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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广电局印发《黑龙江省广播电视播出机构综合评估办法》

导语:《办法》对评估内容及标准做出详细规定,其中包括内容导向、创新创优、融合发展、广告管理、安全播出、频道频率建设,共6大项24小项。

  近日,黑龙江省广播电视局印发了《黑龙江省广播电视播出机构综合评估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办法》对评估内容及标准做出详细规定,其中包括内容导向、创新创优、融合发展、广告管理、安全播出、频道频率建设,共6大项24小项。

  以下为《办法》原文:

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广播电视播出机构综合评估办法》的通知

各市(地)文化(体育)广电和旅游局,黑龙江广播电视台、各市(地)广播电视播出机构:

  为健全我省广播电视综合评估工作机制,推动我省广播电视实现转型升级、高质量创新性发展,省局制定了《黑龙江省广播电视播出机构综合评估办法》,经第5次局务会议审议通过后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自即日起,《关于印发〈广播电视播出机构综合评估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黑新广发〔2015〕3号)和《关于印发〈广播电视播出机构综合评估实施方案评分细则(试行)〉的通知》(黑新广宣发〔2017〕41号)不再执行。

黑龙江省广播电视局

2022年10月25日

黑龙江省广播电视播出机构综合评估办法

  为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深入学习宣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宣传思想工作的重要论述重要指示批示精神,进一步完善我省广播电视综合评估工作机制,推动我省广播电视实现转型升级、高质量创新性发展,根据《广播电视管理条例》和相关管理要求,结合我省广播电视工作实际,制定本评估办法。

  一、指导原则

  聚焦“举旗帜、聚民心、育新人、兴文化、展形象”的使命任务,坚持稳中求进、守正创新,贯彻新发展理念,统筹发展与安全,加强主流媒体阵地建设和管理,加速媒体深度融合,牢牢占据舆论引导、思想引领、文化传承、服务人民的传播制高点,为龙江全面振兴全方位振兴贡献广电力量。

  二、评估内容及标准(共120分)

  (一)内容导向(此项共30分)

  1.严格遵守党的政治纪律、宣传纪律,准确传递党和政府声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将社会效益放在首位,培育和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传承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坚持网上网下统一标准、一体管理,加强主题主线宣传,弘扬主旋律,传递正能量。认真落实上级部门部署的各项宣传任务和宣传要求,做好上级台《新闻联播》《新闻和报纸摘要》等指定节目的转播工作,以及重大活动的并机直播等工作。违反相关规定,情节严重的此项不得分。(此小项共8分,广播电视部分5分,网络视听部分3分)

  2.坚持以导向正确为首要标准。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节目要始终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舆论导向、价值取向、审美趣向。坚持正面宣传为主,重要安全保障期播出内容编排要与整体舆论氛围相一致,严禁集中大量播发负面新闻。推进打击新闻敲诈和假新闻专项行动,严禁出现假新闻、“标题党”新闻等违规行为。新闻评论、谈话类、群众参与的直播类等节目要稳妥选择访谈嘉宾,规范主持人、嘉宾言论和行为。强化“文娱领域”综合治理,严禁新闻报道娱乐化、文艺节目庸俗化、少儿节目成人化。严禁播出落马官员正面形象镜头和违法失德艺人相关节目等违反宣传管理规定的内容。违反上述要求的,发现一起扣1分,情节严重的此项不得分。(此小项共8分,广播电视部分5分,网络视听部分3分)

  3.规范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编播流程。广播电视播出机构应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认真执行播前三级审查和重播重审等宣传管理制度。对违反《黑龙江省规范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编播流程制度(试行)》等相关管理规定的,根据实际情况酌情扣分。(此小项共8分,广播电视部分5分,网络视听部分3分)

  4.落实宣传管理相关要求。稳妥开展舆论监督,开展异地监督要按程序报批。播发国际新闻和军事节目要严格按照资质并履行报批手续,涉及党和国家重大方针政策以及民族、宗教、军事、外交等重大敏感内容的信息,必须通过权威渠道认定并经主管部门同意方可报道。重大理论文献电视片要严格遵守立项、剧本和完成片内容审查的管理规定,经国家广播电视总局(以下简称总局)批准后方可制作播出。邀请境外人员参与节目录制需报请总局同意。电视动画片播出前需核验是否有省级广电行政部门许可。电视上星综合频道播出节目要严格遵守重点类型节目管理调控要求。以重大(重要)新闻、活动、事件等为主要内容编辑传播的短视频等网络视听节目要采用官方媒体相关报道作为素材来源。违反上述要求的,发现一起扣1分。(此小项共6分,广播电视部分4分,网络视听部分2分)

  (二)创新创优(此项共31分)

  5.提高自制节目能力。主频道、主频率平均每日播出自制节目每满2小时得1分(按播出时长日平均值计算,节目首次重播可以计算时长),最多得3分。坚持移动优先原则,在网络视听平台(含自有平台和第三方平台、账号等)首播的(不含广播电视节目拆条)原创自制节目,每年达到300条的得1分,最多得3分。(此小项共6分,广播电视部分3分,网络视听部分3分)

  6.优化节目类型结构。要优化电视节目设置,丰富和完善节目类型,不断扩大经济、文化、科教、生活服务、少儿、对农、思想道德建设类节目和纪录片、动画片在各频道的播出比例。上述类型节目,缺少2种类型扣1分;在此基础上,每缺少1种类型节目再扣1分,最多扣3分。(此小项共3分)

  7.积极参与推优活动。在省局组织的新闻作品、纪录片、动画片、少儿节目、网络视听节目等专项评优、推选、展播、题材库扩容等工作中,入选一件得0.5分。同时,根据参与活动的组织质量和作品申报数量,酌情得分。(此小项共6分,广播电视部分4分,网络视听部分2分)

  8.培育品牌节目。在国家和省级评奖中获得奖项或被公开表扬,依据奖励等级和数量进行打分。其中,广播电视节目获得省级奖项最高得分不超过5分,获得国家级奖项1次得0.5分。同一节目获多个奖励的,取最高得分,不重复计分。(此小项共9分,广播电视部分7分,网络视听部分2分)

  9.推动科技创新发展。在省级广播电视科技创新奖中获奖的,一等奖每项得1分,二等奖每项得0.5分。在省级广播电视技术能手竞赛中获奖的,一等奖每人得1分,二等奖每人得0.5分。在国家级科技创新类项目评选或技术能手竞赛中获奖的,每个奖项得1分。同一项目或人员获多个奖励的,取最高得分,不重复计分。(此小项共5分)

  10.加强对外交流合作。主动服务国家外交工作大局和我省对外开放的重点方向,适应广电视听对外交流合作新形势新任务,以对俄和周边国家为重点,辐射欧美地区,制作推出对外传播类广电视听作品;译制精品内容作品面向海外推广播出,讲好中国故事、龙江故事。采取线上线下多种方式,加强与国外相关机构的交流合作,开展特色活动。积极参加省局组织对外传播项目申报,或与国外相关传媒机构开展交流合作活动的,得1分;申报的项目入围总局对外交流合作重点项目,或有广电视听作品在国外相关传媒机构播出的,或在国内传媒机构以外文形式播出的,得1分。(此小项共2分)

  (三)融合发展(此项共16分)

  11.优化媒体组织架构和运行机制。以全媒体思维深化和重塑广电媒体组织架构,构建集约高效的新型采编制作播发流程;构建跨部门、跨媒介、跨专业的融合内容生产运营机制,积极推行项目制、工作室制、公司制运作;加快IP转化、MCN 运营,形成个性化品牌集群;坚持移动优先,移动端首发、优发率不低于50%;制定科学合理、适应新媒体特点的薪酬分配制度和人才管理制度。上述5项,每开展1项得1分。(此小项共5分)

  12.建设自主可控平台。打造技术先进、内容丰富、自主可控、传播力强的新型网络传播平台。不断增强网络平台信息服务聚合与精准分发能力,拓展广电+政用、民用、商用服务。完成平台建设得1分,入驻省级技术平台得1分,每开展1项服务得1分。(此小项共5分)

  13.获得媒体融合表彰奖励。媒体融合工作或项目,受到省部级以上奖励的,得3分;受到省委宣传部或省局奖励的,得1分。同一工作或项目获多个奖励的,取最高得分,不重复计分;同一单位获多个奖励的,最多得3分。(此小项共3分)

  14.推进智慧广电建设。认真谋划智慧广电建设项目,利用5G、大数据和人工智能技术等,提升广播电视公共服务能力和舆论引导实效。制定智慧广电建设推进措施得1分;每开展1项智慧广电项目得1分,最多得2分。(此小项共3分)

  (四)广告管理(此项共10分)

  15.规范商业广告播出。坚持正确导向,遵循合法、真实、公平、诚信的原则,符合《广告法》《广播电视广告播出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以节目形态变相发布广告,医疗药品、保健食品广告宣传治愈率、有效率,播出导向偏差、内容虚假或各类专项整治的违法违规广告的,发现一次扣0.5分;被省局警示谈话的,一次扣1分;被总局通报或警示谈话的,一次扣2分。(此小项共3分)

  16.健全广告经营管理制度。播出机构应当建立广告经营、审查、播出管理制度,及时核查处理管理部门下达的违规广告核查整改通知和群众投诉。检查发现各项管理制度不健全的,一次扣1分。未按时核查反馈省局下达的核查整改通知的,发生一次扣0.5分;复核监测未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发现一次扣1分。(此小项共2分)

  17.注重公益广告播出。遵守公益广告播出相关规定,每套节目每日公益广告播出时长不得少于商业广告时长的3%。其中,广播频率在6:00-8:00之间、11:00-13:00之间,电视频道在19:00-21:00之间,公益广告播出数量不得少于4条(次)。违反上述要求的,发现1次扣0.5分。(此小项共2分)

  18.强化公益广告精品创作。获得国家级公益广告评选三等以上或省级公益广告评选二等以上奖项的,每件得1分;获得其他省级公益广告奖项的,每件得0.5分;同一作品多次获奖的,取最高得分,不重复计分,在省局季度公益广告考评工作中,综合全年得分排名第1至4名得2分,第5至10名得1分,第11名及以后不得分。(此小项共3分)

  (五)安全播出(此项共18分)

  19.加强安全播出管理。安全播出责任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技术维护、值班值守、应急处置、集中演练、隐患排查等安全播出管理制度,采取有效措施保障广播电视安全播出,降低安全播出事件、事故数量。出现劣播未构成播出事故的每发生一起扣0.5分;非重保期日常时段每发生一起一般安全播出事件/事故扣2分,每发生一起重大安全播出事件/事故扣5分;重保期/重点时段每发生一起一般安全播出事件/事故扣5分,每发生一起重特大事件/事故或受到总局通报批评扣10分。(此小项共13分)

  20.提高网络安全防护能力。建立健全网络信息安全保障体系,制定并完善网络安全组织机构及相关制度的,得1分;积极落实国家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制度和行业有关要求,对制作播出、媒体融合采集和发布、媒资等重要信息系统开展等保测评的,每个得0.5分。被总局、省委网信办网络安全态势报告通报的每次扣1分。(此小项共5分)

  (六)频道频率建设(此项共15分)

  21.规范频道频率设置播出。按国家批准的频道频率套数、节目设置范围开办节目,台标、频道标识、呼号符合规定。擅自变更节目套数的,发现一次扣2分;擅自变更节目设置范围、台标、频道标识、呼号的,发现一次扣1分;对违规处理不及时、整改不到位的,发现一次扣2分;被省局警示约谈的,一次扣3分;被总局通报或警示约谈的,或擅自出租、转让频道频率的,本小项不得分。同一违规事实按最高分值扣分。(此小项共5分)

  22.推进频道高清化建设。加快电视频道高清化制播改造,满足人民群众高清电视收视需求。主频道实现高清播出的,得1.5分;全部频道实现高清播出的,得3分。向全省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节目资源库提供高清节目,年度积分排名前3名得1分,第4至8名得0.5分,其他不得分。(此小项共4分)

  23.加强专业频道频率建设。专业频道、频率要强化专业性要求,突出专业特色。专业节目时长占日播出时长比例应不低于60%,每监测发现一次不达标扣0.5分,最多扣2分;专业频道、频率专业节目时长占黄金时段时长比例应不低于70%(新闻、纪实等专业频道一般应达到100%),每监测发现一次不达标扣0.5分,最多扣2分。无专业频道或专业频率的,此小项最多得2分;无专业频道且无专业频率的,此小项不得分。(此小项共4分)

  24.无线传输覆盖网运行有序。严格按照频率许可证载明的技术参数使用频率,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擅自使用广播电视频率或更改各项技术参数。未按载明的技术参数使用频率的,每发现一次扣0.5分;受到总局、省局通报或警示约谈的,本小项不得分。(此小项共2分)

  三、组织机构

  省局成立综合评估工作领导小组,由省局分管综合评估工作的局领导任组长,局办公室、宣传处、传媒机构管理处、网络视听节目管理处、媒体融合发展处、科技处、安播中心负责同志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省局传媒机构管理处,负责综合评估的日常工作。

  四、评估程序

  (一)省局对黑龙江广播电视台、市地级播出机构实施综合评估。市地级广电行政管理部门参照本办法,对辖区内县级播出机构实施综合评估。

  (二)市地级播出机构应于次年1月底前,依照本办法完成对照检查并形成自检报告,报市地级广电行政管理部门,市地级广电行政管理部门审核并签署意见后,连同所辖县级播出机构开展综合评估的基本情况上报省局。黑龙江广播电视台应于次年1月底前将自查报告直接报省局。

  (三)省局综合评估工作领导小组依照本办法进行量化打分,提交局务会议审议后评定等次。原则上,排名前5位且得分在100分以上的机构确定为优秀;得分在85分—99.5分的机构确定为良好;得分在75分—84.5分的机构确定为合格;得分在74.5分以下或存在严重违规问题的机构确定为不合格。评估结果将以通报形式公布,并抄送党委宣传部门。

  (四)评估结果公布1个月内,相关播出机构要针对评估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和不足,提出切实可行的整改措施,书面报省局。省局将对相关整改落实情况进行跟踪督导。

【责任编辑: 王熙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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