明确提到的是“图书、音像、电子、报纸、期刊出版单位从事网络出版服务”,也就是说,这里的管辖对象是出版单位。什么是出版单位,App Store和Steam又是什么性质的单位呢?这个繁琐的问题在此就就不进行理论解释了,我们用传统媒体出版行业来做一个简单的类比:


图为:传统媒体出版行业与网络出版的类比

  看了上图就应该明白,其实App Store和Steam对应的并非出版单位,只是个“外国书商”而已,当然,传统出版业的书商也是要申请图书发行员资格的,不过至少到目前为止,包括本次新规在内,还没有规定在网络上进行游戏产品销售需要取得何种发行资格,就本次新规而言,监管机制并不涉及一般业内所说的发行环节,所以App Store和Steam的软件销售行为并不会受到任何影响。

  在本次新规中还明确提出了其他单位进入网络出版服务领域的资质条件,也就是说,目前较大的发行平台如果符合条件,一样可能成为具有网络出版资质的单位(腾讯、百度、360这些大平台,用俗话说,以后很可能一手发号一手发行)。同时规定中还明确: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和外资经营的单位不得从事网络出版服务。对于App Store和Steam一切还是回到了原点。至于以后App Store和Steam如果“作奸犯科”,会不会得到facebook或Google的待遇,则不是新规要管和能管的事情了。

  其他的一些问题,比如从事网络出版服务必须取得《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以及年审等诸项规定,还是开篇所说,无非是将以往的规定以法规的形式明确再明确而已,无需赘述。

  总之一句话,法规已经出台,对于大家关心的App Store和Steam没有影响,对于国内游戏公司来说,再咬文嚼字找漏洞也是无益之举,还是顺势而为吧。

【责任编辑: 温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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