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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TT监管彰显新一轮视听监管势头

导语:昨日,流媒体爆出的“最新”OTT监管文件,这一“史上最严厉的互联网电视政策”或许再次提醒各路玩家:OTT市场,胆小者及心脏病患者勿入。笔者也尝试对此229号文进行解读。

  一半是烈火一半是冰山?

  笔者曾经用“集体暴动”、“Duang”等惊叹符号来形容互联网公司在视频领域的动作力度。事实上,从百视通及兆驰、海尔的一系列资本运作,到阿里推出TBO并随即发出要约收购优酷的组合拳来看,OTT市场的竞争门槛已经越来越高。

  而在另一方面,从去年年底到到目前,包括华数、优朋普乐、海信等在内的玩家,纷纷联合广告数据服务商、市场数据提供商推出互联网电视白皮书或相关数据,面向广告商、品牌商开始各种秀,乃至签下广告大单——一副逐渐走上高潮的节奏。

  但昨日,流媒体爆出的“最新”OTT监管文件,这一“史上最严厉的互联网电视政策”或许再次提醒各路玩家:OTT市场,胆小者及心脏病患者勿入。笔者也尝试对此229号文进行解读。

  1、监管力度超乎严厉,果然史上第一。

  229号文是由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及广电总局四大部门联合发出的(广电总局在四大部门里排在最后)。除总局外,其它部门属于司法、执法部门。因此,格兰研究认为:此次对违规OTT的打击明确上升到法律层面。

  在具体文件论述上,也非常明确地以“非法电视网络接受设备”、“违法犯罪”这样的字眼定义违规OTT服务,甚至在采用了“危害国家安全”这样严厉的字眼来描述可能的严重程度,由此明确提出要对相关行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包括追究形式责任及没收“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等方式。

  文件还用“严厉打击”、“坚决遏制……违法犯罪活动上升、蔓延势头”这样的字句来体现此次监管行动的迫切性——同时也体现了对违法违规事态严重性的认定。因此,229号文花了大量篇幅强调“各级新闻出版广电部门和公安、检察、审判机关”如何进行协作配合,切实打击上述非法行为。

  当然,如果按照181号文来看,各类违规直播和App确实比比皆是。笔者写这篇文章的当日,使用家里的“智能电视”时,直播App还是依然在正常运行。很多年前,笔者曾经用“猪养肥了就要杀”这一句玩笑来形容互联网视频网站。现在看来,这话实在大大不妥,格兰研究认为:满足用户娱乐需求而成长起来的的互联网公司,其声势或许可以用“挟用户以令天下”来形容,早已超出监管者甚至从业者自身的意料乃至掌控。229号文总体上就是在这一复杂博弈过程中,监管方不得不祭出的“大招”。

  2、目标明确,监管对象明确覆盖产业链乃至生态圈多个层面,国家意志凸显

  考虑到目前智能硬件的快速发展,文件对“非法电视网络接受设备”有非常明确的定义——实际上涵盖了整个产业链乃至部分生态圈领域。

  首先,文件将“‘电视棒’等网络共享设备”定义为第一类非法设备。虽然电视棒已经不是目前的主流形式,但监管当局将其列在第一位并定义为“共享设备”。格兰研究认为:这或许是要断了OTT的“后路”,把“投屏”这个后门妥妥管起来。监管当局明确喊话:小样,别以为你用DANGGLE从手机上“投屏”就很酷,看我出招!

  其次是接收非法广播电视内容的机顶盒、电视机、投影仪、显示器等——但文件使用了“包括但不限于”的字眼,以示可能的监管范围扩大。格兰研究认为:这是监管当局第一次在智能一体机、机顶盒之外,明确将投影仪和显示器也纳入网络视听监管范畴。而且,文件对上述设备接受方式的描述涵盖了软件和硬件范畴。按照笔者的理解,如上说法至少可以将所谓的分体电视、智能投影仪等涵盖在内。

  第三类则是提供非法广播电视的“网络软件、移动互联网客户端软件和互联网影视客户端”。因此,此次监管不仅涉及电视端,也涵盖了移动端和PC端的视频客户端软件。格兰研究认为:这或许意味着,此次监管或许只是监管当局对“视听新媒体”整体格局新一轮监管的开始。事实上,广电总局在今年6月底发出的《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管理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中,就体现了重新整治网络视听服务的信号,其中已经明确对移动视频提出新的监管需求。

  非常值得注意的是,229号文件还规定:“从事生产、销售非法电视网络接收设备(含软件),以及为非法广播电视接收软件提供下载服务,为非法广播电视节目频道接收提供链接服务”,也将“按照非法经营罪追究刑事责任”。按照笔者的理解,此次监管对象显然涉及了各种OTT盒子的生产厂商、在线电商销售平台、无版权/非法视听节目也是的云盘存储等整个生态系统。

  对此,笔者不得不表示:国家很强大,监管意志非常显著。

  3、互联网跨部门监管再现,但融合监管依然难以预期

  笔者曾经在多个场合呼吁:政府对于互联网的跨部门联合监管将成为常态,未来甚至可能向融合监管形态发展。此次四大部门的联合出动,事实上也在情理之中。

  2013年中的“棱镜门”事件改变了大众对网络安全的认识,并促成了国家网络和信息化安全小组的成立;同时,互联网媒体的负面作用也日益突出,对社会文化氛围造成一些不利影响。这些都导致了国家政府对互联网的监管力度显著加强。特别是2014年8月,国务院授权新组建的中国互联网信息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网信办”)“负责全国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工作,并负责监督管理执法”。此后,国家网信办作为互联网联合监管机构开始发挥其影响力。在过去的一年多时间中,监管当局已经多次采取重要举措加强互联网内容的监管,其中不乏多部门联合的情况,如2014年底的“清理整治网络视频有害信息的专项行动”,2015年对境外影视节目引进的审查备案管理制度,等等。

  当然,在此次行动中,依然没有看到工信部以及工商管理部门的身影。这对于上述监管的落地,必然有直接的影响。所以,虽然互联网的监管日益体现跨部门联合协作特色,但真正的融合式监管依旧不可预期。格兰研究认为,工信部及工商总局没有作为文件的联合颁发部门,也可能是另外一个意思:本文件所指视听服务的内容与信息安全工作与工信部无直接关系,也与广告管理无直接关系。逻辑上或许只能这么说。

  4、本次监管能否为广电“依法行政”的起点?

  事实上,今年5月份,在“依法治国”的基本国策下,广电总局就下发了《关于贯彻〈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的实施意见》。该一件除了强调要完善版权法律法规体系外,明确表示要“提高依法行政水平”。所以,此次四大部门联合监管的行为或许正是广电总局“依法行政”的具体体现。

  不过,笔者非常想吐槽的一个重大细节是:从坊间曝光的信息来看,229号文件在9月18日就下发了,当时就已传出总局下架电视类App的的消息。但229号文件直到10月26日才被坊间正式披露更多信息。格兰研究认为,这种重大政策、行业监管规范信息不公开的作风,个人表示难以理解,也非常期望监管部门在这方面的能“依法行政”,有所改变!

  5、关于有线行业、国网的臆想

  在如需之多的复杂因素下,笔者决定冒巨大风险充当一把“砖家”角色,说说自己关于市场的臆想。

  第一,只要合乎版权及监管规范,OTT水平市场依然还可以玩,但这个阶段的市场空间或许有所削减;第二,集成牌照商的角色和重要性继续提升,内容牌照角色也将得到体现;第三,B2B市场空间将扩大,包括有线电视运营商和电信IPTV运营商。

  伴随229号文出台的一个很有意思的事情是:国网公司获得了刚点总局的“全国性VOD牌照”,具体名称是“中国广电网络双向互动点播”,可以向全国有线电视用户提供“即时点播、下载播放”业务。在这个时间点上,这貌似一张好牌啊,呵呵。

  最后,再次敬告各路玩家,OTT乃至大视频市场最大的变量依然是政策不确定性。

【责任编辑: 苗梦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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